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职的官员还能再被启用吗?从清档案入手,试析清朝起废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6 11:17:33 发布人:hao168

一个强大的国家少不了人才,作为一国统治者,最重要的是要会用人,善于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如此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在用人的时候,有功之人要赏,犯错之人要罚,犯罪之人要惩,恩威并施,方能让人心服口服。而对于

一个强大的国家少不了人才,作为一国统治者,最重要的是要会用人,善于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如此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在用人的时候,有功之人要赏,犯错之人要罚,犯罪之人要惩,恩威并施,方能让人心服口服。

而对于那些受到处分或被撤职的官员,也就是废员,若是他们有过人之处,依然可以重新任用。这一点在历代官职中屡见不鲜,不过各朝各代处理的方法并不相同。直到清朝时期,不仅重新任用废员,还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起废制度。

在雍正元年,雍正帝曾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将八旗废员分成了两种,一种是犯了私罪的人,比如说贪赃枉法、行止不端、旷班等。另一种是犯了公罪的人,比如衰老有疾、因公诖误等,这一种也是起废制度的重点实施对象,这些人一旦被废,人身行为就会受到限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旗或回籍。

一般来说,八旗废员不管在何处当官都需要限期归旗,如果是在外地当官,当地官员会令他们限期归程,并且把此人的家庭成员造册,盖上“并无遗漏、隐匿”的印章,交给吏部和他所在的旗分进行核查,至于归旗的期限,一般是3-5月。归旗的废员每天走一个驿站,直到京城为止。

而京城本地的八旗废员,如果犯的是因公诖误罪,则可以留在本地居住,如果犯的是偷盗亏欠钱粮等罪,则可能会进京归旗,或是安插到各省驻防处。

若是汉废员,在京当官被革职后,吏部会先告知他的原籍地方官,然后移交五城兵马司,严格催促他立刻返乡,并把回乡日期上报吏部和原籍地方官。在外地当官的废员行程也相差无二。返乡时间是1-5个月,如果废员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归旗或返乡,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如果八旗废员及其家人没有进京居住,汉废员没有按时返乡,都察院和地方督抚会给他们作出惩罚,那些已经被革职的官员还会被治罪。而如果是负责监督的官员没有监督到位的话,这些监督官也会被降级处罚。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废员都有能力归旗或返乡的,特别是那些因公被废的官员,因为一旦被革职,他们往往没能力承担归程的路费。若是废员病故的话,他们的家人就更难返乡了。所以在康熙五十三年时特意规定,各省要设法资助没有能力归旗或返乡的废员,至于具体的资助方法,现在只知道云南省的资助方法是:每年从公费中挪出一千两,根据革职、病故等情况,酌情资助废员返乡。

这些废员都是清朝政治中的特殊群体,官员在被革职以后,会继续受到都察院、原籍地方官等的监督,不能够擅自离境、离旗,也有些废员还可以帮忙处理政务等。所以,革职不代表结束政治生涯,统治者考虑到这些废员中不乏可造之才,因而才特别指定起废制度,给这些废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早在清朝建立以前就已经有起废制度了,当时的皇太极就曾起用过废员,后来满族入关,清朝建立后,起废制度也一直延续下去,多任统治者都曾起用过被革职的官员。比如说康熙时期,由于军事或某一个具体事务的需要,起用的废员不在少数。不过此时的起废制度仍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并没有形成完善制度。

直到雍正元年,雍正帝开始区分废员罪行的轻重程度,当时他指出:“因公诖误革职人等,虽经削职,尚得改过自新,安知其日后不仍堪效用也。”因为当时的“因公诖误”包括官员奏章抬写错误、朝班失仪等,而雍正帝强调的是犯错的性质。确定了这一个条件以后,之后所有的统治者都能坚守着。

此后,起用废员逐渐有了一定制度,不过废员要重新起用可不容易,他们需要经过层层审查、考核,才能获得起用的机会。在雍正年间起废的方法是这样的:地方督抚让废员先效力,如果确实是有才干的,就会向朝廷举荐,在审批通过以后,就会把这名废员送到各部,去面见皇帝,或是直接奏请皇帝,让这名废员负责某一项事务,等到皇帝批准后,再面见皇帝。但如果不经过各部商议,直接就引荐给皇帝的话,这个督抚就会被弹劾“滥委废员”。

地方督抚要保举废员,一般有以下这几种情况:第一,因才能而保举。废员要想被保举,关键还在于他们的德行和才能。只有他们的德行良好、才能卓越,才可能被举荐。比如凃基,他在任时,励精图治,廉洁勤勉,有突出的业绩,当地百姓对他极为尊敬,在他离任六年后,仍受当地百姓的推崇,故而后来被广东总督举荐。第二,当负责衙门事务的人员不足时,地方督抚也会保举这方面的废员。第三,处理辖区内公共事务需要专业人才时,也会保举该方面的废员。

