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期间“德国警察”,抓人后,能够自行审判量刑

发布时间:2023-09-15 21:35:24 发布人:hao168

自十七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后,德国受欧洲权力分立学说的影响,司法便一直独立于政府常规行政工作以外,也就是政府行政部门下的警察,任务便是抓捕那些违法的人,而审判工作则是由法院负责。 这条司法规定,在1939

自十七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后,德国受欧洲权力分立学说的影响,司法便一直独立于政府常规行政工作以外,也就是政府行政部门下的警察,任务便是抓捕那些违法的人,而审判工作则是由法院负责。

这条司法规定,在1939年德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被打破了,特别是在那些德占区当中。在占领区中,各种形式的反抗行动不断出现,要是按照德国法院常规的审判流程的话,经过漫长的“辩护”流程以后,法院将会陷入瘫痪。

而且在那些“德国警察”的眼里,要是没有给予反抗德国统治的人及时的惩罚,德国法律的威慑力就会消失,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反抗”,到时候会提升他们维护地方治安的成本。所以,在警察系统的建议下,德国司法部跟内政部在合议以后,跟希特勒提出希望建立由地方行政首长直接领导,党卫队跟警察系统为执行基础的“警察军事法庭”。

跟普通法庭之间的最大区别,警察军事法庭的审判流程是“即决”的,被起诉的人不会有辩护人,法官会直接按照警察的调查结果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直接宣判,被宣判的人不能起诉。

要是从时间成本上去看的话,这样的审判过程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审判成本”。而从被起诉者的角度去看,这样的审判完全是一种过家家一样的面子工程,严重违背了给个公平辩解机会的法院原则。

“警察军事法庭”确实成立了,不过也并不是要求全部的德占区都执行这个“法庭”,需要当地的执行长官因地制宜地决定有没有启动的必要。决定的标准就是有没有在当地爆发大规模的反抗运动。

1943年5月,荷兰工人见德国处于打败仗的阶段,便高调宣布罢工,以支持反法西斯势力打击德国人。面对这种情况,当地的德国人便下令执行“警察军事管制法”,成立由党卫队牵头,警察积极配合的“警察军事法庭”。

总之,德国警察系统凭借他们那“特殊”的“警察军事法庭”,成为了德占区最具实权的部门之一,他们以快速的审判,震慑着所谓的“反德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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