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4月2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4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华谊兄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4月2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4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华谊兄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六被告及微播公司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万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庭审现场。 图源:海淀法院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共同享有“华谊兄弟”系列十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培养了多名知名艺人,在影视、传媒、经纪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望。被告太易(辽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名仕华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太易药业有限公司、太易(辽宁)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大连好莱坞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太易(辽宁)珠宝有限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微博账号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以二原告的名义招募练习生并从中获利,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同时,六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均用“华谊兄弟”的名义,且对二原告进行系统性模仿,实施了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 图源:海淀法院
六被告辩称,被诉行为系他人冒用其名义实施,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微播公司辩称,其仅是抖音平台运营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非被诉行为实施主体。另外,公司已经尽到事前提醒和事后删除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现场。 图源:海淀法院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由六被告共同实施,六被告及微播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如适用,相应的基数和倍数应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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