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六岁就能结婚?什么样才是合法的?婚姻形式也很奇怪

发布时间:2023-04-05 10:22:31 发布人:hao168

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适合国情的法律,根据罗马以“家父”为核心的父权制特点,他们对婚姻也有着与众不同的理解和观念。“姘合”的出现与古罗马固有的传统婚姻有着直接联系,因为传统婚姻的种种限制

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适合国情的法律,根据罗马以“家父”为核心的父权制特点,他们对婚姻也有着与众不同的理解和观念。“姘合”的出现与古罗马固有的传统婚姻有着直接联系,因为传统婚姻的种种限制才滋生出了简单易行的姘合,换句话说,“姘合”是对传统婚姻的补充与完善。

1、传统合法婚姻的概念

“如果两个有可以互相结婚的合法能力的罗马公民,得到父族的准许,带着结婚的目的住在一起,就被公认为是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由这对夫妻生下的孩子是罗马公民,在他们父亲权利掌控之下。”这是罗马人对婚姻的基本观念。

从这句话中我们能够得到很多信息,最重要的就是罗马合法婚姻的成立必须是建立在两个合法的罗马公民之间,在罗马法中,只有公民之间的婚姻才算是合法的。另一个信息就是“带着结婚的目的住在一起”,简单总结就是两点——婚意和同居。“婚意”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两个人有结婚这个共同的目的,有想要生活在一起的想法,再加上两人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以夫妻的方式生活。简单地说,就是两个人是否表明自己愿意和对方结婚,有没有要结婚的意思。“同居”原也应该好理解,就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罗马婚姻中的同居却没有这么简单,不了解的人会对此产生很多误解,好在关于这一点在很多文章中都解读地很透彻了。“它甚至可以在缺席者之间缔结,只要他们通过书信或媒介表达了各自的意愿,而且妇女己进入丈夫的家中,开始共同生活……缺席者是男人时,婚姻可被承认,如果缺席者是妇女,则不能。”

古罗马传统婚姻中的同居不需要有实质性的、必须居住在一起的要求,只要妻子住进丈夫家,受到夫权的掌控,就算是“同居”。其次,因为受父权制的影响,在婚姻中,妻子和丈夫的地位也是极不平等的。这一点在上一节中也提到过,这主要体现在经济和生活地位两个方面。

传统的婚姻制度主要由订婚、结婚、离婚构成。“罗马人的配对很明确是由老一辈的人操作的。同伴们可能也有一些发言权,这取决于他们的年龄和家庭社会地位。早期婚姻体系,像将遗产放在无遗嘱继承规则中的理想体系,被置于一个更为静态的社会之中,女人从她父亲所掌控的那里移到她丈夫那,并且因为生活留在了那里,把她自己的财产交给丈夫,和他的家庭以及婚姻后的孩子(必然是属于他的家庭)共同生活。

巴霍芬将婚姻分为三个阶段“婚姻的准则以及在维持婚姻的家庭中权力的原则是神圣的罗马民法(iuscivile)的组成部分。这是中间阶段。超过这个阶段最后出现了最高阶段——完全以父亲为精神权威,妻子隶属于丈夫。母亲所具有的重要性转到了父亲身上。这是最典型的法律,而且完全是罗马帝国制定的法律。对妻子和儿女的这种权力(potestas)观念,即父权观念,除了罗马,任何地方都没有达到如此成熟的程度,也没有如此自觉而执着地追求与之相应的理想,即统一的政治上的最高权力(imperium)。”@我们应当意识到,父权这种权力的象征意味着的是文明的进步。

2、传统婚姻的形式

古代罗马人的订婚即婚约是“男女双方对于未来婚姻的宣告和承诺”,是“婚姻的祌圣保证”。虽然订婚是罗马婚姻一个重要的步骤,但是订婚并不是男女双方的决定,而是由父母主持操办的,订婚可以在满适婚年龄之前举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订婚的双方甚至有可能只是在襁褓中的小婴儿,共和时期规定订婚可以在超过6岁的任何年龄进行,但是仍然有很多6岁之前就举办的。进入帝国时期以后,奥古斯都颁布法律:如果女孩年龄不到10岁,那么订婚无效。因此也决定了,男女双方在订婚仪式中处于被动的状态,因为年龄小所以只能是按照父母的指令行事。但是随着家长制的衰微,这种订婚在帝国时期也有所改变“家长为其子孙订婚须本人不表示反对,但子女仍不能拒绝家长或监护人为其选择的夫婿,除非所选择的对象是有污名者或从事贱业者,方可例外。”当然,订婚了并不意味着两个人就必须要结婚,“它造成了一种准姻亲关系,并且构成婚姻的障碍理由”?。订立了婚约就不能轻易违背,罗马婚姻强调一夫一妻制,虽然说订婚的最终结果不一定会结婚,但是只要订了婚就不能再与别人结婚,必须要先解除原有婚约,再赔偿违约金。但一般来说订了婚的人是不会轻易违背的,上层社会的订婚建立在两个家庭政治经济的互利上,不会轻易动摇。订婚反映了古罗马婚姻完全是受父权操控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力,只能被动接受安排。

