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借口人权攻击他国 美国“人权”的来龙去脉

发布时间:2023-09-14 11:09:22 发布人:hao333

在美国文化中,“自由”、“平等”、“民主”等所谓“天赋人权”的观念占有突出位置。美国不是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但它却是最早将人权理论纳入国家和社会运作实践,并建立起...

在美国文化中,“自由”、“平等”、“民主”等所谓“天赋人权”的观念占有突出位置。

美国不是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但它却是最早将人权理论纳入国家和社会运作实践,并建立起一整套法律和政治保障机制的国家之一。

请别借口人权攻击他国 美国“人权”的来龙去脉

从欧洲移民来到北美大陆的第一天起,人权意识就逐渐在这块土地上生根萌芽,进而成为社会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美国短暂历史中不多的重要观念和文化传统。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的卡特政府推行人权外交政策是其文化传统在外交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将他们认为优越的美国文化价值观念传播到全世界。

1、美国文化的起源

因此,研究美国人权外交的起源,首先就必须到美国文化价值观念中去寻找线索。

有关“文化”这一概念的定义,历来众说纷纭,并无统一说法。

从词源上说,西方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意是指“耕种出来的东西”,是与“自然存在的东西”相对而言的“人造自然物”。

直到1871年,英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名著《原始文化》一书中,才首次系统地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他写道:

“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

也就是说,所谓文化,是一个民族共同具有的,并使之与其他民族区别开来的观念和标准。

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是由两个基本的核心组成的:

一是从历史上得到并选择的思想;二是与之有关的价值。

这样,一旦某种文化形成,它便表现为这种文化下的民族所共同具有的、模式化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即他们的生存方式。

因此,一个民族或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一经形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便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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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的主体是来自欧洲的盎格鲁——撒克逊白人文化,同时在各个民族不断移居北美和开拓新大陆的过程中,又吸收各种不同文化原体的要素,最后融合形成了以盎格鲁——撒克逊清教文化为主体的美国文化。

从1607年第一批清教徒在北美洲建立第一个定居点起,不断有来自世界各地的不同民族纷纷移居北美大陆。

在移民和拓殖的过程中,盎格鲁——撒克逊文化逐步消灭了北美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文化,并将从欧洲继承下来的文化传统与北美大陆的具体环境相适应,逐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

与此同时,那些非盎格鲁——撒克逊移民则在很大的程度上适应了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传统,遵守英国移民的语言、风俗习惯、法律和制度。

于是,在北美大陆上就出现了一种以英语为主要交际工具、以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清教徒政治、文化、宗教理想和体制以及价值观为主流的文化形态。

2、美国人权观念的由来

这种以盎格鲁一撒克逊文化为主体的美国文化,从一开始就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与其在欧洲的文化母体迥然不同的特征。

首先,美国文化存在着很强的人权传统。

早在1620年11月11日,102名独立派清教徒在前往北美大陆途中,制定了一份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契约文件。

这份文件奠定了美国人权传统的第一块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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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是一份200多字的文件,最后由41名家长和成年男子自愿签署。

其主要内容是:

“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使上述目的得以顺利进行、维持并发展,亦为将来能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一应公正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及公职,吾等全体保证遵守和服从。”

从字面上看,《公约》没有人权的字眼,但其中表现出的浓厚的自然法观念,宗教契约思想,公正、自治、法制等思想含有丰富的主权源于人民、保障自治的政治体制及这个体制是为了更好维护人们利益和权利,以及这个体制将建筑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等人权立法的内涵。

《公约》中的人权观念虽然还不够完整和成熟,但它却是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一种观念和制度上的创举。

它被称为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公约》精神的影响下,北美各地早在17、18世纪就在一些地方范围内做了一些保障人权制度的尝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实践人权。

1639年康涅狄格州《根本法》规定州权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1641年马萨诸塞州《自由法规》规定人的生命权不可剥夺,名誉不得污损,身体不受任意逮捕、限制、放逐、损害或以任何方式惩罚,女人、儿童、奴仆和外国人均应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自由;1682年宾夕法尼亚州《施政大纲》也提出,上帝赋予了人以技能和权利,以及公正使用这些技能和权利的优秀性格,使他们能很好地实现自治。

