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政府对官员实行低薪制,“官员们的薪水是如此之低、如此不切实际,如果不特地去攫取非法收入,在某种程度上违犯法纪,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官员的腐败向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往往予人以无官不贪的形象,
明、清两代,政府对官员实行低薪制,“官员们的薪水是如此之低、如此不切实际,如果不特地去攫取非法收入,在某种程度上违犯法纪,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官员的腐败向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往往予人以无官不贪的形象,是以谚语中有“每个官员都有三只手”的说法。这种体制被当代学者称为“结构性的伪善”。
1、盛世的腐败
河务中最能反映官场众生态的是贪污。
在清代,为了加强对官员和社会的控制,建立了基于信息搜集系统的密折报告制度。包括总督和巡抚在内的高级官员,他们对漕务(包括河务)负有责任。皇帝可以多渠道地获得河务和漕务信息,即便如此,即使在吏治非常严厉的时期,河务腐败仍然非常严重。
学者指出,传统的官员在许多重要方面更像是商人。如他们的正式官俸较少,他们要承担一部分衙门的费用。
康熙年间,治河专家靳辅指出,河务官员们:
“在利于多事,希图乘机侵蚀。故薄者不填,而缺者不补,以致溃决废坏,不可收拾也”。
1684年12月5日,康熙皇帝在视察高家堰时说:
“朕前番养人出来看工,俱是瞎看,是看银子罢了。”周馥解释说:“星使勘工,多有受贿赂、变是非者,鲜获实济。”
可见,在盛世时,河员们同样明目张胆地在腐败。
1724年9月12日,云南布政使李卫奏称,因其家居河滨(淮北丰县),对河务了解较多,所揭出的弊端实属骇人听闻。
据李卫说:
赵世显任总河期闻(1709一1722),贪财纳贿,卖官鬻爵,从不考虑国计民生。“而其所恃者,结纳廷臣,年送规例。故穷奢极欲,毫无忌惮。”
靳辅治河时,在沿河两岸专门划出官地,以植柳种草,到赵任总河时,全部被垦为农田,前由河官们分肥纳租,而险工所用的物料,仍然分派给里民。
“即所办工程,不过为河员打算开销,而后借称某处宜筑坝,某处宜挑河,然非讲明分头,即应做之工,亦不准行。及讲妥分润,则彼此掩饰,或报冲塌,或报沙塞,累万帑金,化为乌有。”
2、上下具贪的河道衙门
总河带头腐败,其他官员纷纷仿效,并援此为例。
“又将运河八闸等处,有各州县地亩所出之募夫、捞浅夫,每年征比银钱,上下瓜分。致闸河之宽深丈尺,不能仍照旧制,而蓄水湖之围坝,俱成平地,迟运误漕。”
最令人震惊的是:
“其南河一带,每恐冲决,处分过重。故见水势既大,则暗令河官黑夜掘开,捡空处放水,希图借报漫溢,绝不顾一方百姓之田墓庐舍,尽付漂没。是以黄河上流及高宝一带乡民,知有此弊,但遇水长,皆黑夜防闲,恐河兵扒口放水,而私称河官为河贼,则民情之怨望可知。至每年开销帑金数十万,多归私囊为打点之资,于工程毫无裨益”。
在清朝的各部门中,河务是贪污浪费最严重的部门之一。
以至于“河务习气”成了铺张浪费、贪渎腐败的代名词。
况且,在淮北地区,有的河务要员的官职本来就是用金钱捐来的,这些官员显然是觊觎河务方面的“肥肉”,而不是关注国计民生。这一习气自乾隆末年开始盛行,终清之世竟愈演愈烈。
乾隆十八年七月初八(1753年8月6日),布政史、学习河务富勒赫密奏:
河工“年年领银修工办料,及至水发,工料俱无。…复加体察,始知各厅库贮俱有亏空,是以各将所领岁抢修银两,为补苴之计,并不办料修工,只图敷衍了事”,史称:“自乾隆季年,河官习为奢侈,帑多中饱,复至无岁不决。又以漕运牵掣,当其事者无不蹶败。”
1740年,在查处两江总督郝玉麟受贿案时,乾隆下旨,明确规定官员收受礼金不属于贪污违法,正因为清廷不重视制度性的约束,河臣们前腐后继,不绝于书。
乾隆当政的60年中,共有400名大小官员因贪污被弹劾,绝大部分官员从未受过处罚。这是因为清统治者无法承受打击腐败所造成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代价。
嘉庆年间(1796一1820),淮河每岁都要决口数次,“一口辄费帑二三百万”。1808年冬至1810年春,运河在山阳二铺东堤及西堤状元墩处决口,接着又在宝应王家庄及白田铺东西岸溃决,“漂没民居以百万计”。
由于黄河水倒灌,洪泽湖水流不出,只得放五坝以泄湖水,兴化、盐城、东台、甘泉民田成为“巨浸”。
但河臣却另有算:
“以淮运溃决,处分轻于黄河,又得时时兴大工,每以无伤田庐人告。”
至于各州县赈灾,“则以户册人数为应赈之数,而民多死亡不领赈,得以干没”。
因人力治理不善而使河、淮、湖、运变得祸国殃民之时,从事治水事务的河臣及有关官员却因此而大饱私囊。
3、河道贪官的手段
作为管理并直接支配动辄百万、千万两巨额治河经费的河务要员,在长期缺乏有效监督体制的环境中,其贪污腐败之种种劣行,已让人们视觉、听觉俱疲。遗憾的是,这种荒谬已极之事,在清代的治水事务中却屡见不鲜,且又无法改正。
1726年3月12日,河道总督齐苏勒向雍正帝奏称,从前河员领去帑银,而物料工程,大多无实据。等到被人揭发出来,亏空已达数十万两。
“臣细察其由,无非指称办料名色,将领去帑银,营私肥己,兼以请银时,转详之道员,批发之总河,各扣十分之一二。致领银入手,已耗十分之五六,欲其办料足数,修工有据,不可得矣。”若事情败露,上级官员“碍难参追,不得不任其开销,互相掩饰”。
乾隆皇帝非常形象地把冒领国家治河经费的河员比作给人看病必要开方嫌钱的黑心医生。
1752年8月6日,乾隆谕军机大臣:
“从来河员,乐于工作,可图领帑开销。不讲则已,讲则非浚即筑,必有当兴之工。有如医者,有疾无疾,诊必有方。…河工似此无益之费,不知凡几。”
整整100年后,这些问题,在清朝不但未见改善,反而成了痼疾。到19世纪,捐纳更为盛行。
学者指出,捐纳作为一种个人晋升的制度,产生了大是的行政及其他恶果,并可作为腐败的一种形式来研究。
到了晚清,许多正常的官僚制度,如考成、举荐、规避等,均由于捐纳而被弃之如弊屐。
而一旦进入官场,捐纳而来的官员们便专注于“盘剥”,并成为敛财高手,以获取对所投入金钱的回报、从低级职位搜刮的金钱又可用来购买更高级的官职。
河员们,特别是低级官员,通过送金珠玉玩取悦上司的办法,不是以此求取、就是以此来保全官位。那些通过这种手段获得官位的人,首要之事是榨取足够的金钱来弥补行贿的损失。理所当然的是,收取贿赂的人是绝不会干预河务中的利益分配的。
出于政府在财务方面对表面文章的强调,在河务中出现了许多准官员,即“外工”,他们特别擅长于做假账。
各种法律和制度变得眼花缭乱,外工也成了热门职业。政府不断地制定规章制度,以此规范和约束河员的职能;而河员们则钻这些制度的空子,“合法”或“合理”地中饱私囊,竭力提高其个人待遇。
“新的规章制度只能为腐败提供新的渠道。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腐败变得更加司空见惯,到19世纪初,一方面,河务部门已成为政府失德的象征,另一方面,河务部门也是升官发财的一条捷径。”
4、让皇帝最头疼的衙门
1826年11月5日,道光帝的上谕中称:
“河工需费,为度支之大端。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需银五六百万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
让道光皇帝深感恼火的是,这些巨额的治河费用,并未收到些许成效,他说:
“果使河湖日有起色,岂复添此帑金。惟常年所拨例顶,原为修防抢险而设。若一切修治得宜,则不应险工新工,层见叠出。”
道光帝对河员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也窥知一二,他说:
“向来河工积弊,厅汛员弁,总利于办工。即如黄河坐湾迎溜之处,时而镶作埽段,固有不得不然之势。然其间有不应镶而妄施工段者,尚不知其凡几。总不过开销钱粮地步。甚至溜随埽斜,对岸生险,险生而工费迄无已时。迨至失事,则又指为无工处所,冀图影射规避。纵有应行赔修工段,亦止先以帑项兴办,赔项终无缴期。”
道光皇帝的遗训,总算揭示了河务腐败冰山的一角。在河务中,欺上瞒下,贪赃枉法之事,俯拾即是。嘉庆年间,河务人员张楷建议修筑桃源关庄坝,“且调遇盛涨必决口”,但河厅官员不予理睬。“楷争之益力,径呈徐道,厅怒揭之总河徐公,罢其职。”
张楷被免职数年之后,关庄大坝决口。按照律例,由于关庄所在大坝曾进行过大修,大修过的地区决口,承办河员负赔偿责任。为了逃避惩罚,河员们遂把决口处报为李家搂,而李家楼离决口处尚有30华里。当时两江总督百龄“廉知其事原委”,终也无可奈何,不敢道出真相。
嘉庆末年有位泗州知州,以治水为名,“凡假帑至七万三千有奇”,每年摊入地丁银征纳,称为“河帑”。“泗民未享浚河之利,已受带征之累。”
1812年9月3日,两江总督百龄奏称,洪泽湖礼坝泄水时,官员们并不按上级要求堵塞口门,尤为令人惊讶的是,连泄水志椿的数据,也被看守官兵肆意篡改。使得下游农田大量被淹。
9月10日,嘉庆的上谕中称:
“南河文武官员,欺诈成风,冀图兴工糜帑,藉以渔利饱囊。积习相沿,牢不可破。试思河工设立官弁兵夫,岁给俸饷,原责其实力防守,俾河工安全无事,乃伊等视俸向为故常,转翼大工屡兴,不但可以侵肥获利,并藉为升迁快捷方式。甚至援引亲友,滥邀官职,种种恶习,不可枚举。”
1825年,耗资巨大,修筑不到1年的高家堰石坝被水冲决。
1826年1月18日,山西道监察御史杨殿邦列举高家堰工程方面的积弊,共有10条:
(1)筑堤取土时,河工贪省方价、船价,不肯远处取土,往往傍堤挖用,以堤根补堤顶。旧堤宽达10丈零8尺,新堤止剩5到7丈不等。
(2)按标准,堤工最外一层为面石,第二层为里石。里飞之后砌砖两层,称为“砖柜”,缝隙用灰浆灌足。高家堰新堤则灰浆太薄,不合标准。
(3)砖柜后用细黄土与糯汁和石灰,悬硪筑实,称为“三合土”,胶粘融洽,历久弥坚。新堤则图省土价,将土质松散的黑泥,混合填入。
(4)标准的石料、面石,须六面见方,砖料每块宽5寸,厚3寸3分。新堤的面石不能六面见方,有许多鼓斜空隙,容易掣塌。砖料宽厚均不达标。
(5)标准的砌石工应一丁一顺,左右排列之处,用一锭两锔扣住,使其互相衔压,内外钩连。新堤有的三顺一丁,有的四顺一丁,有的锔不全,有的根本没有锭锅,用料任意偷减。
(6)石工未砌之前,应用排桩筑实,然后加石砌平,使其根脚稳固,不致被水淘刷空虚。新堤为了减少使用木料,参用旧桩,使其脚基不牢。
(7)石工砌成之后,按标准,其上下接榫处,要用铁片为栝,垫平后再用灰汁抿缝,使湖水无罅可入。新堤则以木片代替铁片,有的甚至连木片都未用。
(8)石工后沿堤上工,应用硪排实。竣工时,验收人员要逐处签锥灌水,以验虚实。新堤验收时草率了事,任由兵夫混报。
(9)洪泽湖上的三河两坝,原为湖水大涨时以供排水之用。“今则每年启闭之时,无论工之大小,辄浮开过半。”
