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人待遇有多优厚?科举直接放水,旗人的笔帖式有多“水”?

发布时间:2023-03-14 13:07:57 发布人:hao168

清代京师(今称北京)有句俗话,叫做“不分满汉,但问旗民”。旗人与民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分野。隶属省府州县(即所谓民籍)者为民人,隶属八旗(即所谓旗籍)者为旗人。后者又称“旗下人”、“在旗的”,他们不仅在

清代京师(今称北京)有句俗话,叫做“不分满汉,但问旗民”。

旗人与民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分野。

隶属省府州县(即所谓民籍)者为民人,隶属八旗(即所谓旗籍)者为旗人。

后者又称“旗下人”、“在旗的”,他们不仅在行政隶属、权利义务、经济来源、政治地位、文化习俗等方面有别于民人,就连居住的地域(旗城、旗屯)、占有的土地(旗地),最初与民人也是泾渭分明的。

这样一来,旗人便成为清代社会中成分最集中、特点最鲜明、影响最强大的一个特殊人群。

清代旗人在地域分布上主要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在满洲“发祥之地”——东北地方驻防和屯居的旗人,通常称“关东旗人”(山海关以东的旗人)、“关外旗人”或“东北旗人”;

第二部分,在京师内城居住的旗人,清代称“禁旅八旗”,又称“京旗”(京师旗人);

第三部分,在直隶各省和西北等边疆地区驻防的旗人,称“驻防八旗”,即“驻防旗人”。

在这三部分中,禁旅八旗居天下之中,拱卫皇辰,居重御轻,军事政治作用最为重要。

京旗人口约为其余两部分旗人的总和。因此,从人口上说,他们在整个旗人中也是举足轻重的。

一、满洲贵族的特权

满洲人统治全国,不能不联合汉、蒙古等族的政治精英,但这种联合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满洲统治者旨在巩固自己的特权地位,确立起“首崇满洲”的原则,为进一步扩大统治基础,又赋予旗人种种特权。

1、满洲贵族把持中枢

清朝的中枢机构均重用满洲亲贵大臣。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满洲贵族控制国家的重要工具,拥有很大权力。参与议政的成员除宗室贵族亲王、贝勒、贝子外,还有满洲勋臣贵戚。

康熙初,满洲、蒙古八旗都统和各部尚书俱为议政大臣,唯汉军与汉人无权参与。

会议设有“议政处”,每届朝期,议政王大臣们聚集皇宫中左门外会议。

时人谈迁记载说:

“清朝大事,诸王大臣佥议既定,虽至尊无如之何。”

体现出满洲贵族在清政权中举足轻重的核心地位。

多尔衮摄政时,曾以内三院为六部之首,如明朝内阁之制。

大学士品级,满洲一品,汉人五品,满尊汉卑。世祖亲政以后,撤销内三院,以原内三院满汉大学士兼管各部事,正式改行内阁制。

内阁大学士表面上满、汉各半,实则汉大学士班列满大学士之次,不问政事。

崇德年间六部一度只设满尚书,顺治五年(1648)改行满汉尚书复职制,实权操于满官之手。“京堂俱一满一汉,印归满官”。

康熙初年划一满汉官品级后,同样是满官权重,汉六部九卿只是奉行例行公事。

雍正年间,创设军机处,很快成为决策中枢,不仅大学士无实权,即议政王大臣会议亦形同虚设,但满洲贵族独占鳌头的特殊地位没有改变。

乾隆一朝,军机大臣备受恩眷,权重一时者多为满臣,前有傅恒,后有阿桂,两人领军机数十年,已逾乾隆朝一半以上。晚期和珅主其事,更无人及之。

满洲旗人在人数上远远少于人口众多的汉人,文化传统也与汉人大相径庭。

入关初期,许多满人不谙汉语汉文,对内地情况隔膜无知,因此在进行政治制度建设中,清廷始终处在一种两难选择:

既要吸引大批汉人参与政权建设,又要时时提防满人特权为汉臣所侵蚀,于是苦心孤诣地创立“分缺制”,以确保满人对中央和地方高级职务的专擅。

为此,将中央机构的职务即“缺分”(满语称“乌布”)全部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和汉缺。

在这六种官缺中,除汉缺外,均属旗人缺。康熙《大清会典》共载内阁、六部等十三个中央机构中有品级和无品级额缺二千零八十二个,其中属汉军和汉人的额缺三百二十五个,仅占其中的百分之十五点六。

其余额缺,大部分为满洲旗人和内务府包衣旗人占有。

对于地方官员,满洲统治者重视的是督、抚一级人选。

顺治四年(1647)至雍正十三年(1735)近九十年间,旗人任督、抚的共计七百七十人,其中汉军十居其七,满洲十居其三,蒙古仅二人。

督抚一级多用汉军旗人,主要是因为他们语言、习俗与汉人同,体现着“以汉治汉”的用意。

但到了乾、嘉年间,地方大吏也开始偏用满洲旗人。当时陕、甘、四川、云贵诸省督抚中,总督满人约占八缺,汉人占二三;巡抚缺满人为十之五六,汉人仅占六七。

至于边疆大吏如驻防将军、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则由满人专任。

总之,就全国官员总数而言,汉人多于满人,但京城内外文武要缺,则满人多于汉人。因有满洲人只任六品以上官的成文,就保证了人数很少的满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职。

2、满洲贵族的待遇有多优厚?

满洲贵族不但通过一定制度,将自己的政治特权固定下来,还采取措施,试图把这种特权地位永久保持下去。

对皇帝一族的宗室、觉罗(清制:清显祖塔克世以下支派称宗室,其疏者称觉罗)赐予封爵。

顺治十年(1653)定:

宗室封爵共十等,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为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为贝勒;贝勒之子封贝子,贝子之子封镇国公,镇国公之子封辅国公,辅国公之子授三等奉国将军,奉国将军之子授奉恩将军。

乾隆年间增定封爵为十二等,即:

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其中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又分一二三等。

清初宗室王公中的礼(初封代善)、睿(多尔衮)、郑(济尔哈朗)、庄(硕塞,初封承泽亲王,其子博果怿袭封时改号庄亲王)、豫(多铎)、肃(豪格)六亲王和顺承(勒克德浑)、克勤(岳讬)二郡王,皆开国时期建有大勋劳者,世袭不降封,俗称“铁帽子王”,世代承袭不替。

其余宗室王公封爵以世递降,至奉恩将军而止。

对旗人异姓功臣、贵戚也封以世爵,即所谓“八旗世爵”,分为公、侯、伯、子(精奇尼哈番)、男(阿思哈尼哈番)、轻车都尉(阿达哈哈番)、骑都尉(拜他喇布喇哈番)、云骑尉(拖沙喇哈番)、恩骑尉九等。

其中公、侯、伯为“超品”,位在正一品以上,各分为三等。

子爵为正一品,男爵为正二品,轻车都尉为正三品,也分为一二三等。骑都尉为正四品,云骑尉为正五品,恩骑尉为正六品,不分等。清初规定:开创勋臣不论阶次,均世袭罔替,后改为降袭至恩骑尉而止。

3、满洲贵族的经济权益

宗室王公,在朝中多位居显要,其余贵族子弟依据地位高低世受高官显爵。关外时期,满洲王公各照爵秩领取庄田,并不支取俸银俸米。

入关后,清廷沿用明制,征收地丁银、杂税银、盐课、关税银。

顺治八年(1651)前后,国家岁入额赋仅一千四百八十余万两,顺治末年增至二千四百万两。满洲统治者拥有聚敛来的巨额财富,“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俸饷,分给王公贵族和八旗官员。