1776年7月4日,北美13州代表通过的《独立宣言》则是上述传统观念合乎逻辑的延续,它明显地受到了《公约》所奠定的思想传统的影响。

两者的差别只不过在于前者曲折和内在地蕴含着人权意识,后者则将人权意识加以明确化和公开化了而已。

3、《独立宣言》的实质

《独立宣言》主要是由深受约翰·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和天赋人权思想影响的杰斐逊起草的,其中充满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在美国人权发展史上树起了一块史无前例的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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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的主要人权思想包括:

人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权利。

《独立宣言》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不言而喻,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政府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

《宣言》指出: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产生的。”

人民有权利选择或变更政府。

《宣言》宣布: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列举了英国殖民者侵犯北美人民权利的罪行,宣布13个殖民地独立,“我们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并依照公理,也应该是自由的和独立的国家”。

《独立宣言》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推导出了革命的合理性,简明扼要地涵盖了天赋人权观念的全部内容,尽管它不是一部正式的人权法律文件,但是它所确立的原则和思想却成为美国人权立法的基础。

《独立宣言》是当时的美国资产阶级公开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和要求的第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在美国人权立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对此,马克思指出,美国是“最先产生了伟大的民主共和国思想的地方”,是“宣布了第一个人权宣言和最先推动了18世纪的欧洲革命的地方”。

不过,作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文件,《独立宣言》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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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正如中国学者陆镜生所说:

“《独立宣言》的高明之处是以高尚的语言提出人权,却掩盖了美利坚社会的不公正、不平等的现实。透过《独立宣言》的云罩雾障,可以窥见其核心是财产权。这是《独立宣言》宣示的人权政治的资产阶级本质。《独立宣言》把‘平等'思想带到不平等的社会中来,展示了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4、从《独立宣言》到《宪法》的倒退

1776年革命胜利后,美国由人权革命阶段进入人权保障的实践阶段。

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北美殖民地先后成立了共和州,制订了各州的宪法。这些宪法的内容大同小异,均以《权利宣言》或《权利法案》为序言,强调州政权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上的并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

与此同时,各州还着手建立同盟。

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约翰·迪肯森起草的《联邦和永久联合条例》,这是美国第一个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于1781年3月开始生效。

《邦联条例》除规定了各州的权利和独立性以外,还对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自由迁徙的权利,以及在经商、赋税、捐款、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作了一般性的规定。

完全可以说,《邦联条例》对人权问题的规定远远要落后于《独立宣言》,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它是一次倒退。

然而,这种倒退并没有结束。随着美国革命的不断深入,根据《邦联条例》建立起来的邦联形式,已经越来越不能胜任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解决严重的经济困难的重任,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更为严重的是,独立战争后,美国国内的阶级矛盾日益激化。1786年秋爆发了谢司起义,使国内局势非常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大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掀起了一场制宪运动,他们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

会议于1787年9月15日通过宪法草案,9月28日提交联邦国会通过后即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这一宪法生效。

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与《独立宣言》相比,在人权保护的问题上又一次出现了倒退。

一是,宪法对《独立宣言》中的人权问题只字未提;

二是,宪法公然承认南方的蓄奴制度,把黑人视为私人财产,将其排除在美国公民之外,从根本上违背了《独立宣言》中关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赋人权原则;

三是,宪法中没有任何一条条文直接规范了对人权的保障,没有任何一项内容是与保护人权问题有关的。

对于美国宪法相对《独立宣言》而言出现的倒退,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

“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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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美国著名的人权问题专家路易斯亨金也指出:

“在美国宪法中,人权思想并无明文规定。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该宪法在起草时就几乎没有谈及人权问题。虽然1791年通过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通常所说的《人权法案》,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自由权、豁免权和其他权利,但是它仍然没有明确提出任何概念或提出任何包涵或阐述这些权利的政治理论。”

5、《权利法案》的实质

确实,美国宪法对人权问题的忽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不满。

例如,当时在法国巴黎任职的杰斐逊就在美国宪法获得通过的当月,即1787年12月写信给麦迪逊说:

“我要告诉你那些我所不满之处:第一,没有权利法案。应该毫不含糊和明确地规定宗教自由、出版自由。”

宾夕法尼亚州的5000名农民签名向州议会请愿,要求拒绝这部宪法;1788年7月4日,纽约的示威群众在市区广场当众烧毁了宪法文本,以示抗议。

为了平息来自各个方面的不满,1789年举行的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就决定修改宪法,追加权利法案。

麦迪逊根据各州的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令,综合各州的条件,起草了《权利法案》,并于1789年12月15日在国会两院获得通过,1791年12月获得9个州的批准而正式生效。

