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的做法起源甚早。由于边疆地区的气候往往较为恶劣,生存环境大不如中原地带。因而,不少人便认为,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其罪行最好的惩罚。可实际上,除开这一层原因,将罪犯发配到
在中国历史上,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的做法起源甚早。
由于边疆地区的气候往往较为恶劣,生存环境大不如中原地带。
因而,不少人便认为,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其罪行最好的惩罚。
可实际上,除开这一层原因,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还有另一层作用。
即,将罪犯作为屯田的劳力,进而实现开发边地、充实人口的目的。
历史上看,乾隆中叶后,统治者将新疆打造成重点发遣地区。
此举便是这一意图发挥到极致的体现。
乾隆中期,随着回部、准部等部落相继平定,新疆由此纳入为国家行政地域中不可分割的重要区域。
尽管国家行政上已承认新疆的归属身份。
但满汉、夷有别的观念始终横亘在统治者的心头。
面对如此辽阔的“异域”疆土,乾隆试图找到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
既要发展新疆的经济、政治等,又需突出与中原汉文化的区别。
而最简单的办法,便是将罪犯发配至此。
乾隆二十三年,经军机大臣奏请,新疆被正式列为帝国罪犯的主要发遣地。
根据《清实录》记载:“嗣后盗贼、抢夺、挖坟应拟军流人犯,不分有无妻室,概发巴里坤……令其耕种。”
这也就是所谓的“发遣”刑。
事实上,“发遣”刑并非清代独创,而是承明代律制而来。
一般认为,该刑与充军共同归属于流刑一类。
由于这是终身制的刑罚,因而公众认为,其恐怖程度仅次于死刑。
只不过,面临“发遣”刑的罪犯,虽然要前往环境恶劣之地,但倘若日后表现良好,也能够转正为民。
然而,就刑罚意义来说,“发遣”刑与充军截然不同。
这是因为,“发遣”刑中的“外遣”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文化意义。
在新疆被列为主要发遣地之前,清朝罪犯主要被分配到黑龙江、广东、广西等偏僻之地。
除此之外,云南、贵州也是犯人流放的目的地之一。
尽管从地理位置上来说,这些地区与新疆均属于偏远地区。
环境恶劣的程度也是不相上下。
然而,在清朝的文化视野中,两广、黑龙江、云贵等地与中原文化有密切交流。
所以理应被视作中原文化的分支。
换言之,如果罪犯被发遣至这些地区,还是能与中原文化保持交流,不至于丧失原本的文化身份。
可倘若这些罪犯被发配至新疆地区。
那么,他原有的文化身份只能面临失落的结果。
毕竟当时,新疆地域的文化乃是夷文化。
诚然,此时的新疆已经成为清朝政治版图的一部分。
但其极具特色的当地民族文化,尚未与中原文化达成一定的交流。
因而也就减少了同化的可能性。
因此,考虑到夷文化存在对朝廷统治的威胁,乾隆下令将新疆作为遣犯的主要发配地区。
为的就是冲淡当地文化的影响。
同时,乾隆也希望这些受中原文化熏陶的遣犯们,能够为文化的交流做出些许的贡献。
当然,在宣传的同时,这些被发遣至新疆地区的罪犯也能通过实际劳动,为新疆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上所述,乾隆年间,前往新疆的遣犯人数相当多。
王希隆据《清实录》所载,初步估算乾隆年间的遣犯数量大致在十六万左右(接近一个县的人口)。
那么,这些人究竟是犯了什么罪,才会被遣送到新疆呢?
