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被流放的犯人出逃怎么办?以档案为依据,分析流人出逃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3-09-04 11:14:36 发布人:hao168

流放是中国古代主要的刑罚方式之一,流放地一般都十分偏僻,犯人在途中因恶劣的环境而死也是常有的事情。清朝时期主要的流放地是东北地区,这里在清朝时属于待开发地区,这些犯人被流放到这里之后,对当地的建设起到

流放是中国古代主要的刑罚方式之一,流放地一般都十分偏僻,犯人在途中因恶劣的环境而死也是常有的事情。

清朝时期主要的流放地是东北地区,这里在清朝时属于待开发地区,这些犯人被流放到这里之后,对当地的建设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因为气候和环境十分恶劣,而且待遇很差,所以很多犯人会选择逃走,针对这一现象,清政府也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政策,希望控制住局面。

东北地区明代时期属于藩属区域,清代才正式成为直辖区域,因此清朝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管理东北地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早期的辽东地区经济繁华、人员辐辏,但明清时期连年的战乱对这一地区的社会和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顺治末年已是“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全无可恃”。

而且“俄罗斯亦于崇德六年窃据尼布楚城,恃为巢穴,由是东侵雅克萨之地,筑城居之,南扰我索伦、达虎尔诸部,”东北地区不止内部破败,外部还时刻面临着外敌的威胁。

针对以上情况,清政府决定填补东北防务空虚,同时招民开垦,充分开发东北地区。但招民生活习俗与满族人不同,大量招民的涌入破坏了当地满足的传统习俗,因此乾隆在位时期颁布了禁令,对东北地区施行全面封禁。这项禁令针对的只是招民,唯一能去且会去到东北地区的只剩下被流放的犯人,他们被称为东北流人。

这一时期东北流人被流放至东北的政策,正好与清政府想要对东北边疆实行有效社会统合的想法契合,于是这些东北流人便受到清政府的诸多限制,成为了清政府开发东北的主力。但建设东北的过程中,东北流人受到诸多限制,却没有任何奖励,而且东北地区经过常年荒废,环境十分恶劣,常人根本无法忍受在这里长久的生活,因此许多流人会选择逃跑。

清朝时期的流放刑主要有流徙和发遣,发遣又有发遣当差和发遣为奴之分,流放的对象来自清代社会各阶层。东北流人就是被处以流刑强制迁徙东北的罪犯,这一刑罚是长期的,也就是说其罪犯的身份永远不能摆脱,所以流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

“(发遣为奴之犯)嗣后若仍有凶暴者,不论有应死不应死之罪,伊主便置之于死,将伊主不必治罪,但将实在情节报明该管官员咨部存案;其发遣当差之犯,若不守法度,被该管官打死者,亦将该管官免其议处,但将情由报部存案;再徒犯与平人斗殴被打身死者,将平人治罪之处,从宽减等”。

流人内部也存在着等级差异,比如说文化流人能凭借着自己的文采谋生,在到达了流放地之后还能做生意或者开馆授徒,起码自己的温饱是能保证的。“文人富则学为贾,贫而通满语则代人贾,所谓掌柜者也。贫而不通满语则为人师,终岁之获,多者二三十金,少者十数金而已,掌柜可得三四十金。”

但也不是所有的文化流人都能有这样的好运,很大一部分文化流人也是朝不保夕,难以资生。除此之外,发遣当差之流人也能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披甲可以挑食钱粮,起码不会被饿死,因此挑补披甲成为流人改善生活处境的重要途径。

流人中社会地位最高的人也只能勉强保证温饱,更别提流人群体中占多数的底层流人,许多流人会用逃跑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康熙四十七年至雍正十二年,黑龙江地区共接受遣犯5081名,逃逸遣犯达315名,占遣犯接受数目的6%,可见流人逃亡数量之多。其中发遣为奴的罪犯处于社会最底层,生活最为艰难,反抗意志也最坚决。

最初东北流人的逃跑都是自发地,为了降低被抓住的风险,大多数流人都会选择独自逃走,很多男子为了能更快地逃跑,甚至会抛弃体弱的妻子和孩子。雍正四年至十一年,宁古塔地方共接受发遣为奴之汉人遣犯449人,其中佥妻发遣人犯95人,单身就遣人犯354人。之后一共逃走59人,其中单身遣犯逃走54人,佥妻发遣人犯逃走5人,这五个人早逃走的时候全都没有带上自己的妻儿。

