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清律例》入手,深度分析清朝赈灾期间对耕牛的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3 14:53:40 发布人:hao168

耕牛对于古代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牲畜,因为古代的技术不发达,耕地播种往往要依靠耕牛。所谓“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特别是当发生了灾害后,耕牛就更加重要了。所以,这时政府不仅会严禁宰杀耕牛,还

耕牛对于古代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牲畜,因为古代的技术不发达,耕地播种往往要依靠耕牛。所谓“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特别是当发生了灾害后,耕牛就更加重要了。所以,这时政府不仅会严禁宰杀耕牛,还会实施借贷耕牛制度,以此来帮助百姓躲过灾害难关,使农业生产尽快得以恢复。那么,在救灾期间,清代是如何实行耕牛保护制度的呢?

中国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有耕牛保护制度了,比如西周时期就曾规定,诸侯不准无缘无故杀牛。而到了清代更是明文规定,禁止宰杀耕牛,因为耕牛是开垦田地,播种粮食的必需牲畜,它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世间可以吃的食物何其多,又何必宰杀耕牛呢?

不仅如此,清朝的《大清律例》中还规定,所有宰杀耕牛、私自开圈店或是贩卖耕牛的人都要受到一定的刑罚。第一次犯法的人,戴枷两个月,杖刑一百;再犯,发配到附近充军。即使杀的是自己的耕牛,也会按照盗窃耕牛的罪行来判。如果宰杀别人的耕牛,那受到的刑罚就更重了。

而在传统的荒政中,历代政府都将禁止宰杀耕牛作为救灾的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在灾荒期间,禁宰耕牛的制度就会执行得更加严格,具体的举措一般有以下这三方面第一,严厉打击私自宰杀耕牛的人或知情不报的人。在清代的诸多赈灾案件中,特别强调要严惩私自宰杀耕牛的人,邻居发现了也要及时禀报,若是有知情不报的人,也一起治罪。

在康熙三十年的时候,湖北省隔壁的陕西曾受灾,因大量的灾民途径襄阳等地去他乡寻找食物,从而导致湖北省出现了严重的粮食危机。这时,湖广总督俞森提出,在这个非常时期,必须严禁宰杀耕牛,如果发现有私自宰杀耕牛的人,邻居要上报保甲,保甲再上报县衙,立刻派人捉拿,治他重罪,并再罚十头牛,送给那些没有牛的贫民。

如果邻居或保甲知情不报的话,也要一起受罚,绝不姑息。而诸如此类事例在后来的乾隆、道光、光绪等年间都曾发生过。

第二,对私自宰杀耕牛的行为要细密防范。清代时曾经有人提倡,在饥荒年间禁止宰杀耕牛的同时,还要禁止屠户不得夜杀。因为所有偷盗耕牛来卖的人在一天内的不同时段,价格也不相同,其中夜间的价格最低,因此很多人会选择夜间杀牛。此外,还要规定屠户不能住在偏僻的村落,如果住在偏僻的村落,罪名和私自宰杀耕牛一样,坐十家。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周到,目的就是希望“宰杀者或可熄迹矣”。

而且,为了保护耕牛不被私卖或流逝,在发生灾害期间,政府会严禁百姓买卖耕牛。在乾隆八年发生的直隶灾害中,因为缺少水和草,很难养活耕牛,所以很多百姓纷纷贩卖耕牛,有人甚至趁机由此牟取暴利。

所以,直隶政府便发布了禁止农民卖牛的告示,宣称要想借籽种,必须出示牛具,如果只有田地而没有耕牛的话,不准借籽种。对于挟带银钱,在村落以低价收买耕牛,再谋取暴利的牛贩子,则要分别把他们拿下,再治以重罪,并且把贩卖的所有耕牛都送入官府。

第三,强化地方官员督查的职责。清朝律法对于那些失察私自宰杀耕牛的地方官,也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条规。雍正七年时,制定了各级官员对私宰耕牛的人不实力严查的话,也将受到惩罚。

乾隆十三年,规定凡是失察私宰耕牛的地方官,按照失察耕 牛的匹数,进行量刑。乾隆三十年,又更加细分了相关处分,对于失察的地方官,根据失察耕牛的数量,进行相应的罚俸。而在灾荒期间,之所以难以铲除私宰耕牛的行为,大多和地方官忙于公事,没有留意有关系,所以,地方官应该要加强督查。

对于私宰耕牛的行为,应该“亟行出示严禁,并于因公下乡之时谆切劝诫”。也要及时督查乡保等,如果有违法的人,应该按照律法惩治,不能宽纵。此外,除了严加禁止以外,还要多劝导百姓不卖和不杀耕牛。

在发生饥荒的时候,要想禁止百姓私卖宰杀耕牛可不容易,“贫民遇灾,口食尚且难顾,虽有耕牛,无力喂养,往往鬻于私宰之人”。而在灾后的农业生产中,不仅要严禁宰杀耕牛,政府还要采取多种措施来鼓励灾民保护耕牛,并向灾民借贷耕牛,以确保农业生产能够顺利进行。

