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对东地中海地区的治理——行省总督制的运作

发布时间:2023-04-20 12:26:43 发布人:hao168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进行行省改革。罗马对东地中海地区的治理便是在这一行省改革的框架下进行的。行省被划分为两个类别。叙利亚行省、奇里乞亚行省和加拉提亚行省被列入元首行省行列,亚洲行省、卑斯尼亚与本都行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进行行省改革。罗马对东地中海地区的治理便是在这一行省改革的框架下进行的。行省被划分为两个类别。叙利亚行省、奇里乞亚行省和加拉提亚行省被列入元首行省行列,亚洲行省、卑斯尼亚与本都行省则归属于元老行省。不过,行省的划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发生变更。比如,原属于元老行省的卑斯尼亚与本都行省,在安东尼·庇护统治时期被划入元首行省的行列。

一、行省总督的任命方式发生变革

一方面,在名义上,皇帝是所有元首行省的总督,他通过派遣特使的方式施行管理,特使任期由元首决定。另一方面,元老行省的总督仍旧按照传统的方式,由元老院在卸任的行政官员中抽签选出,任期一年。此外,在东方还有一个特殊的行省,即犹太行省。这个行省规模较小,而且在一段时期中仍保留着王权,故而在公元70年以前一直由皇帝任命骑士阶层出身的长官或督办进行治理,并受叙利亚行省总督的监管。

虽然如此,奥古斯都尚未在东地中海地区全面推行行省制度。在元首制初期,罗马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继承了共和国时期的统治原则,维持国家统治现状。但是,东地中海地区的行省化程度日益加深。共和国时期和元首制初期的附属国领土都逐渐被组建为行省,叙利亚行省的边界向东、向南扩展,并一直延伸到幼发拉底河整个中游河段;东部新创立的科马盖奈行省、南部的犹太行省和阿拉伯行省都囊括了广阔的领土;到塞维鲁王朝时期,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地区也最终归于罗马治下。随着帝国不断发展成熟,罗马尽可能地将所有被征服的领土均纳入并同化到一个统一的政府管理之下。

二、罗马帝国借巡回法庭掌控行省司法审判权

司法管理是行省总督日常事务的重头戏。罗马始终沿用亚洲行省组建之初便采用的司法管理办法,即开设巡回法庭,并向其他行省推广这项制度。在每个行省组建之初,《行省法》便对行省领土做出划分,将之分为不同的巡回审判区,每个区设立一座城市作为巡回审判中心。总督每年定期赴行省各个巡回审判中心开设法庭。

巡回审判中心的选择一般要考虑如下几点因素:一是道路系统,要选择交通便利或沿海地区的城市,这是为了便于总督的行程;二是人口密度,在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巡回审判中心的数量也相对较多;三是城市的地理位置,作为巡回审判中心的城市一定是该审判区内各处的居民都能就近抵达的地方。在帝国时期,巡回审判中心的地位是由皇帝授予行省城市的一项特权,因此成为各个城市竞相追逐的荣誉。叙利亚行省的巡回审判中心是安条克、贝里图斯、推罗、大马士革、利达和耶路撒冷,此外可能还包括阿帕美亚、劳迪西亚、特里波利斯和西顿等城市。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早期,亚洲行省的巡回审判中心共有13个,到二、三世纪时,增至14个。

此外,其他行省已知的巡回审判中心包括,潘菲利亚行省的西德和劳迪西亚;奇里乞亚行省的伊科尼乌姆和塔尔苏斯;卑斯尼亚-本都行省的普鲁萨和尼凯亚。另外,在马其顿、塞浦路斯、克里特-昔兰尼行省也存在巡回审判区。可以说,开设巡回法庭的办法在罗马东方行省中普遍推行。

到弗拉维王朝时期,巡回法庭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共和国时期杂乱无章的状态发展为较为成熟完备的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总督开展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比如,总督利用在各地开设巡回法庭的时机,审核城市的财务状况,巡视公共建筑工程。

三、行省总督负责监管财政事务及完善公共工程

行省总督必须保证行省按时向罗马交纳赋税。同时,总督还利用巡回审查之便,监督行省各地方的财政状况,他可以审查任何一座城市的公共账目。例如,普林尼在治理卑斯尼亚-本都行省期间,到罗马殖民地阿帕美亚巡视,并要求查看该城市的账目,审查其借贷、税收及支出的情况。

对于公共建筑物或公共基础设施,行省总督要亲自前往视察,对需要整修或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提供资助。安东尼在巡视东方行省期间,曾在希腊向雅典人馈赠厚礼,命令其维修麦加拉的元老议事厅,在奇里乞亚的塔尔苏斯城,他修建了一座体育馆,并下令重建在内战中遭受重创的克桑图斯城。总督的这项职责在帝国时期得到延续,普林尼就曾为卑斯尼亚的尼科米底亚修建了一条新的输水道,他为此还亲自去考察了水源地。行省总督也肩负着修筑道路的任务,而驻守在行省的军队往往承担了行省公共道路的修筑与养护工作,同时负责保卫行省道路的安全。

四、罗马帝国向行省派驻军队

在共和国时期,东地中海地区的罗马军团变动较大,不但军队规模不固定,而且没有相对长期的驻地。在公元前88年,小亚细亚大概只有一个军团的兵力,后来苏拉带来5支意大利军团,但不久即撤离,只留下两支军团驻扎在亚洲行省。奇里乞亚行省军团的数量变化更能体现出这一点。