在订立婚约之后,等到男女双方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就会结婚,一般古罗马的结婚年龄女孩在12岁,男孩14岁。古罗马关于婚姻的定义我们己经清楚了,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两个己经订婚的人,在什么情况下算是婚姻完成了?现代的婚姻是通过领结婚证,新人通过举办婚礼仪式向亲朋好友宣布俩人正式结为夫妇,在古罗马也有这样的仪式。

古罗马的传统婚姻有三种仪式,即“共食婚(confarreatio)”、“买卖婚(coemptio)”和“时效婚(usus)”。“共食婚”也称为“祭祀婚”,是一种精心安排的仪式,仪式上新娘新郎共同食用祭司用于献祭的麦制面包来表示两人合法地成为夫妻,但需要注意的是,“共食婚”并不是人人都能举办的,它是“一个只向贵族开放的精心仪式,包括共同食用规定食物的祭餐。”?“买卖婚”采用一种虚拟买卖的方式对妇女进行购买。这与父权的释放有关,这个“出售”类似于其他的合法仪式,例如从父权之下解放出来的孩子,一个奴隶的解放。在《十二铜表法》中,“父如三卖共子,子则可以(由)父(权)之下解放出来”?,“对于女儿和孙子女,按照对‘子(filius)’一词的字面解释意思,解放一次就够了。”?从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买卖可以成为解放父权的一种方式,婚姻中也是如此,买卖婚姻的这种买卖就是父权形式上的解放。期初买卖婚只适用于平民,因其简便快速的特点后来也逐渐被贵族所釆纳。“时效婚”比较容易理解,妻子在丈夫家生活长达一年以上,就自动归顺于夫权,中间不能间断。在《十二铜表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记载“不愿意确定(事实上己长期和她同居的)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自己的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她)的一年时效”时效婚相当于妇女把自身当成了物品,让男人占有和使用一年,他就直接拥有归属权。其中,共食婚原是只能贵族举办,是贵族的特权,被认为是神圣的,且关系到两家的经济、政治地位,因此在共食婚中很少会出现离婚的现象。在最早的罗马法中,“祭祀婚”和“卖卖婚”都是丈夫取得对妻子支配权的一种方式,“时效婚”同取得所有权和物权一样,也是对妻子形成“夫权”的一种方式,不举行这样形式的婚姻只要符合合法婚姻定义的要求依然是有效婚姻,只是妻子依然受其家父的支配。买卖婚是属于平民取得合法婚姻的一种形式,时效婚后来是罗马人与外来人缔结婚姻的形式,在婚姻观念变化后成为女子用来摆脱丈夫,成为独立自权人的一种方式。

婚礼仪式是伴随着婚姻的产生而出现的,刨除表面的形式外,往往具有更深层的含义。古罗马婚姻礼仪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如:婚姻依礼而行,婚姻礼轻爱,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通过以上三种形式成立的婚姻称为有夫权婚姻,妻子完全脱离原先的家庭,与原有的家族断绝了一切法律关系,成为丈夫家的一员。在夫权之下,妻子的人格变小,与自己的儿女形成了姐妹、姐弟的关系。因为对于所有脱离自己家庭的人来说,他们的人格会减一等,他们所遭受的人格减等均被冠以修饰语“最小的”。减等后的女人己经与丈夫处于不一样的地位,在新的家庭中地位很低。婚姻曾是私人的事,不需要国家的批准或者宗教认可;一个真正的婚礼是不需耍对其合法化的。“打算结婚的”全都是被要求的。然而,对大多说罗马贵族夫妻而言,这个仪式是可以看见的、实际的礼仪,为这个联合提供了合法性。虽然我们知道婚礼仪式的许多细节,我们必须仔细注意不是总是发生的所有这样的细节;当然,贵族家庭有方法包含更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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