地方督抚保举废员虽然是按规定办事,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被保举的废员德行不良或是办事不力的话,那么该督抚也可能被连累弹劾,从而受到皇帝的训斥。而废员除了得到地方督抚的保举以外,也可以通过捐资修剪城垣、河工等等,以效力来赎罪,从而被送部引见,得到起用的机会。由此可见,雍正时期,起废制度已经逐渐形成。

到了乾隆时期,在沿用原有起用条件的基础上,又有所创设,令起废制度更加规范化,覆盖范围也更加广泛了。在嘉庆和道光时期,又不断对起废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发展成职官制中的一项成例,并一直沿用到清末。而总体来说,这三个时期起用废员有以下这几个具体做法:

第一,皇帝颁布起废令,由都察院和吏部兵部考察废员。就是说,废员先向都察院申请起用,等都察院查明该废员确实是因公被废后,才能奏请引见皇帝 由皇帝来作最终决定。乾隆帝曾言:“废员用舍,总俟引见时朕降谕旨,并不定于都察院之陈奏。”所以,皇帝才是最终的决定人,这也体现了清朝统治者凡事亲力亲为,防止大权旁落的行政风格。同时也表现出了统治者爱惜人才,慎重国家名器的意思。

第二,捐复职衔。在雍正六年就开始有废员捐复的做法,“各项革职之人,可捐复原职原级”。此后,经过几次增订后,这一做法逐渐成为一种制度,这也是嘉庆和道光时期起用废员的主要方法。其中商讨次数最多的问题是哪种废员可以捐复职衔,因为这种起废做法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对报捐废员的条件限制已经开始放松,已经不再仅限于因公被废的范畴,就连犯有私罪的人,也可以根据他犯罪的轻重来核定其是否有资格捐复职衔。

到了清朝中后期,捐复已经成为了官场上一种普通现象,废员都以这个为捷径,希望得到朝廷的宽恕。而清朝统治者除了允许废员捐复职衔以外,还要衡量废员罪行的轻重,仔细甄选人才,以免误用无才之人。捐复之事,吏部和兵部每个月会上奏一次,皇帝亲自审阅,如果有部议驳回,不允许他捐复的人,皇帝会下旨批准。如果有部臣请求是否准其捐复,皇帝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定夺。总之捐复之事,完全由皇帝定夺,这就避免了朝廷部臣徇私舞弊的行为。

除了以上的起废途径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清政府还可以根据特殊需要随时起用废员,这能很好地使废员虽然被革职,却并没有耽误事情,也让可用的人才依然能够为朝廷所用。在乾隆元年时,礼部曾奏请将“八旗废员,及告退笔帖式,并从前效力军前、年老有疾之员有精于国语、可为师法者,一并考试录用,年满分别加衔,以示奖励”。

考取八旗官学满教习的废员,只要教习满三年,根据情况,可以这样做:第一,如果是教导有成的废员,可以把他列为一等人,分别给予他们七品官衔或八品官衔。如果这些人还想继续留学教习,并在满三年以后,依然考核为一等,则可以成为七品小京官或八品笔帖式。第二,如果被列为二等人,则需要继续留学教习三年,若是三年后教导有成,再奏请议叙。这就是八旗废员能够重新获得官职的捷径,但只限于旗人,汉废员没有这个特例。

而废员不管是通过哪种途径被重新起用,他的记俸方式都和其他官员不同,一般来说,内外官员都是以实际上任之日开始计算任职时间。如果因为疾病、丁忧等而告假的话,先扣除这段离任时间,前面上任时间依然算数。但废员却不同,如果他们被重新起用,那么被废之前的所有任职时间都要被注销。

综上所述,清朝起用废员,从最初的随意起用,到后来逐渐形成了完善制度。而起废制度的主要实施对象主要是四品以下的官员,特别是微末属员最多。因为这些官员很难得有机会面见皇帝,难以上达天听,往往被上级官员压制,无法给自己申诉。在起废制度实施后,这些官员就有了自辩的机会,还能重新入仕途。正因如此,这项制度成为了清朝职官制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

起废制度还直接反映出了清朝统治者对人才的取舍标准,它在用人政策上远比明朝要更积极、更开明。在清朝中,不乏以废员身份被加恩,并坐上高位的人。这些人都是极有才干的,只是因为一时的错误才成为废员,只要给他机会改过自新,依然是可取之人。先废后用,废人不废,这样做也避免了人才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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