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灭亡后,《大清律例》也随之废止,但这个地方一直用到1972年

发布时间:2023-05-24 01:49:53 发布人:hao168

每一个朝代,都有着属于他的法律。就比如商鞅变法时的《秦律》,唐朝时期的《唐律》,宋朝时期的《宋刑统》,明朝时期的《大明律》。而清朝时期颁布的《大清律例》,这便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朝刚刚取得

每一个朝代,都有着属于他的法律。就比如商鞅变法时的《秦律》,唐朝时期的《唐律》,宋朝时期的《宋刑统》,明朝时期的《大明律》。

而清朝时期颁布的《大清律例》,这便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清朝刚刚取得政权时,因为各项制度还未完善,因此只好使用明朝的各项规章制度,就连法律,也是暂时使用明朝制定的《大明律》。

1645年,顺治皇帝觉得局势稳定,可以巩固政权了,于是就下令制定新的法典。

因为《大明律》已经将各项法律法规说的很清楚很完善了,所以清朝只需在《大明律》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做些修整便可以,于是在1646年,属于清朝的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正式完成,随后颁行全国。

当然了,做为清朝的基本法,这本《大清律例》说是完成了,但后来还是要添添补补,删删减减的。不仅是顺治皇帝,还有康熙,雍正,乾隆,他们都对这部法典进行了相关修改。

但无论如何都不要忘记,不管他们再怎么修改,再怎么添补删减,都无法抹灭这是一部维护满族权益,损害汉族生存与发展的不平等律法。

1912年,清帝退位,清朝从此灭亡。既然清朝都灭亡了,那他颁布的《大清律例》自然而然的也随之废止。毕竟民国的人,怎么可能会按照清朝的法律来?肯定是得重新颁布一部法律。

不过凡事总有例外。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中规定,虽然香港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但香港实行的,还是得清朝的律法,也就是《大清律例》。

就这么的,哪怕清朝灭亡,但因为条约上面的条款,香港实行的依旧是《大清律例》。一直等到1972年,香港终于认为,大清都亡了,凭什么继续使用清朝的律法?干脆赶紧废了算了。

就这么的,1972年,香港废止《大清律例》,至此,这部清朝颁布的律法,这才真真正正的被废止,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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