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清朝入关前,八旗女子地位分析,丈夫犯法妻子却受刑罚,清承明制,程朱理学,儒家伦理影响要想深入了解清入关前八旗女性地位,我们首先简要了解一下我国古代附近妇女地位问题。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以男性为中
导语:清朝入关前,八旗女子地位分析,丈夫犯法妻子却受刑罚,清承明制,程朱理学,儒家伦理影响
要想深入了解清入关前八旗女性地位,我们首先简要了解一下我国古代附近妇女地位问题。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男权”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自我意识处于整体失落形势中,在大多数时间里,女性都是男性的终生依附,她们成为家庭生育、管理家务和男性取乐的工具。
在很早以前,女性就被剥夺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现实社会权利和义务;当然,在汉代、北魏时期、两宋时期有多位皇太后临朝称制,甚至在唐朝还出现了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但这些不能改变“男尊女卑”的社会现状,这些只是历史上女权胜利的昙花一现。
古代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
在秦汉时期,法律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当男女利益不发生冲突时,律法明显地表现出对女性的宽容与照顾;而当涉及男女双方利益时,法律明显地轻视女性利益,维护男性利益。分析其原因,无外乎是受礼教中男尊女卑的影响。
在礼教中,妇以夫为天,丈夫有处置妻子的权力,妻子只能顺从丈夫,所以在婚姻离异方面,丈夫有绝对的主动权,这种礼法逐渐地习惯为法律。又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天,所以妻子不可冒犯丈夫,若有殴夫行为,必遭重罚,而丈夫殴打妻子则不必有如此重罚。
《唐律·斗讼》关于丈夫殴打妻子的判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过失杀者,各勿论。”《唐律》对于妻子殴杀丈夫者的判罚“诸妻殴夫,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
由以上资料可知,在夫妻犯同一种罪刑的情况下,对妻子的处罚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对于男女私通罪更是如此,对于有夫之妇与外人私通,要比有妻室的男子与人私通罪加一等。在服制方面,妻子去世,丈夫只需要服丧期年便可;若丈夫去世,妻子必须服丧三年,这说明妻子在家中的地位远远低于丈夫,唐律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不平等,以“夫为妻纲”的伦理准则。
在唐朝,虽然唐律对男女做出不平等的规定,但是有唐一朝妇女的地位还是比其他朝代更为宽松些,这一点我们从唐朝妇女再婚情况可以看出,或许是唐朝统治者受胡人文化的影响所致。到了宋代,出现了不少“惧内”现象,可以看出宋代妇女生活环境也比较宽松,宋代刑事法律在某些方面并没有将妇女看成男人的附庸,妇女们有一定的自由,妇女犯罪时,甚至可以免于配役、丈夫犯重罪,妻子可以免坐等等。
宋代妇女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跟许多女性能够很好地适应相夫孝子这一传统角色,在商业活动中显示了自己的价值,此外,有宋一朝竟然有12位皇太后、太后临朝称制,这对妇女地位的提高,不无关系。
然而,以上这些并不能改变“男尊女卑”的现状,传统社会强加给女性的“以夫为纲”、“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观念,经过宋代、明代理学的极力渲染之后,到了明清之际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那么,在大清入关前,八旗妇女地位是什么样的呢?我要先了解下八旗制度建立之前的满族。
满族的前身是女真人,女真人最早的祖先被称为肃慎人,肃慎的后裔在不同朝代曾有挹娄、勿吉、靺鞨等不同名称,靺鞨人在唐朝时曾建立繁盛一时的海东盛国渤海国,而女真人曾建立与辽宋对峙,享国120年的金朝。金朝被蒙古歼灭后,女真人进入消沉时期。
到了明朝万历年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后,在赫图阿拉创立“后金”,从而对明朝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战争,到了皇太极继承汗位时,八旗兵已经征服了广阔的辽东地区,皇太极继续开疆拓土,征服整个漠南蒙古,对大明形成包围之势。
随后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又经过八年对明战争,在松锦大战后,明朝精兵丧失殆尽,在皇太极病逝的半年后,摄政王多尔衮指挥清兵挥师南下,迅速进入北京,实现了满族多年来问鼎中原的夙愿,这就是满族崛起后入主中原的简史。