公元前74年,路库鲁斯来到奇里乞亚行省时,那里已经驻扎了两个军团,不久他又新增一个军团。公元前68年,奇里乞亚军团数目依然是3个,但到公元前56年,又恢复为两个。公元前51年,西塞罗担任奇里乞亚行省总督时所接掌的已是两个兵员不足的军团。

在帝国时期,罗马东地中海地区总体上处于平稳状态,因而多数行省都不需要设军队驻防。但对于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行省,罗马统治者依然派驻重兵守卫。这些驻军的数目较为稳定,且拥有相对固定的驻地。在叙利亚行省,奥古斯都时期有3个军团驻守。至公元14年,罗马共派驻4个军团,包括高卢第3军团、费尔拉塔第6军团、弗莱坦西斯第10军团和福尔米纳塔第12军团。

到公元106年,罗马在吞并纳巴泰王国,组建阿拉伯行省后,向博斯特拉派驻一支常驻军团,即昔兰尼卡第3军团,以取代原来临时驻守的费尔拉塔第6军团或高卢第3军团,同时向佩特拉分派了部分兵力。在哈德良时代,出于重组东部领土所需,东方前线的军团部署由原来的4个增至8个,这一驻军数一直保持到塞维鲁王朝时期。

除了军团,行省还有数目不等的辅助部队以及可供调用的附属王国部队。小亚细亚的每一个行省都至少有一支辅助步兵大队作为驻军。在阿拉伯行省的前哨城市海格拉有两支罗马辅助骑兵部队,其中一支骑兵,即盖图罗鲁姆骑兵队是由犹太调入此处的。

公元1世纪,在叙利亚行省的格拉萨城驻扎着由色雷斯人组成的奥古斯塔-色雷斯第一骑兵队。上述只是一些个例。据塔西佗记载,在元首制早期,罗马的各个行省都有联盟者提供的舰队、骑兵部队、辅助步兵中队,其数量与正规军相差无几。据粗略估计,优利亚-克劳狄王朝早期,叙利亚的辅助部队大约是2万人,至尼禄时期增至3万人左右;附属国王的军队可以达到1.5万至2万人。

在遇有紧急军情之时,行省总督所负有的军事职责往往在重要性上超过司法审判的职责。因此,总督会推迟正常的巡回审判行程,在适宜从事战争的季节率领军队出征。战争结束后,再展开司法工作。例如,公元前23年前后,大马士革盗贼肆虐,叙利亚特使瓦罗·穆莱纳亲自率军镇压了这起匪患;公元6年前后,罗马军队同样打击了黎巴嫩山上不安定的伊图里亚人。

为了保障城市安定,城市中通常配备警察部队。在人群聚集的宗教节庆期间,也要对匪患加以防控。东部行省最大的外部隐患是帕提亚帝国,这也是行省军团的驻地逐渐向幼发拉底河流域靠近的原因。在外敌压境之时,驻守帝国其他地区的军团也会被调派到东部边疆行省进行支援。

此外,行省军队也对邻近的附属国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这方面尤以叙利亚行省最为突出。比如,希律去世后,犹太王国境内爆发了大规模叛乱,这些叛乱最终由叙利亚特使瓦鲁斯率两个军团镇压下去。为防止叛乱再度爆发,一支罗马军团被派驻耶路撒冷城。在尼禄统治末期,一支军团被安扎在距离埃美萨只有45公里的拉法奈亚,这无疑会对埃美萨王国形成监督作用。

五、行省政府的构成

在罗马帝国前期,行省尚未发展起完备的官僚制度,在各个行省中部署的官员也为数不多。因而行省政府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行省总督作为罗马高级官员,掌握着行省的军事、司法和财政等大权。而且,行省总督也有权在行省颁行法令。不过,总督权力并非不受限制,他必须在《行省法》所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在元首行省,元首特使还必须按照《元首授权令》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实际上,对行省重大事务的决定权掌握在皇帝的手中,比如,总督无权判处罗马公民死刑,必须将案件移交给皇帝裁决。

在总督手下是数量有限的下属办事人员。公元2世纪的一块碑铭显示,行省总督的随行官员由扈从、信差、奴隶和士兵构成。总督所行使的每一项职权都有相应的直属官吏相辅佐。在司法方面,有若干名特使与总督一起在行省巡回审判中心执行巡查任务。

无论是元老行省还是元首行省,都有独立于总督的官员,即由皇帝亲自委派的行省督办。这些督办出身于骑士或被释奴隶阶层,其级别远低于行省总督。虽然如此,他们作为皇帝的代理人在行省中的地位却并不逊于总督。一般而言,行省督办直接向皇帝负责。其职责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督办负责与财政事务相关的事宜,督办承担行省重大外交事宜和督办也负责维修道路或解决边界争端等公共事务。

总结

帝国时期行省总督制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运作是在奥古斯都行省改革的背景和框架下展开的。开设巡回法庭、监管行省财政事务以及维护行省治安是行省总督的主要职务。总督及其下属人员,与行省督办一起共同完成行省治理工作。行省总督制成为治理东地中海地区的长效机制,为帝国版图不断扩展解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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