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送抵”后却被他人误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行李延误损失

发布时间:2023-05-31 22:11:15 发布人:hao168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5月3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判一起行李延误险条款争议诉讼案。该案中,张先生行李被人误拿后多天才换回,因出境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行李延误险等险种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5月3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判一起行李延误险条款争议诉讼案。该案中,张先生行李被人误拿后多天才换回,因出境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行李延误险等险种,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多番索赔无果后,张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行李延误险1000元。

庭审现场。图源:房山法院

据了解,张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飞往洛杉矶,到达目的地机场后,却未能找到行李,随即报警。三天后,张先生收到航空公司发来的邮件,被告知行李被其他旅客误拿,现已换回。次日,张先生收到航空公司邮寄的行李。张先生就此次行李事宜,要求航司因行李延误给予经济赔偿。

此外,出发前,张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境外旅行保障计划,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先生,总保险费为1921元。保障项目中一共20个项目,其中包含行李延误(每8小时延误赔偿额50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收到行李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由于航司已按时把您的行李运抵机场,您的行李被其他旅客拿走的情况与航司的托运无关,该情况不在行李延误保险责任范围。我司未能对您的情况进行赔付。”

日前,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庭审中,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中“送抵”的含义表达了不同的理解。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行李到达目的地机场后被他人取走,并未达到可以取到的状态,故托运行李存在延误,符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达到托运人可以取到行李的状态,才叫‘送抵’。”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行李只要到达目的地机场行李领取转盘处即为“送抵”。“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赔偿的条件是‘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张先生的行李已送至目的地机场,此后被他人取走,是第三方原因,与航空公司托运行李无关,该情况不属于行李延误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投保境外旅行保障计划,是为其在旅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提供保障,而其附加投保行李延误险,目的在于保障其在行李方面的利益。对于张先生而言,只有按时拿到行李才实现了投保目的,故“送抵”应当理解为“送到被保险人可以取得的状态”。该案中,张先生不存在延误领取或其他过失行为。

同时,由于张先生在登机前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行李在托运期间处于承运人的管理之下,下飞机领取行李亦应当办理交接,故在此之前行李仍在承运人的管理状态。保险公司应当最大程度地考虑消费者利益,承担此事件的风险和后果。

因此,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000元。宣判后,张先生认可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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