英国与奥斯曼帝国的正式贸易关系是怎样建立的?

发布时间:2023-08-11 09:41:00 发布人:hao168

英奥贸易协定的签订1453年奥斯曼帝国占领君士坦丁堡后,热那亚、威尼斯相继与奥斯曼签署了协定,1569年塞利姆二世授予法国的协定是在奥斯曼帝国与意大利诸城邦签订的协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该协定被认为是奥

英奥贸易协定的签订

1453年奥斯曼帝国占领君士坦丁堡后,热那亚、威尼斯相继与奥斯曼签署了协定,1569年塞利姆二世授予法国的协定是在奥斯曼帝国与意大利诸城邦签订的协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该协定被认为是奥斯曼帝国与后来的欧洲国家签署协定的样本。贸易协定的特点之一是给予欧洲国家特权和豁免。

君主向欧洲的许多国家都颁发了协定,给予每个国家的特权也不尽相同,但是,本质上这些欧洲国家在苏丹面前都是平等的。奥斯曼帝国的版图扩张和商业发展是推动协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伴随扩张战略的变化,与奥斯曼帝国签订协定的欧洲国家和协定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奥斯曼帝国与欧洲国家的协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352—1517年,奥斯曼先后授予威尼斯和热那亚等意大利诸城邦,以便联合他们对抗拜占庭帝国。第二个阶段是从1517年开始到1923年帝国崩溃。整体来看奥斯曼帝国授予欧洲国家的特权在逐渐增多,这极大地激励了欧洲商人前往奥斯曼领土开展贸易,促进了欧洲与奥斯曼帝国的贸易发展。

16世纪中期以来,英国面临的困难加快了英国建立与奥斯曼帝国贸易联系的进程。奥斯曼帝国为了满足自身的扩张也根据欧洲国家的需要积极增加签订协定的国家,所以,奥斯曼帝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商业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奥斯曼帝国与西欧国家的外交关系,条约的本质是贸易协定”。

1838年之前的协定规定:“一方面,每一个获得协定的国家,都应享有协定已给予的一切权利,奥斯曼帝国的所有垄断或特权都应对这些国家废除。另一方面,通过向在出发地缴纳9%的关税和3%的出境税的外国商人,给予外国他们购买和出口奥斯曼产品的最大自由。外国商品在入境时需支付3%的关税,在奥斯曼境内流通时需额外支付2%的关税,此后外国商品享有完全的流通自由,不征收任何附加税”。

关于缴纳关税的具体数额不同时期

不同国家缴纳的数额有一定波动,但是大致是依照上述数据进行的。整体来看,奥斯曼帝国对于外国商人在本国的经营贸易采取的措施比较宽松,征收的税种和数额也较低,可以很好的满足二者贸易发展的需要。1570年罗马教廷将伊丽莎白一世逐出教会后,英国在欧洲大陆的外交局面变得更加孤立。

加之这一时期,女王对英国私掠船在大西洋沿岸和英吉利海峡劫掠西班牙运宝船的暗中支持,使英国随时面临着与西班牙开战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威廉·哈本在伊丽莎白女王和伦敦商人的支持下前往伊斯坦布尔寻求奥斯曼帝国的支持,以便牵制西班牙的军事力量,同时开辟英国海外贸易的新路线。

威廉·哈本的到来引起了法国人的警觉,法国大使在苏丹的宫廷不断加以干涉,明白穆拉德三世需求的哈本向苏丹许诺只要双方签署协定,英国就可以向苏丹提供铅、锡、黄铜和武器,而这是奥斯曼与萨法维王朝战争所必需的重要物资。1580年英国获得了穆拉德三世授予的关于英国臣民在奥斯曼领土内开展贸易的特权。这一协定有22项条款,对当时英国人在奥斯曼境内的活动做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1580年,英国与奥斯曼帝国的贸易协定也是在1569年奥斯曼与法国签署的协定文本的基础上签订的。

由于1580年协定的原始文本已经遗失,故先对奥斯曼帝国与后来欧洲诸国的协定内容的共同部分简化总结如下:第一,允许获得协定的外国人进入的领土,不管是前往圣地朝圣,还是进行各种货物的进出口贸易,都可以在的水域自由航行和进入该国港口。第二,在的领土上,获得协定的外国人拥有宗教信仰自由,可以自由的遵循本国的习惯和习俗,履行自己宗教的义务。第三,对获得协定的外国商人免征除商定的关税之外的各种税。第四,获得协定的外国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有遵循各自的大使和领事判决的权利,地方当局可以协助领事执行其有关决定和裁决的义务等。

第五,在获得协定的本地人和外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中,司法管辖权在许多向地方法庭的协定中被保留,但有各种保证和附加条件,例如,诉讼应在领事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奥斯曼法官不得听取本地人的意见,除非他有书面证明他的要求,最后,如果要求超过一定数额,将提交帝国法庭。然而,一些协定的具体操作情况却与这些条款的规定大不相同,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额外的纠纷。

第六,在获得协定的外国人对当地人犯下的罪行中,当地法官有管辖权,但需有该国领事在场,允许被告的领事行使管辖权。第七,获得协定的外国人的住所不可随意侵犯,如有需要紧急逮捕罪犯时,官员在未事先通知大使或领事并由其副手陪同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外国人的住所。第八,获得协定的外国人有自由处理遗嘱的权力,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当地有义务允许领事或继承人,不受阻碍地负责和管理;在没有继承人和领事的情况下,由当地负责,并将其免费交付给继承人。

第九,禁止获得协定的领事和大使向奥斯曼帝国臣民和拉亚提供保护,或允许奥斯曼帝国和拉亚的船只使用他们国家的旗帜。这些条款构成了以后奥斯曼帝国向欧洲国家授予协定的主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保护了欧洲商人在领土上的行为和安全。同时也打破了法国人经营欧洲与奥斯曼帝国贸易的垄断性地位,英国与奥斯曼帝国由此进入了正式贸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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