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史研读:汉萨同盟的法律是怎样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8-14 10:18:48 发布人:hao168

汉萨同盟采取的是行政司法皆受理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机构兼顾司法机构,汉萨议会也有处理内部矛盾和诉讼的职能,商站所选举出的地区议员也有责任对纠纷进行裁判,由此可见,商人通过完全的自我管理保证同盟的社会秩

汉萨同盟采取的是行政司法皆受理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机构兼顾司法机构,汉萨议会也有处理内部矛盾和诉讼的职能,商站所选举出的地区议员也有责任对纠纷进行裁判,由此可见,商人通过完全的自我管理保证同盟的社会秩序和程序公正。

汉萨商人将他们的成员权和在贸易口岸享有的特权让渡一部分给汉萨城镇,同时用契约、联盟协议、法律执行方面的互助许诺等联合起来,构成了汉萨同盟。汉萨同盟拥有广阔的城市会员,这就要求汉萨同盟的法律必须来源广泛,来支持这个庞大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贸易集团,使得汉萨法律在从汉堡到塔林的广大地区内合理使用。汉萨同盟的法律来源于两方面,其一是汉萨议会颁布的法令,其二是各地的地方城市法律和商业习惯。

海商法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发展和兴起的一种针对海上航行中的社会关系或者是和航海主体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在近代这些法律被细分为海上运输条款、海上保险条款和海事条款。这三种条款是长期以来海上航行过程中总结的一系列的规则和海员行为规范。

海商法是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人的流动中,在跨国贸易中心形成的西方习惯、法律和规则的汇编。中世纪第一部海商法是在意大利那不勒斯附近的坎帕尼亚大区阿马尔菲制订的一部法典,即《阿马尔菲法典》,这部法典于1943年在维也纳发现了残破不全且无法释读的原文。阿马尔菲是地中海区域最重要的运输和贸易中心,《阿马尔菲法典》颁布于10世纪前后,主要服务于地中海的海上贸易。

阿马尔菲商人往来于耶路撒冷、君士坦丁堡和突尼斯,帮助拜占庭、天主教和阿拉伯之间的贸易,阿马尔菲商人留给欧洲最重要的成果除了将来自中国的指南针和造纸术传往欧洲外,就是制订了中世纪时期第一部成文的海商法《阿马尔菲法典》,这部法典主要以10世纪前后的地中海海商习惯进行了总结和整理,同时也被刻在铜板上挂在阿马尔菲城内供阿马尔菲商人参考。

《阿马尔菲法典》主要的作用在于规定了航行作业中承运人和发运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规定了海商活动中不同角色的权利和义务,遇险时的责任分担等方面,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约定和船员的工资、船员的非法行为、船舶的所有权和海上贸易基金、船舶遇险时若干船舶之间的合作、船长的权利和义务、妨碍船舶的权力、船舶的租赁合同、出现海损时的责任分担。《阿马尔菲法典》是中世纪最早的关于海商关系的法典,它规定了海上航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保存了罗马时代以来的海商习惯和地中海区域的航行传统。

在确定自身的海商法之前,汉萨同盟在海商法中广泛使用了《奥内龙法典》,奥内龙岛是法国比斯开湾中的一个岛。《奥内龙法典》是一部判例集,其记载着12世纪时法国人和盎格鲁人的海事法判例,《奥内龙法典》是北海波罗的海区域的海事法的基础。《奥内龙法典》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对人身关系的法律;第二是对物权关系的规定;第三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为了保障德意志和俄罗斯立窝尼亚之间的贸易,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中的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确定了新的海商法。维斯比是瑞典哥特兰岛首府,是重要的贸易中转中心,13世纪时是北部欧洲的贸易中心,低地国家和吕贝克的法律在此地进行了交换,形成了《维斯比海法》。维斯比海法一共66条,其中第1条至第14条来自吕贝克海法,第15条至第39条来自佛兰德海法,第40条至第66条来自于荷兰海法。《维斯比海法》包含船长、船员、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海难救助、船舶管理和海损问题,继承了《奥内龙海法》,调整了北欧的海上贸易。

13世纪早期,吕贝克的法律以海商法为主,1254年吕贝克海上条例传到了梅梅尔的条顿骑士团,被称作《吕贝克海法》,共240条。1299年,吕贝克议长编纂了一部单独的海事法,以《汉堡船舶法》为基础,共42条。《吕贝克海法》被波罗的海沿岸的43个城市所接受,成为波罗的海航行的通用法律。

吕贝克的海上法律对于航行和运输规定非常严格,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汉萨同盟的商业利益,“各类海洋船舶法规和对人的纪律约束的目的是保证货船的安全航行;全体船员遵行的严厉纪律是到达此目的的手段。”汉萨同盟的法律相对而言非常严格,严格到被审判的人在同盟内“社会性死亡”,同盟内不允许与同盟外的进行通婚,外国人无法在汉萨同盟的城市中定居,非同盟成员的商人不得在同盟的领地上进行交易,汉萨同盟必须成为中间人,汉萨同盟通过海商法保障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上的垄断地位,通过这样的手段维持它的商业优势。

《维斯比海法》继续发展,也为了整个同盟的航海利益,1597年汉萨同盟通过了《汉萨海商法》,《汉萨海商法》吸收了1378至1470年中部分汉萨议会的记录和一部分新出现的海上航行规则,充实了《维斯比海法》。1597年《汉萨海商法》共60条,规定了船长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大致内容如下:第1条至第6条确定船长对于船只的建造、保管、维修和压舱物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写明“任何船主都不得建造船舶,除非他得到保证,他的船主和承办人对船舶的型号以及与建造船舶有关的每一件事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些承办人和船主必须是汉萨城镇中的一个城镇的居民,而不是其他城镇的居民。”

第7条至第13条对于航行中货物的装载,船上物资供应和卸货中船长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第14条至第19条规定了船主、船长和船员的雇佣规定,其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所有船东不得雇佣任何船长,除非他能提供其诚实和能力的证明,并且经他们同意,他已经离开了他最后服务的商人的服务: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应支付25克朗的罚款”;第20条到第49条规定了船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船员不得擅自离开船只,且惩罚很严厉;第50条至第56条是对于船长在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其中非常有特点的一条是第52条,法条内容是“雇在驶往法国或西班牙的船上的海员,当他们向外航行时,船长不得供养他们,而应靠他们自己的食物生活;但当他们向外航行时,船长应供养他们;如果船长预付或借给他们任何钱,他可以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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