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制度的介绍(占山格制度的介绍)

发布时间:2023-09-25 19:43:32 发布人:hao333

占山格为南朝刘宋准许私人有限占据山泽的规定。格特指法律条文。东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刘宋大明七年,朝廷从羊希之议,废除壬展之科,颁布此法...

占山格制度的介绍,占山格为南朝刘宋准许私人有限占据山泽的规定。格特指法律条文。东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刘宋大明七年,朝廷从羊希之议,废除壬展之科,颁布此法,官僚贵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泽。占山格是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山泽为私家占有,表明南朝对大土地所有者之妥协。事实上,士族豪强多逾限占据山泽,占山格往往流为虚文。占山格制度的介绍魏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因晋末战乱的创伤,门阀士族遭到重创,故刘宋初期,多次下令严禁,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后期以来,在社会逐渐安定,经济生产也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豪强士族大肆兼并、占山护林,不许普通百姓进入的问题又频繁出现,且越来越严重,当时所谓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针对此孝武帝一方面推行政策继续加以制止,另一方面于大明七年,从羊希之议,废除壬展之科,改革山泽产权管理制度。颁布占山格的律文,规定官僚贵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泽,诏令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山泽,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同时规定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依律治罪。以限制当时士族封山占水而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的严重现象。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从此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缓和了社会矛盾,进一步推动了南方的开发,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占山格主要分为五条内容:其一、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简单的说就是在占山格发布之前所侵占的那些山林川泽,只要继续经营且有成效的,朝廷可以承认他的侵占。其二、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这其实就是晋朝户调之式的翻版,早在西晋的时候,朝廷就规定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只不过在这里羊希针对的是山川,而西晋针对的是田地,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在这里羊希给予了百姓的侵占权。在这里羊希规定一品、二品的官员可占三顷,三品、四品的官员可占二顷五十亩,五品、六品的官员可占二顷,七品、八品的官员可占一顷五十亩,九品和百姓可占一顷。且羊希还规定这些人所占的山林川泽必须要登基造册,这样方便朝廷按照各自所拥有的资产来征收财产税。如果隐瞒不报的,则视为非法侵占。其三、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就是已经占了规定份额的就不能再占,而没有占足规定数量的则可继续占。且在之后不久,孝武帝还特意下诏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山泽,也就是百姓如果没有占够的,可以依法占足。占山格制度的介绍其四、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意思就是只要有人犯了以上的几条内容,就以盗律论处。不过至于按照哪条盗律来处置,史书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晋书.刑法》载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弃市就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从这点可以看出盗律应该是比较严厉的法律。其五、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就是废除咸康二年壬辰日成帝颁布的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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