八旗制度的建立(妇女生活的社会制度)
早在努尔哈赤起兵以后,出于政治和管理的需要,他建立了牛录制度,什么是牛录制度呢?牛录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它是按地域标准划分其管制下的部民,即300丁为一牛录;牛录的首长(牛录额真)是由国家直接任免,牛录额真一职可以有其子孙世代承袭,除了犯有谋逆等大罪外,牛录属员是不能被剥夺的,这种独特的方式既源于本民族古老传统,又深受元、明以来蒙古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的影响,牛录制度在军事战争时期,发挥的巨大的优势。
在1615年,在牛录的基础上,努尔哈赤又创建了八旗制度,八旗是由努尔哈赤领有的两黄旗,其余两红、两蓝、两白六旗分别有侄子代善、莽古尔泰、杜度、皇太极等领导,以“五大臣”为代表的开国元勋出任八旗固山额真。
从八旗制度建立到大清入关前,满族国家全部人口基本都隶属于八旗之下,他们既是君王的子民,又分属于本旗贝勒管辖;各旗主旗贝勒都有双重身份,兼任军政首长和本家族族长,他属下各牛录额真则兼任基层政权长官和本牛录家族族长。而牛录下又有数百个大小家庭,家庭族长对本家庭的妻妾、未成年子女以及家内奴隶(阿哈)具有管辖权,这就是八旗妇女生活的社会状况。
满族的主体部分,建州女真和海西女真,在明末时期正处于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期,而居住在黑龙江流域、乌苏里江流域密林中的东海女真更是长期停滞于原始氏族制,比建州、海西女真还要落后。
当努尔哈赤起兵时,这些女真部落迅速跨入了文明门槛,特别是辽东地区已经进入了农耕文明,刚刚形成的满族共同体,甚至还没有经过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度,直接从原始氏族制跨越到封建制,仅用几十年时间,完成了其它民族需要数千年才完成的发展进程。
《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记载,朝鲜人记录的当时满族人的心态“胡人之凡有出入者,必佩持弓,以避相侵害抢掠之患,自努尔哈赤管束后,远近行走,只持马鞭。王子威德,无所议拟。亦且田猎滋生;今则既来行业,又纳所猎,虽畏彼不言,中心岂无怨苦矢”
由此可知,由于跨度太大,女真人既需要法律制度,又讨厌那些新见的事物,甚至对田园生活有怀念。就连清朝的统治者皇太极也表现出两面性,一方面他斥骂“娶族中女性”为妻这个游牧民族不好的传统,表现出对汉族伦理观念的由衷敬仰;另一方面他却残忍地逼迫庶母为逝去的父汗殉葬。
在早期满族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原始氏族社会瓦解时期,父系大家长对妻子、子女、以及家内奴隶都普遍带有专制权力;大家长对妻妾、子女,不仅可以实施肉体惩罚,还有专杀之权;家主有权力决定他们的婚姻、财产,甚至可以出卖他们。
《建州见闻录》记载努尔哈赤“奴酋为人,猜厉威暴,虽妻子及素亲爱者,少有所忤,即加杀害。”
家庭中的妻妾、子女、养子女在家主权威之下,没有独立人格和财产权,被“养活”的八旗属人也与奴仆一样,与国主形成一种天然的人格依附关系。例如,在早期满族家庭中,有“阿哈”“包衣”奴隶,准确地说就是家内奴隶,家主对其有“留养”之恩,也有打骂和处死的权力。
但阿哈、包衣的社会地位比希腊、罗马时期奴隶地位要高很多,所受的待遇要好很多。主要是因为,女真人让他们从事农业劳动,掠来的妇女则作为延续后代的工具,从使用价值来看,就不能随意杀害。
还有一个原因,女真族、满族所统治的领土十分广袤,物产丰富,家主们飞黄腾达时,拥有更多的财产和人口,这些阿哈、包衣也跟着显赫起来,他们当中甚至可以得到提拔,入朝为官。特别是在清王朝入主中原后,这些阿哈、包衣也跟着“从龙入关”,随之鸡犬升天。
八旗妇女地位,笔者在前面已经详细介绍了,此处不在累述。总之,入关前满族女性从主动参与政治生活,到了努尔哈赤建立后金,其权力受到限制,到了皇太极时期,受到更加完善、更加规范的法律限制,在政治舞台上的活动,从经常性到偶尔性,最后完全被以男人为主导社会生活所左右,满族女子最终变成社会地位低下,没有政治权力的主体。
满族在历史舞台崛起之过程中,充满了氏族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女真各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在满族对外扩张中,接连不断的战争中,满族的女性同男性一样都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创作者参与者,他们在生活上繁衍生息,互相为伴;但是每当有冲突和战争来临时,女性们不免被沦落到被赏赐、被交换、 被抢掠、作为人质或者战利品,成为各种斗争的筹码。可以说,部族间的冲突和不同民族间的战争是导致女性沦为牺牲品的主要原因。
八旗妇女家庭婚姻地位
八旗女性婚姻地位也有很大的变化,由相对自由变成了统一包办;明代以前,满族对女性的“贞操”观念并不十分严格,关于满族的起源有“食朱果而孕”的传说,这也从侧面说明满族祖先经历了“不知其父,只知其母”的母系氏族社会,在满族受到中原伦理道德礼教影响之前,对男女交往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