比如在乾隆三十六年的时候,山东一带发生水灾,乾隆下令发放牛具,并且不须再归还。不过相比之下,更多的还是借贷耕牛,在清代的很多救荒书中,都强调借贷耕牛是救灾的一个重要程序。因此,在中央的控制下,官府出资借贷耕牛已经成为了救灾的重要环节。

第一,借贷耕牛的方式。借贷耕牛的方式有很多,直接借给耕牛就是其中之一。比如在乾隆八年的时候,河南淮宁等地发生了严重的水灾,又因为很多耕牛被伤,导致没有牛具开垦。于是户部便批准河南巡抚让各府县借出牛具,以此安抚灾民。借贷耕牛还有一种方式是政府借给灾民银两,让他去买牛和养牛。

在乾隆八年的直隶旱灾中,直隶总督高斌就曾提出了具体的借贷耕牛的方法,就是指缺乏耕牛的人可以选择雇牛,每亩地借雇25文。有多余牛力的人家,可以帮助外出的贫民耕地,也按亩借种,他本人回来后,可以酌情给利润。有些有牛却没有田地的人可能会把牛卖了,高斌便提出在八月和九月借给他5钱银子,供他饲养耕牛,如此“彼此相资,民所乐从”。

第二,牛只借贷的征还。农民借贷牛只,可以用钱谷来抵还,至于抵还的时间,一般是“耕种到秋,应照数还官”。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因为借贷牛只而应该归还的钱粮可以得到豁免。还有因为皇帝出巡等原因而借贷的牛具银两也可以得到豁免。而除了豁免征还以外,清廷也会对借出的牛具银两给予缓征,缓征的时间一般是三年或五年。

第三,耕牛的筹集。借贷耕牛所需的牛只,一般由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负责筹集。在乾隆十一年的时候,直隶省庆云县极为贫穷,灾害过后,已经很少耕牛了,于是署直隶河道总督刘于义奏准拨款三千两,到张家口采买耕牛,并送交庆云县的平民百姓。

《户部准例》中规定了一部分省份因为水灾导致耕牛流失的补偿标准,比如陕西每只耕牛给二两银子,甘肃省则每户给五钱银子等等。当然,如果要动用地方财政去采买耕牛的话,必须先报中央批准。而除了官府拨银之外,清廷也鼓励地方官通过捐输等方式来筹集耕牛。

此外,官府在灾后保护耕牛方面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办法,从而丰富了借贷耕牛的内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设立当牛局。当牛局是救灾时的一个临时机构,官府先出资设局收买灾民的耕牛,等要耕种的时候,再让牛主赎回去。

虽然严禁私宰耕牛,但有些灾民在无奈之下,依然会做出私自宰杀耕牛的行为,这就令官府的救灾工作更加难办,“为上者苟不预为筹及,则将来灾複既去,而元气遂不能复,此其为患亦正不小也”。而设立当牛局的目的就是在为灾后恢复做充分准备。

清朝时期做得最好的是道光年间江苏省设立的当牛局。道光三年的时候,江苏遭遇了严重的水灾,当时江苏的按察使林则徐便设立了当牛局,效果显著。不过作为救灾的临时机构,当牛局的公务极其繁多,极大地考验了州县的救灾管理能力,“设局兴办,必须先有收养之所,而经理照管喂养一切费用,亦非易易”。不过当牛局确实在救灾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因此,在不少的赈灾案中都得到了推广。直到民国时期,当牛局依然被认为是救灾良策而得到实行。

耕牛在传统农业生产中的位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清代政府才会在救灾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制度。不仅严禁私宰耕牛,还实行了借贷耕牛制度,而清代借贷耕牛的政策也较为灵活,在借贷方式、借贷征还的时间和方式上都能做到结合实际情况而为。

同时清廷也鼓励地方官员在保护耕牛方面因地制宜,随时制置。“善为政者不狃于目前,而必兼顾夫事后”。此外,当牛局的设置不仅充分体现了地方官员在救灾过程中的积极面对,也反映出了清代临时救灾机构的运行过程和效果。

不过,借贷耕牛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困境,比如说胥吏和土豪相互勾结,导致借贷耕牛这个惠民政策变成了累民政策。除此之外,也有人质疑当牛局在运行过程中,办法不够完善,有事倍功半的嫌疑。“始则篷厂结成邨落,继即刍茭堆如冈阜,当牛一千头,招牧五百口,就此以薪以蒸,以雌以雄,便无刻不滋事,局员昼夜约束,非一人之耳目所能周,故承乏是役者咸恨”。

到了晚清时期,也有人建议效仿西法,用机器来代替耕牛,认为这样一来,就可以减少滥杀耕牛的现象。而这个观点也反映出了传统的农耕技术正受到近代科技的影响,逐渐开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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