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怒怼领导”反转了,但还有九成打工人被困在加班里

发布时间:2023-04-07 18:14:26 发布人:hao168

虚假信息、查无此人、文件系伪造、单位已报案,随着一则辟谣信息,在社交媒体上持续发酵多日的“中科电员工怒怼领导”事件尘埃落定。“员工怒怼领导”事件反转中国电科:查无“陈志龙”,相关单位已报案律师:造谣者

虚假信息、查无此人、文件系伪造、单位已报案,随着一则辟谣信息,在社交媒体上持续发酵多日的“中科电员工怒怼领导”事件尘埃落定。

“员工怒怼领导”事件反转

中国电科:查无“陈志龙”,相关单位已报案

律师:造谣者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4月6日晚,据新华网(行情33.83 +10.02%,诊股)报道,其从中国电科成都多家单位获悉,网上有关“中国电科陈志龙”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中国电科方面称,集团公司所有单位已经开展了多轮次排查,包括劳务派遣和协作人员,均无此人,网上出现的任免文件明显伪造,相关单位已报案。

此前在4月4日,疑似“中国电科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在网上传播并引起广泛关注。

“员工怒怼领导”反转了,但还有九成打工人被困在加班里

其中显示,中国电科成都事业部一副经理在群里通知清明节需要两人加班,因无员工主动报名,其随即指定了两人。被指定的员工“陈志龙”在群聊中明确表示拒绝加班,并接连发文怒怼领导,此举引起了部门同事共鸣,众人纷纷要求辞职。

随后,网络上甚至还流传了一份疑似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任免文件的截图,指向上述事件当事人的具体职务。

“员工怒怼领导”反转了,但还有九成打工人被困在加班里

除了中科电的辟谣外,另据澎湃新闻消息,知情人士称,传言中的当事人陈某某为四川德阳经开区某科技公司员工,与中国电科并无关系,网传聊天记录疑为伪造。

连日来“中国电科员工痛批领导强制安排加班”一事持续发酵,直至今日事件发生了反转, 那么造谣者需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坤对蓝鲸记者表示,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刑事责任

此事已给中科电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若确属伪造,则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行政责任

若经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构不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企业享有名誉权。此事的传播,已侵害了中科电名誉权。中科电有权起诉相关责任人,要求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天下苦加班久已”

虽然“陈志龙”事件基本告一段落,但连日来社交媒体上有关加班文化的争论依然存在。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怒怼加班的陈志龙几乎得到了网民一边倒的支持,人们对加班话题的反映之激烈可见一斑。

由此可见,打工人对近年来流行的默认加班、无效加班、形式加班、隐形加班、996等所谓“加班文化”积怨已久。

“天下人苦加班久矣!”有关职场人加班,甚至因为加班过劳致病致死登上的热搜屡见不鲜。 不少企业甚至公开弘扬加班文化,美化加班文化,将其与崇尚奋斗联系在一起。

此前,有公司甚至将加班文化标语公开悬挂在办公室中,此类标语大多模仿着那些郎朗上口的广告词,例如:“他加我也加,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

可以看到的是,近年来不少企业为压缩成本不断压榨员工剩余价值,加班现象内卷成风。对于打工人而言,按时下班成为奢望,不仅工作日时间被延长,连周末和节假日也不得休息。更有甚者,不少公司一边强制加班,一边剥削员工应得的加班费,并将加班与奋斗精神划等号,大肆宣扬加班文化。

久而久之,打工人之间竞争愈加激烈,为了生存不少员工被迫自愿接受加班,一系列“996、007”的工作制度让整个社会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内卷。

面对近年来盛行的加班文化,员工应该如何抵制不合理的加班?被强制加班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姚坤律师对蓝鲸记者表示,强制加班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确需加班的,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那么员工被强制加班应如何维权?姚坤表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投诉,处罚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其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索赔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比加班更值得思考的是

8小时工作制已名存实亡?

从现实来看,8小时工作制在某些行业似乎已经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无止的加班与不规律工作时间。

在互联网大厂,加班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某大厂的员工对蓝鲸记者透露,夜晚、周末、节假日加班是常态,即便是不加班的时候也会把更多的工作压缩到常规时间内去完成。例如有时候周五会收到很多临时工作,如果周末不完成周一就没法交差,这就形成了变相加班。当然不可否认,加班会有加班费,双休日基础工资翻倍、法定假日三倍工资每个月加班下来都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对于从事公关行业的人来说,8小时工作制度同样不适用于日常的工作,不止一位互联网企业的公关对记者透露,办公空间不限于办公室、办公时间也从来不限于8小时。另外,财报季或者举办活动的加班基本是常态,基本没有加班不加班一说,因为大多数时候都需要24小时待命。

事实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法律、传媒/广告、医疗、教育、IT等众多行业都无可避免的需要加班或者工作时间不规律,那些朝九晚五,工作时间规律的行业反而是屈指可数。

据《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显示,加班已成当下不可回避的职场常态。62.9%的受访职场人表示需要偶尔加班(1-2天/周),28.7%的表示需要经常加班(3-5天/周),也就是说大约九成的职场人都需要加班。

近六成受访职场人表示自身处于“灵活机动加班”机制中,他们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并不分明,在表面看起来并有没有高强度加班的模式下,被“隐形加班”吞没。被信息流“绑架”的职场人不占少数,当被问到是否会在下班后秒回工作相关的信息,只有15.3%的人明确表示拒绝,认为下班后是自己的私人时间。84.7%的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

可以看到的是,工业社会条件下对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工作的约束已经越来越少,在当今这个个性化特色异常鲜明的时代里,各种后现代的工作方式层出不穷,律师、警察、医生、教师、记者、程序员、新媒体人、广告人 等众多职业都无法固定在8小时工作制的框架中。

在这种背景下,8小时工作制正在进入一种困境, 越来越多的行业正在在默认“加班文化”,八小时工作制,一个“本就应该”的东西,现在变成了对大多数人来说遥不可及的奢侈品,或许不正常久了,正常反而变得不正常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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