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日本明治维新后,对“礼仪之邦”有何震撼?

发布时间:2023-05-07 09:54:32 发布人:hao168

日本自古以来就非常擅长吸收外国文化,对于外国先进文化的态度是“拿来主义”、“为我所用”。在明治维新前,日本以吸收一衣带水的中国文化为主、长期效仿中国。与当时的中国一样,日本也是用等级森严的封建伦理来设

日本自古以来就非常擅长吸收外国文化,对于外国先进文化的态度是“拿来主义”、“为我所用”。

在明治维新前,日本以吸收一衣带水的中国文化为主、长期效仿中国。与当时的中国一样,日本也是用等级森严的封建伦理来设立人格道德、立标人生价值和规范道德行为。

文久三年,日本天皇颁布施政纲领——《御誓文》,其中的“破从来之陋习”和“求知于世界”两条,表明日本从此不再闭目塞听,而是“开眼看世界”和“迈步进世界”。

明治维新后,日本全方位效仿西方的法律模式,尤其是“师从”德、法两国,相继编撰了一系列的法典,使日本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也使时人也感受到了日本法律制度与法律伦理的强大感染力。

这些制度的出现与日本近代伦理启蒙思想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日本近代哲学之父西周,在提出他的“人生三宝”伦理思想,即“健康、知识、富有”之时,曾经深刻论述过“三宝”伦理与法律的关系,认为“三宝”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源头。

“此乃三宝所固有之理法,乃不可阻挡之规律,为人间伦理所成立之所在。”抱着要废除封建伦理等级制度、建立平等社会的观点,著名“兰学派”哲学家司马江汉提出了“上自天子将军,下至士农工商非人乞丐,皆人也”的主张。

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则提出了“争利即争理”的资产阶级“义利观”思想,论证了摆脱禁欲主义、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肯定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伦理道德原则。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迅速地跳出了传统社会的藩篱,使清末民初时期内外交困的中国看到了一线生机。

在这一时期,大批日文书籍被专门译介。清末有《日本维新三十年史》《明治政党小史》、《日本宪法说明书》等;民国初期有《日本宪法疏证四卷》、《(汉译)日本宪法》等。这些书籍在中国民间广泛传播,虽然仅介非评,但对开启民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曾经在中国封建文化发展顶峰的盛唐时期,日本借鉴唐朝的先进文化,派出大量遣唐使,渡海往来,回国后学以致用。

然而,在清末民初,一向以“礼仪之邦”自居的中国屡受列强侵略,东方的“蕞尔岛国”却居然在不知不觉中陡然崛起。

甲午战争之败,更使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们深感其耻,忧郁、激愤心情难以言状。“自强”成为举国上下为之奋斗的主题,在日本快速强盛的背后必然会有中国亦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其中,地处东北的吉林,从1905至1911年间,派出留学生25名,只有1名留学俄国,其余全部留学日本。他们重点学习的是国内急需的法政、警监等专业。

通过留学经商等交流活动,时人意识到日本社会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尤其是民众的履行义务行为的积极性与规范性。

对于缺乏“公德”的国人,影响更加巨大,促进了人们的伦理反省与积极追求。这些留日学生归国后,把在日学习的理论与经验运用于中国制度建构及具体运行中。

其中很多人从法从政,比如留学于东京帝国大学的钱承鋕、吴振麟、王鸿年;留学于日本政法大学的沈钧儒、陈叔通;留学于早稻田大学的郁华等人。另有一部分人,把留日学习的经验用于基层村的伦理及村规建设中。

直隶定县(今河北省定州市)翟城村,在留日学生米迪刚等人的领导下,以“修己济世”的伦理标准为治村准则,“按照乡土人情、风俗习惯”与“日本特具之成法遥为暗合”,因革损益,制定《查禁赌博约规》、《看守禾稼约规》等条例,实现村民自治。

从清末开始,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该村井然有序、自治运行三十多年,其中的伦理因素及制度因素都值得我们思索借鉴。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在内忧外患的日积月累下,终于爆发了“庚子国变”。八国联军侵占北京,神州万里,忽告陆沉。

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订立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开始,在中国陆续与侵华诸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最令人痛心疾首、如锥刺心的屈辱条款是侵华资本主义列强在华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的实施,从法律管辖的“属地主义”角度来看,是清政府被迫放弃了对国土上外国人犯罪行为的审判权及惩治权;从法律管辖的“属人主义”角度分析,将从“洋法治洋人”逐渐发展为“洋法治华人”,“法权既失,主权随之”。

在伦理思想领域里,“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使‘天下’成为‘国家’的过程”。

在传统中国传统伦理序列思想中,“天下”是“地理、心理和社会制度三者合一的‘世界’”,“是一种哲学,一种世界观,它是理解世界、事物、人民和文化的基础”。

清末民初,针对严峻的救亡危机,民族国家竞争的残酷现实,打碎了中国传统“世界大同”、“安居乐业”、闭关锁国的“世外桃源”等社会理想憧憬。

新形式的“华夷之辨”——夷盛华衰、夷进华退的变局,瓦解了传统意义上“天下”的道德理想与伦理秩序,取而代之的是建构民族国家伦理原则必将成为中国近代伦理转型的不二之选。

“民族国家”作为新的“一体化”的文明形态及价值共同体,固然“独立自主”、“人民主权”是其内在意蕴,但其狭隘性在于把“物竞天择”、“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运用于人类社会中,导致帝国主义的铁蹄践踏世界和平。

正是山河破碎、主权受凌的创伤感,激发了中华民族万众一心、同仇敌忾的民族情感凝聚升华。

“领事裁判权”被写入不平等条约之中,是对国家最高司法主权的无情践踏。清政府多次与列强交涉,希望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但是均被以中国法律审判落后、严苛,法律价值标准与西方大相径庭等为由严加拒绝。

“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一策”,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迫切愿望使得修订新律成为清末民初法律继受的重要内容。

自此,传统的法律体系宣告解体,陈陈相因的习俗、惯例被限制、打压直至消融,但沿袭数千年的传统伦理并未因此而自行消失,当时,朝野上下最受困扰的是礼教与新法之间“自我撕裂式”与“自我否定式”的“异体排斥”,这就决定清末修律过程充满了斗争和反复。

辛亥革命以风雷激荡方式推翻了大清帝国,但民国初年政局波谲云诡,军阀混战频发,整个民国时期传统伦理道德与西式“利益追寻”的交融冲突也不可避免。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新旧律法并存,其主旨思想一方面付诸“外在”的西方伦理,另一方面也无奈地引征“内在”的儒家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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