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岁女童坠亡案宣判: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一缓二

发布时间:2023-05-18 12:03:37 发布人:hao168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 俞金旻 吴采倩)5月18日上午,浙江杭州“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坠亡”案一审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拱墅区人民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 俞金旻 吴采倩)5月18日上午,浙江杭州“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坠亡”案一审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拱墅区人民法院消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因浏览手机疏忽,致陈某某未跟随走出电梯并又升至8楼。随后陈某某走到8楼过道,又爬上过道窗台,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5月18日,陈先生为逝去的女儿写了一封信。受访者供图

宣判结束后,陈某某的父亲陈先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不能接受这个判决,一定会上诉。”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

大家都在看
Copyright © 2018-2020 郓城中悦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24501号-2 技术:ZYY时尚网
鲁ICP备20017431号网址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