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华英。图/贵阳中院官方微博一个手上沾满罪恶的“人贩子”,终于面对了正义的判决。据新京报报道,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经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
▲被告人余华英。图/贵阳中院官方微博
一个手上沾满罪恶的“人贩子”,终于面对了正义的判决。
据新京报报道,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经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伙同他人共拐卖儿童11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对其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余华英被处以极刑,实属罪有应得。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罪恶比拐卖儿童更为恶劣。当年,一部电影《失孤》看哭了多少人,而拆散他人家庭,毁掉孩子人生,还仅是拐卖儿童犯罪“阵痛”的冰山一角。
余华英利欲熏心,置法律红线于不顾,置伦理道德于无物,多次拐卖儿童,甚至连亲生儿子都卖,可谓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大,根据刑法处以极刑,是罪当其罚,也顺应了公众严打“人贩子”的呼声。
诚然,余英华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多年之前,但时间并不能掩盖犯罪事实,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也不能成为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方能不予追诉;退一步说,即便是过了20年,对于必须追诉的恶性犯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能够进行追诉。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成功追诉,让罪大恶极者伏法的案例。以拐卖儿童犯罪后果之严重、性质之恶劣,如余华英之徒躲得再久,照样不能逃逸于法网之外,而曾经受过一定的处罚,也并不能抵消其罪过。
据报道,因为隐瞒真实身份,2000年余华英曾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抓,刑事拘留两个月后释放;2004年她在云南再次作案时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严格来说,余华英的首次判刑,并未覆盖她的全部罪行,8年有期徒刑,仅仅是部分罪行的体现而已。
我国刑法规定,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起刑点就在10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曾蹲过监狱的余华英,以其“劣迹斑斑”“罪行深重”,并不能撼动被判处极刑的命运。
客观来说,余华英的落网,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不是20多年后,被拐卖的当事人辨认,提供了有价值线索,恐怕对余英华的追诉不会这么顺利。但是,也应看清的是,在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在职能部门的强力打击下,拐卖儿童犯罪已成过街老鼠,其不法空间被不断挤压。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到刑法修正案(九),从“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到“专项行动”,从“全民打拐”到“科技打拐”,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受到严惩,越来越多的失孤家庭找到了骨肉亲人,实现了家庭团圆。无论是浮出水面的余英华,还是那些继续隐藏的“人贩子”,最终都将难逃法网。
依法严惩,是最响亮的正义。余英华拐卖11名儿童一审被判死刑,司法让不法分子为罪行付出最昂贵的代价,这一判决也再次释放出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强烈信号。唯有回应公众的期盼诉求,持之以恒打击犯罪,才能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天下无拐”也将照进现实。
撰稿 / 杨宜桐(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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