宗室贵族中地位最高的和硕亲王,岁俸银一万两,米一万斛(五千石),以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递减,最低一级奉恩将军,岁支银一百六十两,米八十石。其余闲散宗室及龄(十六岁)以后,都有钱粮和赏银。

功臣外戚世爵中最高的一等公,岁俸银七百两,米三百五十石,以下递减至云骑尉,岁支银八十两,米四十石。

八旗官员中最高的都统,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九十石,最低的骁骑校岁俸银六十两,米三十石。

皇帝任意颁赠的银物往往超过固定收入。顺治五年(1648),顺治帝福临以宗室“贫乏”为由,赐给公瓦克达银六千两,固山贝子尚善等人各五千两;同年,以“奉太祖高皇帝配天”颁赏,亲王赐金一百两,银一万两,缎一百匹,以下至奉恩将军,银四十两。

顺治八年正月福临以“亲政”颁赏,和硕亲王银一万两,缎一百匹,以下至辅国公,银一千两,缎十匹;八月,加皇太后徽号,又赐和硕亲王银七千两,缎一百匹,以下至多罗贝勒,银一千七百两,缎二十匹。

皇帝颁赏的名目繁多,有“登极赏赉”、“亲政赏赉”、“万寿赏赉”、“徽号赏赉”、“配享赏赉”、“升拊赏赉”、“册立赏赉”等固定名义,以及随时即兴的特恩赏赉。

每次颁赏对象,上自宗室王公,满洲世爵公侯,下至大小臣工,九品官以上,无一遗漏。历次颁赏都要挥霍掉巨额财富。

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例赠约黄缎六千四百匹,银三十五万五千余两,竟以“户部告绌,赏未行”。

康熙年间,在京王以下满洲官员两季俸银一百一十二万一千九百余两,汉官两季俸银仅三万七千九十四两。前者收入竟是后者的三十倍以上。这说明旗人的最大受益者还是满人。

满洲贵族官员年领粮,月领饷,并且利用职权获得大量财帛田地,成为清王朝统治阶层中最有权势的集团。

二、旗人的特权

清朝入关初,满洲壮丁总共只有五万五千人,男女老幼全部加在一起,估计不过二三十万人,而他们面对的,则是人口上亿的汉人。

清廷欲维护自身统治,仅仅依靠少数满洲人是远远不够的,于是把“从龙入关”的旗人作为立国的“根本”,赋予他们相应特权。

1、围占旗地

清朝入关初,为了安置迁入关内的大批八旗王公、官兵,在近京五百里内,东起山海关,西达太行山,南至河间,北抵长城的广大地区,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总共圈占十六万六千余顷。被圈占的土地,总称“旗地”。

一部分由皇帝和王公贵族、官僚占有,建立庄园,另一部分仍按“计丁授田”原则,分给八旗人丁,作为负担兵役的“份地”。

对于满洲统治者来说,圈占旗地不过是沿用关外时的旧制,但对当地汉民来说,却是赤裸裸地暴力掠夺。

在皇帝有土地上设立的为皇庄,又称内务府官庄,是皇室私产。畿辅皇庄有地一万三千余顷。

从顺治元年开始圈地设庄,到康熙中,在畿辅、奉天、热河等处,共设皇庄(园)一千余所。官庄依生产性质,分为粮庄、银庄、豆秸庄、稻庄、各种瓜菜果园。畿辅粮庄每庄领地十八顷,纳粮三百六十仓石。

还要交纳大量的猪、鸡、鸭、鹅、蛋等,并将定额租折交杂粮,皇庄承担的杂泛差派也非常繁重。皇庄设庄头一人,役使庄丁进行生产。庄丁是皇家的奴仆,无人身自由,被严格束缚在庄园内,身份世袭。

内务府设有专门惩罚壮丁的司法机构——慎刑司,对壮丁严加钤束。

赐予八旗宗室王公的庄田为王庄,计有一万三千余顷,半庄和园八百二十三所。

王庄星罗棋布于京畿各处。

顺治末年谈迁在《北游录》中记载说:“都城外俱满洲赐庄。”