《权利法案》总共有10条,因此也称为10条修正案,它以列举权利的方式规定了应受保障的各项基本人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个人自由。

2.公民的司法权利。

3.人民的保留权利,即宪法、法律尚未列举的权利。

对这种保留权利的规定,既考虑了美国各州的不同情况,又为将来增加新的权利形式留有余地。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公民权利的。

总之,《权利法案》通过权利列举和权利保留两种方式,规定了应受保障的各项基本人权。这些规定,使得北美大陆从移民初期就已萌生出的人权意识最终得到了国家基本大法的确认和保障,使保护人权有了法律上的保证,人民拥有了捍卫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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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另一角度看,《权利法案》与《独立宣言》相比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它并没有体现出《独立宣言》中那种强烈追求人权的精神,只是将人权纳入了国家权力下的一种受保障物的范畴,从而使人权在美国不再是“至高无上”的精神目标。

从此以后,美国的人权主张和实践基本上就停留在《权利法案》的水平上,尽管补充和完善了一些具体的权利形式,但是其基本的宗旨和思维方式却始终没有超越《权利法案》所确定的行为规范,更不用说《独立宣言》的“人权理想”了。

也就是说,200多年来,美国的人权主张基本上是静态发展的,它始终没有超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畴,并将其这种相对狭隘的人权观念奉若人类社会的圭臬。

这样,当美国在其所谓的“使命观”和“文化优越论”的促使下,以其人权标准衡量各国的人权状况时,必然就带有浓厚的霸权主义色彩,就必然遭到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6、美国人的傲慢

此外,美国文化中的所谓“文化优越感”,则是推动其人权外交政策出现的主要因素。

由于美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迅速发展的生产力,美国历代当权者都表现出一种傲视一切的霸气。

他们把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看成是世界上最优秀的种族,把自己视为上帝的选民,认为美国人享受着别人所没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即所谓“天赋人权”。

美国人把这种思想逐渐形成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哲学信条:“天然优越论”。

洛伦·巴里茨在《逆火》一书中认为,有三个关键性的特征说明了美国人是怎样看待他们自己及其余世界的:

“山巅之城”的概念、理想主义和传教士精神以及战无不胜的美国技术。

换言之,大多数美国人通常天生就认为:

美国清白无罪;美国乐善好施;美国例外论。

首先,美国人坚持认为,美国作为一个民族和国家在世界事务中是“清白无罪的”。

也就是说,美国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宽厚的、防御型的民族和国家,对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民族不具有侵略性,美国在世界上的所作所为是没有危害的,甚至说是利他主义的。

许多美国人指出,美国在独立后长期奉行的孤立主义外交政策,便是这种认为美国“清白无罪”的观点的最好体现。

正是这种政策的支配下,美国人“一直在自我反省,关心国家建设并使本民族作为让其他民族和国家竭力效仿的‘山巅之城'而屹立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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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后来之所以越来越多地卷入世界事务之中,并不是美国自主而为,而是“其他国家和意识形态…迫使美国积极地卷入战争和世界事务。德国无视美国的中立迫使美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日本轰炸珍珠港迫使美国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战。

因此,美国人通常将自己和自己的国家视为其他国家行为的清白无辜的受害者”。

其次,美国人还坚持认为,当美国开始涉足国外,卷入世界事务时,美国的行为举止是“乐善好施的”。

也就是说,美国在世界事务中的所作所为并不单纯是为了美国本国的利益,更多的甚至是为了别国的利益或整个世界的利益。

例如,许多美国人认为,如果仅仅是为了保卫美国本土的话,美国完全可以不必参加两次世界大战,他们参与战争是为了使整个世界摆脱罪恶并促进所有人的自由与和平;同样地,美国人也可以不必发兵海湾,不必攻打伊拉克,不必为推翻萨达姆的统治而牺牲许多美国公民的生命。

但美国最终选择了战争,因为美国是“乐善好施”的,美国希望将伊拉克人民从萨达姆的暴政下“解放”出来,即便是自己做出一定的牺性也甘心为之。

最后,美国人不仅认为自己是清白无罪的乐善好施的,而且认为自己是“例外的”。

一方面,“美国历史被认为是由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故事所组成的,从西进到经济发展,到美国成长为一个全球性强国。这些大多被视为‘美国佬’的创造力以及美国技术优于其他国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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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美国从独立初期起就一直抱有一种“使命感”,认为美国文化和美国的生活方式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因而美国文化是“例外的”,肩负着指引人类文明前进方向和提供未来世界社会模式的“天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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