(10)“工员大率以有事为幸。一经派有工程,承领后无不穷奢极侈,视公帑如己有。及至办公之时,十已耗去五六,不得不敷衍从事,百计冒销,而工无实际。”
杨殿邦一针见血地指出:“弊窦之多,莫过于石工。风气之坏,亦莫甚于河员。上下通同,相率为伪。不知一事失宜,则全工无益,一人侵利,则糜帑无穷。”
就在杨上奏约9个月后,高家堰新修石工塌至3000余丈,而旧工仅塌100余丈,“原估原修工员丧心昧良,于斯可见”。
5、河务从来就是糊涂账
由贪官所引发的洪水,其恶果只能由普通百姓来承受,权势较大的官员们早就为自己准备好了安全退路。
官员门利用河工抢险等特殊情况进行敲诈勒索更是屡见不鲜。
1735年2月4日,雍正帝的上谕中称:
“朕闻河工官员,每于装运工料,差役封捉船只,而所差胥役,即藉端生事骚扰。及至三汛抢工,则称装运紧急物料,百般需索,甚至将重载客船,勒令中途起货,致商船闻风藏匿,裹足不前。”
河务官吏从不怕黄河、淮河等溃溢决塞,最怕的反而是这些灾河不为害,一旦水不为害,国家停止投入大量的治水资金,官吏们也就失去了生财的机会。
道光二十八年(1848),有人参奏河南贾鲁河挑挖工程,先后派员三次挑挖,费资数百万,却没有下文。“内官员贪名素著,所至侵蚀钱粮”,却并未受到查处。较大的河工,往往成为河员不断钓取国家资金的诱饵。
道光十一年(1831),黄河在桃源于家湾一带遭人为决口。为了堵口,河员请帑60万两白银。
宗人府丞潘锡恩奏称:
“现闻请帑六十万两,未知即大工全举之资,抑将来为续请之计。以臣愚味湍之,恐非一百四五十万两,不能奏功。加以治湖淤之费,挑运道之费,盘坝驳运之费,此臣之所虑。糜帑无穷也。”
到了这一年底,河员张并的奏折证实了潘的推测:“桃南于家湾筑堤挑河,糜帑已逾百万。”
6、河道官员有多豪奢?
在清代现实的治河事务中,却很少看到洁己奉公如靳辅一般的河务要员,人们反而看到的是已经成为恶劣习尚的河务作风:
“近日奢靡之风,河员为甚。往往私资不足,辄取给于公帑,竟有将河库发给岁修银两,填补私债之事。以致草率办公,猝遇紧要工程,措手不及,实于河防大有关系。凡河员之车服饮食,宴会供应,无不穷奢极侈,踵事增华。至艺术之流,向皆仰食盐务,自准鹾敝而浮费绌,近移害于河工。”
事实上,河员的奢侈到了耸人听闻的地步。嘉、道年间,仅东河、南河、北河每年的治理费用即达七八百万两,居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20%。其中仅南河每年即需费五百万两。
各河员的起居、服食,仅有广东洋商、两淮盐商可与之相较。
自乾隆末年,首厅均包养戏班,嘉庆年间尤甚,“有积资至百万者”。嘉庆中期,距淮安30里的清江,“为河、漕、盐三处官商荟萃之所,冶游最盛”。河厅购燕窝皆以箱计,一箱值银数千两,他们所购的剑兰、牡丹亦在千两以上。
每年霜降后,要花费数万两银子去苏州聘请名优演剧。便是一文钱购于多枝的柳木牙签,报销时则变为数千文。至于海参、鱼翅的开支更达方两之谱。招待客人的肴宴,自上午至夜半犹不罢止,菜肴通常达一百数十种。
厨中有煤炉数十具,每一厨师专做一肴,做完后,“则飘然出而狎游矣”。河厅的皮裘,是每年夏秋间花费数万两银子从关外购回的全狐皮,“毛片颜色皆匀净无疵,虽京师大皮货店无其完美也”。
衣服则是在苏杭绸缎商那里定做,“其尤侈者,宅门以内,上房之中,无油灯,无布缕,盖上下皆秉烛,即缠足之帛亦不用布也。珠翠金玉则更不可胜计,朝珠、带板、攀指动辄干金。若琪南珠,加以披霞挂件则必三千金,悬之胸间,香闻半里外,如入芝兰之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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