《满文老档》记载努尔哈赤对女子婚姻的态度“按律男女情愿,则可娶之,不愿则可不嫁。”
由此说明,早期满族女性在婚姻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很快地被八旗制度下婚姻管理制度所取代。八旗制度建立后,努尔哈赤从政治和军事上的需要,牢牢掌握本族女子的婚嫁,从最开始的干预到后期的强制性安排,后金建立时,皇族子女婚姻已完全由努尔哈赤一个人决定。
《清太宗实录》关于女子婚姻的规定“凡官员,贝勒、护军、骁骑等女子、寡妇须报明,部中转问该管诸贝勒,方准嫁。若不报明而嫁者,罪之。其小民女子、寡妇,须问明该牛录章京,方准嫁。”
皇太极把女性婚姻,纳入了从“牛录”至“贝勒”层层委任审批管理模式,这种八旗制度控制着百姓的婚姻,普通百姓未经批准擅自婚娶,后果很严重,不仅本人受到法律制裁,掌管审批的官员牛录固山额真也有连带责任,要么失去职位,要么受到惩罚。由此可见,皇太极时期八旗女子的人身自由已经基本完全丧失。
清入关前,满族普通妇女的社会约束与汉族社会相比是比较弱的,在家庭地位仍然是很低的,属于附属地位,妻子要受到丈夫的管制,而妾更是受到丈夫和妻子的双重压迫。
在女真族早期的时候,户主是可以与奴婢们形成婚姻关系的,居住在辽东的汉人为了逃避明朝的徭役,出现过很多与关外通婚的情况,但是到了皇太极时期,以上几种情况都被严厉禁止,代之的是以“严出身,等贵贱”为准则新的婚姻理念。私自结婚是要受到惩罚的,例如崇德元年,在宁古塔设防的镶蓝旗什儿,私自娶下人之女为妻而受到朝廷的惩罚。
八旗贵族女性生活条件相对好一些,比起奴婢而言,似乎没有那么悲惨,但是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依然要依附男人,受男人的控制和摆布。
努尔哈赤曾告诉妹妹说,你如果不教育好女子,倘若犯罪之后被怪我无情;又对投降投奔他的部下说,凡是娶我女儿的,别因为是我的女儿而怕她,若我女儿不贤惠者,你们随意处罚,其罪当诛则诛,罪不容诛则可废掉她,你们可以再娶其他的女人,如果女儿有不贤者,你们要是不告诉我,就是你们的罪过。
由此看来,在八旗制度下,即使是出身于宗室的贵族女性在家中仍然受制于丈夫,女性地位可谓真不是很高。
在法律方面,同样是犯法,在刑罚上对女子相对比较严格,大清早期法律还规定倘若男子犯法,其妻子也要受到惩罚,理由是妻子没有管教好或者劝阻好自己丈夫。
《满文老档》记载,对于犯罪的惩罚,努尔哈赤规定“男盗则令其女踏红炭,冠铁锅灼刑杀之。”
男人犯偷盗罪,其妻子要受到惩罚,由此可见这妻子锅背的真冤,无独有偶,在辽东,发生一起雍舜隐匿财物案,最后审判的结果是雍舜免死,但是他的妻子却因为没有及时阻止的罪名而被处死。清入关前法律还规定,如果丈夫去世,妻子是不可以自由改嫁的,若要改嫁,必须经过族中兄弟同意,方可改嫁给异族人。
综上所述,在明王朝衰落之际,大清在入关前进行一系列改革和发展,为入主中原建立大一统国家做了准备,而满族也由原始氏族直接跨入了封建社会,但在这一时期,女性地位却降低了很多,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婚姻家庭地位,随着汉文化伦理道德的渗入,女性被逐渐地禁锢在家庭之中,沦为男性的私有财产和传宗接代的工具。
笔者认为,满族虽然强大,但女子地位却比以前降低了,在我国古代社会,虽然女子地位低下,有着“三从四德”、“男主外、女主内”的道德伦理法则,但对对于满族女性来说“深锁春闺”的现象并不常见,事实上在满族民族共同体形成时期,满族妇女地位一度很高。八旗女真地位降低,原因纵然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在女真部落长期兼并战争中,女真各部落首领的福晋及姐妹们,为了本部落的生存都勇敢地站起来,与男性一样骁勇善战,效命疆场,运筹帷幄,她们为满族的崛起、发展、壮大建立了特殊功勋。
然而,随着努尔哈赤统一女真部落建立后金后,汉文化对满族影响逐渐深入,妇女政治行为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控制,女权地位逐渐下降,到了皇太极时期,妇女的政治行为更被法律所约束,完全被排除在各种政治生活之外,没有参与政治的资格和权利。由此可见,清入关前,满族妇女整体地位逐渐下降。
笔者认为,八旗女子地位下降,最关键的原因是,满族强大的速度太快,仅用了几十年就完成了其它民族数千年所走的路,从氏族社会一部跨入封建社会,满族的军事力量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其统治者高瞻远瞩的思维追逐着时代最前沿。
但是满族本身文化底蕴太浅了,不得不接受汉民族思想文化,特别是孔子的儒家文化,而清承明制,将那些儒家“三纲五常”,“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也一并吸收过来,特别是对女子的禁锢,清朝统治者跟汉文化千年传统思想竟然出奇地雷同,这不能不说是八旗女子的悲哀,这些八旗女子被当成政治砝码利用,尽管出现了很多为大清做出卓越贡献的优秀女性,但都无法改变中国千年文化传统带给他的惯性。
参考文献:《满文老档》、《建州见闻录》、《清太祖实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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