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史:在罗兰德的领导下,威尔士边区委员会的实践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8-13 09:03:19 发布人:hao168

沃尔西失势后,罗兰德取得亨利八世的信任,取代沃尔西成为枢机主教。1534年,罗兰德受命担任威尔士边区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权力,尤其是得到了判决死刑的权力。长期以来的执法经历使他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管辖区

沃尔西失势后,罗兰德取得亨利八世的信任,取代沃尔西成为枢机主教。1534年,罗兰德受命担任威尔士边区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权力,尤其是得到了判决死刑的权力。

长期以来的执法经历使他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管辖区的分散是造成威尔士混乱的原因,因此比之前的更加重视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罗兰德将工作重点放在严惩重罪、叛乱和修复军事防卫设施三方面,这在罗兰德写给克伦威尔的书信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在惩治犯罪上,罗兰德倾向使用强硬手段,敢于严肃处决屡次犯罪或有意犯下重罪的包括贵族与乡绅在内的罪犯加以严肃处决。这一过程大多都执行了司法程序,英格兰的司法制度通过这些实践得以确立起来。但为了遏制威尔士泛滥的犯罪行为,很多犯下盗窃罪的小偷也被处以死刑,或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定罪。

虽然罗兰德也曾灵活地对一些犯有过失重罪或改过自新的犯人加以赦免,但这终究只是少数。罗兰德趋于严酷的执法手段在威尔士部分地区引发了骚动,也成为反叛分子发动叛乱的借口。针对骚动与叛乱,罗兰德一方面进行,另一方面大量修建并修复城堡、城门、烽火等军事设施,整顿城堡内配置的武器装备,并将一部分城堡作为关押犯人的监狱,以配合边区威尔士的活动。此外,边区委员会还配合宗教改革解散了一批威尔士修道院,并宣传新的教义。

1543年,罗兰德的职务结束。在罗兰德治理下,威尔士社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偷窃与谋杀的罪行数量大大降低,发生在威尔士的叛乱行为基本能够得到。边区委员会的治理效果从罗兰德写给克伦威尔的信件中可见一斑,当罗兰德最初来到威尔士时极为悲观,但在1537年,他对克伦威尔提到:“我相信威尔士这些地方和其他臣民一样,都乐于为国王服务”,“我向阁下保证,威尔士从未如此有序”。约翰·帕基顿也在信提道:“威尔士边区从未如此井然有序且平静。”

不过,调整后的边区委员会仍暴露出一些问题。边区委员会在预防和叛乱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主要依赖于的强硬手段。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罗兰德过于注重对犯罪行为的严惩,采取的手法较为粗暴,即便是那些承认犯下轻罪的人也受到了血腥严厉的惩罚。出于对威尔士的不信任,罗兰德一度尝试利用边区委员会的监督权力压制治安法官和陪审团。为确保自身在威尔士的权威,罗兰德也有意通过强调威尔士的混乱与严格执法的必要性来和英格兰讨价还价。

正如威廉·杰拉德认为的那样,威尔士人所表现的顺从并非完全出于对英格兰的热爱,而是对惩罚的恐惧令他们变成了这样。为了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令威尔士更加服从于英王,边区委员会在有限的财政津贴下忽略了民众在救济等方面更为具体的需要。面对物价上涨、人口增加与自然灾害,威尔士仍处于较为贫困的状态。

边区委员会存在明显司法漏洞。在司法审理中,由于边区委员会诉讼的门槛与成本相对较低,能够接受任何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常常出现本不必要提起的诉讼,或恶意提起的诉讼,如一些乡绅在边区委员会提起诉讼并非是由于其利益真的受到侵害,而是借此来扩大个人影响与其在地方的权威。

这种情况下,被告被迫为此支付诉讼所造成的大量费用。另外,在每年四次的开庭时间中,有两段开庭时间与主显节和大斋节相重合,人们提起诉讼的时间有限,不仅耽误大量时间,真正受到严重损失的原告往往难以从中取得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更严重的是,有时证人不出庭即可进行审理,甚至发生了释放有罪罪犯的情况。

边区委员会的特权客观存在隐患。边区委员会作为特权法庭,具备了多个类型法庭的司法权,掌握着其管辖区域内的主要权力,并具备一定的军事职能。边区委员会的特权虽然受到枢密院监督,但这种监督是为了维护英格兰在威尔士的利益,防备其出现不服从倾向,而缺乏对特权的进一步规范。尤其是边区委员会的人员设置相比其他法庭更为庞杂,仅律师就有24人,而星室法庭的律师数量为2—3人,大法官法庭的律师数量为6人,边区委员会的律师不在威尔士时仍享有着相应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滥用与的情况愈发普遍,最终引起威斯敏斯特议会的反感。

而且,之所以赋予边区委员会特权是出于加速统一进度的特殊需要,当威尔士局势好转后,理应将特权机构的权力进行妥善转移或过渡,避免出现类似过去边区特权过大带来的问题与矛盾。尽管边区委员会的部分权力转移到了大审法庭,但大审法庭本身也是具备了多种法庭的职权,二者的权力不仅没有被收回或调整,还因远离枢密院的地理条件在实际中常不易受到监督,不仅为地方制造了条件,也容易造成“不平等”现象,刺激英格兰与威尔士对彼此由来已久的矛盾,影响稳定。

在后来的议会争辩中,主张削弱特权的一方担心威尔士特权机构的示范作用会对英格兰北部等统治不稳定的地区造成不利影响,而支持特权机构的一方就认为削弱特权会加剧英格兰人对威尔士人的鄙视,降低威尔士的地位。另外,由于该机构的特权来自于王权,后来承接边区委员会司法权的国王大审法庭也依赖于王权的支持,这两个机构成为了英王维护自身特权的根据。

詹姆斯一世就曾根据《联合法案》,以边区委员会和大审法庭的特权来自王权这一内容作为王权特权辩护时援引的依据,试图保留这两个机构的特权,进而为王权提供支持,而一旦王权遭受质疑,这些与其关系密切的特权机构也随之受到影响,这一点在17世纪前半叶议会与王权斗争中反映最为明显。

无论如何,调整过后的边区委员会改善了威尔士地区的社会秩序,有效缓解了英格兰可能面临的叛乱的压力,还使威尔士出现了能够进行地区核心决策的机构,威尔士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有所提高,瑕不掩瑜。尽管边区委员会的权力后来遭到了大审法庭的分散,但没有失去其法庭角色,同时仍作为威尔士地区权力的象征而存在着,协调着各级机构的关系,长期维护着威尔士的威严。在16世纪最后的25年中,边区委员会为威尔士抵御外国天主教的影响做出了重要贡献,以其自身连接着威尔士地方与英格兰中央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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