也有人不忍心丢下家人,想要举家逃走,官府注意到这一现象之后规定,“回返民人中有女人、孩子,拿住送来”,因此举家出逃被抓获的风险变得极大。许多流人逃走的时候为了避免引起注意,身上都不会带太多的东西,顶多带上一点衣物,路上的花费只能靠偷。沈金禄与李二相约出逃被获,被抓捕后沈金禄供称,自己和李二逃走的时候,在主人家住偷了衣物。大部分流人的逃亡都是无目的地的,只能四处游荡。为了避免被抓,他们不敢去往繁华的城市,只能依旧躲藏在东北地区,或者是不受政府管控的海岛。

还有一部分流人出逃的原因是因为思念老家的亲人,因此冒险出逃后会选择回到老家。安土重迁是中国人传统的文化心理,大家都不愿与故乡、宗族相分离。由此看来,流放这种惩戒手段确实十分严重,许多人能忍受恶劣的生活环境,但对于骨肉分离,亲人相隔万里的孤独却实在无法忍受。李二雍正二年九月发遣黑龙江给镶红旗披甲为奴,之后因思念母亲,于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逃走,后自行投回,因而原籍成为查拿逃亡流人的重要地点。

流人的大量逃亡无疑会对东北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原本当差的流人逃走之后会影响相关部门的运行,被发配为奴隶的流人逃走之后会导致当地劳动力短缺,同时流人在逃走之后没有经济来源,很多人只能选择偷窃抢劫,影响了当地的治安。最重要的是,流人的出逃现象不加以制止的话,将会影响到清政府对于整个东北地区的管理,因此清政府也出台了许多相应的管制措施,目的就是防止流人逃跑。

清政府的措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对流人的人身控制,对逃亡流人进行严惩,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奖惩体系,奖惩对象为家主、管官。对流人的人身控制体现在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为了防止流人有机会逃跑,清政府严格限制流人的活动区域,大部分流人都不能离开特定的配所,即便解除差事,也不能离开流放地。比如说康熙四十二年,曾经给发往宁古塔的李智德因年老免除差役后,逃至盛京行医,被发现之后仍被治罪。

除此之外清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奖惩体系清廷实行年终汇报制度,该制度要求每年东北驻守的各位将军,在年底的时候将免死发遣人犯接受的人数、逃走的人数、拿获的人数和未获的人数造册具奏。此处抄录来自吉林一位驻守将军的奏折:“吉林所属发遣为奴及当差人犯脱逃者,每月造册报部。拿获、自行投首者若干,未获者若干,数目年终分别咨报军机处、刑部。应行查议为奴之家长、旗分、佐领该管各官职名送部查议……吉林所属各处节年发遣为奴及当差人犯内病故、脱逃数目现在实有数目,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外,未获者咨行各省严缉”。

这种制度很好地掌握了各地流人的数量以及逃走情况,能够及时更新官府的缉拿名单,除此之外清政府还制定了详细的奖惩制度,此项制度只在管官与家主身上实施。如果一名流人逃走,那么管官或是家主就要罚三个月的俸禄,还要被鞭打五十下。如果有两三个流人逃走,惩罚就翻倍。根据管辖范围内逃走流人的数量,管理人们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其中最高的惩罚要被鞭打一百下,因此该制度推出之后,管官与家主对于流人的管制都更加严格。

除了惩罚之外,对于抓住逃跑流人的家主,清政府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比如“周雅觉于雍正九年从宽免死减等发宁古塔给披甲为奴,不能在家中劳作,与雍正九年免死减等赏披甲为奴之杜青孙于闰五月三十日一同出逃,被拿获。按例治罪外,由逃犯之主人出银,赏拿获之人各二两银子。”此案中逃走流人的家主被惩罚,抓住流人的人则得到了物质奖励,奖励还由逃犯家主提供。

此外,对于有缉拿之责的兵丁、官员等,则予以记功等奖赏,“余仕贵系行劫盗犯免死发遣黑龙江为奴,在配脱逃,经夹江县兵役盘获该兵役等于地方逸犯能留心缉拿,尚属出力。著该督酌量奖赏,并著查明此案,若实有协同督拿之该管武弁,再行分别记功记名擢用,以示奖励”。对于官兵来说,功劳自然比银钱更加有吸引力,这项政策也使得各地官员对于在逃流人的搜查热情空前高涨。

清政府的这些政策虽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流人的出逃情况,但却始终无法禁绝这一现象,雍正帝曾称:“今汉人之奴仆,乃有傲慢顽梗不遵约束,加以诃责,则轻去其主。”事实上,恰恰是家主的“加以诃责”(实即暴虐役使)促使赏奴大量逃亡。

清政府在控制流人出逃时没有从根本原因入手,反而变本加厉地限制流人的人身自由,为了活命许多流人自然只能选择逃走,因此清朝流人逃亡的现象持续、大量地存在,这也体现了封建统治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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