大庄每所地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亩不等,半庄每所地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亩不等,园每所地六十至一百二十亩不等。

这些赐予土地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按世爵分领的庄园地,一是按丁给地。

八旗王公在入关前攻城略地时掳有大量壮丁,按规定,这些壮丁均各给地六垧(三十六亩),实际上都归主人所有。

康熙朝以后,分封皇子的王公庄园不再计丁给地,而是按爵秩从皇庄内拨给。计亲王给地大粮庄二十所,银庄三所,半庄二所,瓜园和菜园各二所,果园三所,共三十九所,约七百二十四顷。

郡王以下,贝勒、贝子、公等按爵秩递减。

除赐予地外,宗室王公在入关初,还利用逼民投充方式攫取大量土地。所谓“投充”,就是强迫汉族农民投身旗人名下为奴。

多尔衮摄政时滥收投充,其子多尔博依仗权势多收投充人至六百八十余名,皆带有房地富厚之家。其同母弟阿济格所收投充人亦近七百名,平均每丁带地十余顷,合计八千余顷。

所以,王公贵族的庄地面积远远超过了赐予地。王庄与官庄性质相同,各设庄头,督率庄丁生产。

分给八旗官员的圈地叫“官员庄田”。

尽管官员庄田与分配给兵丁的“份地”均称作“一般旗地”,性质却有所区别。

八旗官员首先按封爵和品级的高低分得土地。副都统以上给地四十垧(二百四十亩),参领以上各给地十二垧(七十二亩)。

此外,还按“计丁授田”原则分取旗地。早在入关前,八旗官员就在战争中掳获了大量人口,当时就有“将领从役最多,富家畜马最强,是以所得必多”的说法。

入关以后继续通过掳掠和逼民投充扩大奴仆队伍。占丁较多的官员,得田每至数百垧,田连阡陌,壮丁众多,有条件设立庄田。

官员庄田的规模因人而异,大小不等。庄园壮丁除向庄主完纳租银外,当主人出征时,还必须随同充当厮役(满语“库图勒”,即控马奴)。

清朝在圈占畿辅土地时,依照入关前旧制,对广大八旗人丁实行“计丁授田”,作为旗人负担兵役的物质保证。

刘献庭《广阳杂记》卷一:

“当日原圈地,每人六赏[垧],一赏六亩,共地三十六亩。如家有壮丁二名,该地七十亩。人多者照数加增,当差照人算数。”

顺治五年(1648)八旗编审壮丁(包括奴仆壮丁在内)共计三十四万七千,除隶属王公贵族者外,其余壮丁共领有旗地十四万余顷,约占畿辅旗地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这部分土地,后来泛称“一般旗地”。

2、旗民分居

与圈地活动并举的一项政策,是在畿辅地区实行满汉分居(实际上是旗、民分居)政策。

这项政策最初是由顺天巡按柳寅东在顺治元年十二月提出的。

他提出:

为避免旗人与汉民杂处而生事端,莫若先以州县大小定用地多寡,使满洲人自占一方。而后以察出无主地,与有主地互相兑换,务使满汉界限分明、疆理各别而后可。

虽然实行满汉分居的理由被冠冕堂皇地说成是为了避生事端,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大规模的滋扰民人事件。凡居住旗地内的民人,通常被强令迁出,土地、房舍落入新迁入的旗人之手。

这样,清朝统治者首先在北京城周围方圆五百里内,用暴力手段强制划定了旗民畛域。

同时,清廷借口北京城内“盗贼窃发”,于顺治三年(1646)二月谕令兵部严满汉分城之制。

依此规定,原居内城的民人必须尽快移往外城(南城),腾出内城给“从龙入关”的八旗占住。所谓“满汉分城”,其实是不准确的。

进入内城的八旗,包括满洲、蒙古、汉军以及人数众多的汉人奴仆,并非清一色满人;外城居民固然以汉人为主,也还有回人等。

所以,“满汉分城”的实际含义应是旗民分城。

清廷在京城强制推行旗民分居制度,寓有确保八旗组织在人数众多的汉人社会中的独立性,维持其剽悍战斗力的目的,但对于数十万被驱赶的汉人来说,却无异于暴力掠夺,也因此遇到重重阻力。

