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内务府的盐商真的赚钱吗?为何部分家族还会因此破产?

发布时间:2023-03-24 12:43:31 发布人:hao168

清代内务府的盐商,又被称为“皇商”,即隶属于内务府的盐商。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先经商而后入籍内务府;另一类则是原本就属于内务府籍而后经商,王惠民家族就属于后面这一类。王惠民家族是长芦著名的盐商家族,横

清代内务府的盐商,又被称为“皇商”,即隶属于内务府的盐商。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先经商而后入籍内务府;另一类则是原本就属于内务府籍而后经商,王惠民家族就属于后面这一类。

王惠民家族是长芦著名的盐商家族,横跨康熙至乾隆年间,其出身内务府,在引地的获得和盐买卖的经营上都有着与众不同的优势,其引地与引额的数量在长芦盐商中都是首屈一指的。

王惠民家族作为富甲一方的盐商,通过正规的经营所赚取的利润并不能应对其繁重的支出,于是其不得不走上了贩卖私盐等违法犯罪道路,被发现后其又不得不承担来自朝廷的巨额罚款,最后被朝廷革职。王惠民家族的兴衰过程显现出清代内务府盐商与官府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关系。

据史料记载,康熙四十五年,王惠民靠着其与内务府的关系,成功地接手了被充公的蓟州、遵化等八处引地,加之其先前就拥有的通州等3处引地,其已经拥有了11处引地。康熙五十七年,其又购入了迁安等3处引地,至乾隆十七年分家之时,其共有引地21处,随着其引地的不断增加,其引额也相应地增长。

王惠民通过接手被革职的盐商的引地而振兴壮大了其盐业生意。王惠民正是通过其内务府盐商的身份和广泛的人脉一步一步地接办了各种被查办的盐商引地,从而大幅度的扩大了其经营的规模,从而成为了长芦有名的大盐商。但是王惠民为了获取这些引地,就需要向官府赔偿前一位引地主人的欠债和被罚款的金额,虽然这些赔偿金额都是分期结算的,并不需要王惠民一次性付清,但是这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王惠民家族繁重的支出除了为其获得的引地的前一位主人偿还的债务和罚款外,还有一个巨大的负担则是“帑利”。清代内务府和官府会抽出一部分银子借给盐商作为其运作的本金,每年收取巨额的利息,名为“生息银两”,而这些被收取的利息则称为帑利。

王家的经济负担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对灾区和战争的捐款。如果仅仅是上文中提及的支出,只要贩盐的利润稳定加之朝廷的体谅,王惠民家族就正常经营运行下去,问题也不大,但是王家作为长芦首屈一指的盐商,在朝廷需要钱款和效忠时,王家不得不显得比其他的盐商更为积极。

如在乾隆九年,长芦盐商向水灾捐款10万银两;乾隆十三年,向金川战事捐款20万两,虽然这两次捐款中,王家具体捐了多少并没有写明,但是其都在捐款花名册的首位,可见其应当是捐款数额最大的。

二、王惠民家族的弊案与衰落

余盐,即各盐场在引额运销完毕后剩余的盐。在食用盐畅销旺季的时候,朝廷为了弥补供应缺口,会允许盐商运销余盐,但必须登记在册作为余引,并征收相应的余盐税。未经官府的许可、征税、私自运销余盐,则被视为私盐,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商私”。

盐商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去贩卖私盐,而这种行为一旦被朝廷发现,盐商们将面临着巨大的罚银,罚银可以如数甚至加倍弥补因盐商舞弊而造成的损失。对于盐商而言,主动承担巨额的罚款则可以免去因其贩卖走私而带来的刑事处罚,但是因为这些罚银的数额往往特别巨大,所以很多盐商家族都是因为缴纳罚银而导致了衰落甚至是破产。

如果王惠民家族还和以往一样富强的话,缴纳这些罚银之后,其还能正常的运行,但是两年前,王家早已分家,其长子和次子将家庭财产一分为二,王家早已不似从前富裕。在这样的情况下,朝廷不得不容忍其对于罚银缴纳的大幅度缩水,其每年缴纳的罚银差不多仅有原定额的六分之一。

王家毕竟是长芦第一大盐商,即使其分家后面临着如此巨大的罚款,靠着其内务府出身的优势和其盐场可观的收入,其勉强维持是没什么问题的。然而天不遂人愿,他们和其他盐商一样,也受到了来自物价上涨额自然灾害的困扰,为了还清债务,王惠民不得不将手中的引地大肆抛售,并将其名下各处财产变卖。

三、总结

从王惠民家族的兴盛与衰落中我们不难看出,盐商在行盐过程中舞弊的事情是层出不穷的,难以杜绝,清王朝在面对这件事上,并不是采取严厉的刑事处罚,而是让违法的盐商承担巨额罚款。

对于盐商而言,只要承担起这笔罚款便可继续经营。在皇帝、内务府、盐商之间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纽带,朝廷判定一个盐商是否合格的标志,并不是看起是否舞弊或者违法,而是看中其能否源源不断地为朝廷输送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历史档案馆.(乾隆s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历史档案2001(2):50.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周元理等为遵旨查议长芦盐商同文分限完帑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历史档案2001(2):51.

[3](乾隆二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长芦盐政高诚为商力消乏奏请盐斤加价事奏折[G]//中国第- -历史 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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