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海禁政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清朝海禁政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3-09-27 01:21:52 发布人:hao333

限制商品出口清代,价廉物美的我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

清朝海禁政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价廉物美的我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线,皆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故而只要大力支持航海贸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场,而且必能在国际关系上继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清王朝却采取了背道而驰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不无私贩出洋之弊为由,下令沿海各地严禁丝及丝织品出口,规定侥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栅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尽入宫。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

清朝海禁政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同年,又规定,因为绸缎等物总由丝觔所成,自应一体察禁。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运政策实施五年后,不特丝价依然昂贵,未见平减,且遇值蚕事收成稍薄,其价较前更昂,于是被迫开禁但仍只许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丝及二三蚕丝若干,限额出口,而头蚕湖丝,绸匹等工页,仍严行查禁,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气清廷禁止传统的丝绸出海,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停驾不开,直接打击了民间航海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

对出海船只的限制

直至15世纪末叶,我国远洋海船尚居世界航业界前茅。但从16世纪开始,在封建的人为压制下,我国出海船只在技术与质量上就走上了相对落后的道路。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规定不许打造双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时又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虽允许打造双榄船,但又限定其梁头不得过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若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诡名顶替,以及讯口盘查不实卖行者,罪名处分皆照渔船加一等。

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还曾规定,严禁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气违者严加治罪。这些清规戒律,使我国木帆船制造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大逆转。而与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业却在本国的全力支持与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纪初就拥有1000艘欧洲标准的商船17世纪中叶以前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的造船业跃占世界首位。而此后迅速崛起的英帝国,则更以其一支多得数不清的舰船队,在世界各大洋横冲直撞,锐意扩张。

在船体结构方面,欧洲的夹板船,异军突起。这种船用板两层,厚径尺,横木驾隔,必用铁板两旁夹之,船板上复用铜铅板遍铺,其坚固程度比当时受掣于官方而无法发展的我国木船高出许多。同时在帆装设备方面,欧洲也融合了传统横帆与三角帆的优点,创造出既有强大采风驱动力,又能在各处风向下使用的克拉维尔帆,以后又制造出著名的飞箭式多檐大型远洋快速帆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随着以钢铁为船壳,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的问世,世界航海业揭开了划时代的新页。

清朝海禁政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这种东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长的强烈对比下,尽管在战争前,我国的中小型传统术帆船在总数量与总吨位上仍有相当的实力,并与明代相比还有所发展,但是站在整个世界航运界来观察问题,这种实力或发展已成了明日黄花。在19世纪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我国帆船的构造与装备,再也不是几个世纪之前那种令人叹为观止的惊世杰作,而只能是极为落后的过时货色了。造船历来是航海的基础,清对造船业的种种禁令,无异于对航海业发展的釜底抽薪。

限制出海船只携带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时,还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严禁我国出海商船携带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例罚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虽有所放宽,但仍规定鸟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不得过二十斤。

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宽到每船带炮不得过二门,不得过三十斤。正当清王朝竟力禁限我国商船携带武器之时,欧洲各国的殖义海盗船队却在本国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组织的暴力向东方水域扑来。那些仅有轻微的防卫的我国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与剑武装起来的西方舰船,除了束手待毙,坐遭行劫外,别无选择当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盗船长消烈所供称的,连一只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无困难地对它进行抢劫。

清朝海禁政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之所以能接二连三地公然#训令公司总督,应用武力来加以防止我国在南洋的航业优势,正在于看透了清作茧自缚政策的极端愚昧与。由于我国的和平商船队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梦初醒,意识到商船出洋携带炮位,原为海面御盗之用。不特各国来广贸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内地出口商船,概行不准携带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临时不能抵御,岂有束手待毙之理?况在洋行劫者,不独内地匪徒,想各国夷匪亦有纠约为盗,携带炮位出没海洋,为行旅之害。而内地出洋商船无炮位抵御,该商好不保护货物,亦各爱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卫商旅而御盗劫?

接着,嘉庆七年(1802年)宣布允许出海贸易船只,携带炮位,但仍必须分别梁头丈尺以定多寡。清廷这些上谕颁发之期,我国沿海与南洋、东洋水域的制海权早就尽操于西方殖民舰队之手。严禁虽缓,但为时已晚,我国木帆船航业的萧条与挨打再也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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