由于顺治三年的迁徙令实施不力,清廷在顺治五年八月又重申前令,要求内城的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快迁出,限期在第二年年底以前搬完。

经过顺治五年至六年间的大规模清理,内城汉人无论官民,一律移居外城,内城则成为旗人天地。

3、差别待遇

以满洲为主体的旗人,是清朝统治赖以维持的主要支柱,因此被视为“国家之根本”,享受种种优于民人的待遇。

经济上,优养旗人。从入关时起,宣布永远免征八旗人丁的差徭、粮草、布匹,从此只承担兵役。在圈占京畿汉民土地分给旗人的同时,禁止旗民交产(实际上只禁止民人购买旗地,对旗人购买民地却并不禁止)。

由于八旗兵丁经常出兵在外,又建立俸饷制度。

法律上,实行旗民差别待遇。

旗人与民人发生纠纷,州县官无权判决,须依旗民分治的原则,由各旗和地方特设的理事同知审理。

民人犯法,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罚,旗人则享有换刑特权,“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犯徒刑一年者,换刑枷号二十日;流刑二千里,换刑枷号五十日;犯极边充军的,换刑枷号九十日。

旗人犯盗窃罪免刺字,即使是重犯,也不过刺臂而不像对汉人那样刺面;犯死罪者也可减等,由斩立决改为斩监候。

《清史稿·刑法志》在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时说:

“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当兵,巩卫本根,未便远离。”

满洲统治者视八旗为巩固统治的主要军事机器,所以才在政治、经济、法律上予旗人以种种特殊待遇。

由于旗人的核心是满洲人,民人的主体是汉人,所以旗人与民人的不平等,实质上是满汉差别的延伸与放大。

三、旗人与民人的仕进对比

旗人与民人在仕进上也有不同。

民人仕进,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旗人博取功名,并不专重科举,仕途远比民人便捷。

上三旗为皇帝自将之军,其达官子弟,仕进多由侍卫。清制,上三旗大臣子弟,五年一次挑选侍卫。侍卫分一、二、三、四等,以下有蓝翎侍卫。其中御前侍卫最显崇,满洲将相多由此出。

笔帖式(汉译文书)则是普通旗人子弟晋身捷径。中央各部院及地方督抚、将军、都统、织造、关盐各衙门,均设笔帖式一职。

仅中央各部衙笔帖式,就有一千五百五十人之多,清一色旗人,而在旗人中,又以满洲旗人占绝对多数。

笔帖式之出身有任子,有捐纳,有议叙,有考试。旗人凡文武翻译举人、翻译生员、贡生、监生、官学义学学生、领催、亲军、库使、骁骑(马甲)以及闲散,皆可参加笔帖式考试,足见其来源广泛。

试题极为简单,仅翻译一道。通过考试者,注册序班,按旗分缺选用。此外还有无需考试,先充无品笔帖式,效力期满议叙改正。

笔帖式品级虽低(高不过六七品,低则未入流),但升迁快,只要有可靠奥援,或善于攀援,即便材质平庸,或目仅识丁,一二十年间,也可至大富大贵,即时人所称“将相大僚,多由此途历阶”。

清廷为保证旗人仕进,在科举考试中实行满汉分榜,又为旗人特设翻译考试,考试内容远较汉人科考容易。

满洲统治者通过这些措施,为旗人晋身提供便利之阶。

有清一代,尽管汉官人数在不断增多,地位也在逐渐提高,但优待旗人的原则却从未动摇,其影响是很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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