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5月15日,在北京金融法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投资者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通报会上,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以来至今年一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5月15日,在北京金融法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投资者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通报会上,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以来至今年一季度,受理的涉投资者保护案件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其中关于作为卖方金融机构所应该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北京金融法院的数据显示,一些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案件)占有一定数量。
提到投资,我们可能很自然会联想到股票、基金、理财等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投资理财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本次新闻通报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国注册股民数量达到2.2亿,占总人口的15%,股票市场规模和债券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另据银保监会2022年3·15专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彼时我国金融消费者数量已达十几亿。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极易受到侵犯。”李艳红表示。
而所谓“适当性义务”,来自北京金融法院的介绍,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性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这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投资者而言,北京金融法院也 提醒要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投资的相关产品的性质、内容和风险,从事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活动,同时,在交易中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资管类案件真实法律关系认定难度增大”“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占比较高”,则成为北京金融法院建院至今年一季度以来受理涉投资者保护案件另外两大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领域进入“大资管”时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资管业务蓬勃发展,资管产品及交易结构的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增强。
关于资管类案件真实法律关系认定难度增大,李艳红坦言,金融领域的创新纷繁复杂,资管产品的交易实践、交易结构和交易范式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复杂,对应的法律涉及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多个法律规范,部分金融产品及其运作规避金融监管更具备隐蔽性,纠纷处理上具有金融监管政策与各部门法律交织融合的特点。
“(这些)给我们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对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她在新闻通报会现场提出当前这道“思考题”。
图/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现场拍摄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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