如前所述,犯下一般罪行的犯人并不需要动用“发遣”刑。
根据《新疆条例说略》的记载,只有危害到社会稳定秩序的罪行,才有可能处以此刑罚。
而所谓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莫过于杀人、故意伤人、强盗、抢劫等罪行。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政治性罪行。
如,故意编造谶纬妖书、并在世人中广泛传阅。
那么,便可以用祸国殃民的罪名,将其处以“发遣”刑。
再加上,清朝办案讲究的是宁可错杀一人,也不愿意放过一个。
一旦社会上出现各种充满邪气的组织,朝廷便会大举派兵捉拿他们。
因而,每当朝廷破获一起“邪教”案件,少则几十人,多达几百人会被送往新疆”。
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案件数量偏少,但实际的发遣人数却并不少。
颇为有趣的是,除了乱抓人,清朝政府还会实行连坐制。
比如,如果杀人凶手的子女未能成功劝住凶手。
那么,不但子女将作为从犯受到发配新疆,杀人凶手的其余直系亲属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置。
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个大家庭中,只要有一人犯下大罪,其余的人都将被发配至新疆。
如此一来,发往新疆的遣犯人数自然也就源源不断地增加。
非但这样,遣犯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
那就是犯人的妻妾、子女。
新疆作为边外苦寒之地,人口稀少。
遣犯被发配至此,除开行政上的日常管理之外,还需要有人在生活方面帮衬一下。
毫无疑问,没人愿意前往新疆管理遣犯们的生活。
这一重担自然而然地就落在了遣犯们的家属身上。
乾隆三十三年,朝廷颁布律令规定,发往乌鲁木齐等地的罪犯,其妻妾、子女也必须一道前往。
只有在遣犯妻子残疾、年过六十或是遣犯双亲需人照料这三种情况下,遣犯的家属才能幸免于难。
当然,如果有些遣犯的妻子满足上述的情况,但仍然自愿跟随遣犯出关,官府便会给一笔丰厚的补贴。
由此看来,遣犯至新疆的人数之所以呈增长的趋势,并不一定是实际犯罪人数的骤增。
而是缘于各种“旁因”,才增生出如此多的人数。
当众多遣犯及其家属来到新疆,地域广阔的新疆便是他们施展身手的地方。
首先,为了满足遣犯及其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生存资料,遣犯到达分配地后,必须立马开展种地劳动。
事实上,早在新疆未被清政府完全平定前,清朝统治者就在安西、哈密一带进行了屯田活动。
随着大批遣犯的到来,此前的屯田地区已经满足不了基本的需求。
如此一来,辽阔的乌鲁木齐、伊犁地区就成为屯田的重点地区。
那这是否意味着,每一个被发配至新疆的遣犯,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呢?
当然不是。
遣犯仅仅作为劳役分子被差遣,并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并且在整个劳役过程中,只有携带亲属的遣犯才可能拥有单独耕作的机会。
其余的遣犯只能跟士兵们一起耕种。
不但他们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到士兵们的监视,而且所获得的生存资料也远远少于士兵。
举个例子,每两个士兵就能获得耕牛一头。
可遣犯,则需要凑齐六个人头,才能获得一头耕牛。
然而他们需要向国家上缴的税金、粮食却是士兵们的两倍。
试想一下,在耕牛数量不占优势的情况下,遣犯们几乎没有能力完成种地这项重大任务。
因此,不少遣犯宁愿选择“当差”。
所谓的“当差”,实际上是指参加挖矿、挖渠等这类又辛苦又危险的工作。
但由于“当差”的伙食还算不错,不少遣犯宁愿冒着风险干活,也不愿意吃不饱。
当然,能“当差”的遣犯们并不多。
清朝律令规定,只有先前为官的遣犯才有“当差”的资格。
如此看来,不论是种地,还是“当差”,都不失为一种极佳的惩罚方式。
然而,相比起“为奴”的惩罚,这些手段还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清朝律令规定,除发往“当差”、“种地”的遣犯之外,其余遣犯都要给兵丁当奴隶。
通常来说,“为奴”遣犯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给北疆的驻防士兵为奴,一类是发往南疆的少数民族贵族为奴。
就性质而言,“为奴”遣犯毫无尊严可言。
不管是政治地位,还是生活待遇,他们都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但由于“为奴”遣犯首先是遣犯,而非奴隶。
因此,他们的生杀大权还是掌握在朝廷手中,而非作为主人的兵丁手中。
对于罪犯而言,不论被发配至何地都是一种惩罚。
但是,对于清朝来说,罪犯发遣新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间接的移民法。
清代统治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罪犯向西北移民,并出台了一系列屯田落户的法令。
不难看出,这已经不是简单、纯粹的刑罚制度。
参考文献
《清实录》
《新疆条例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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