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被家暴16次”,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缺位

发布时间:2023-06-28 10:26:14 发布人:hao168

只有及时启动、有效施行、切实阻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真正成为家暴受害人的避风港。全文1503字,阅读约需4分钟 ▲资料图。图/IC photo据海报新闻报道,近日,成都一女子称两年期间被丈夫家暴1

只有及时启动、有效施行、切实阻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真正成为家暴受害人的避风港。

全文1503字,阅读约需4分钟

▲资料图。图/IC photo

据海报新闻报道,近日,成都一女子称两年期间被丈夫家暴16次,导致多处内脏受伤,引发舆论关注。6月26日,成都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谢女士的家暴案件,武侯区妇联已经在和公安机关协同持续跟进,妇联会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关心关爱,也会坚决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从传播链观察,起初是一段当事女子躺在病床上的视频,因极具视觉冲击而得到广为传播和普遍同情。当事女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慨叹“为什么我逃也逃不了,离也离不掉”,引发了更多围观者的共情。这一事件的舆论聚焦,直指“家暴受害人维权难”。

在法律文本上,家暴受害人不应该这么难。“逃也逃不了,离也离不掉”的背后,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依。一说到家暴,舆论上人人喊打,立法上叠床架屋,进入具体的个案,又常见职能部门的缺位和亮点制度的失踪。

反家暴的直接法律依据,不但有民法典、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甚至还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8年前出台的这部法律,曾因推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备受舆论赞誉,也被普遍寄予颇多期待。

人身安全保护令,本应成为家暴受害人的避风港,此次成都的女受害人也不应例外。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只有三项: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从新闻事实分析,上述个案完全符合。

而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只要这一制度被激活,家暴随时可以被终结。但“两年被丈夫多次家暴”的惨剧,还是发生了。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信息,某次被家暴,“躲起来之后,我向派出所、社区、妇联、法院、民政局等多方求助过,询问是否可以离婚,怎么样才能把婚离掉,最后也没有太大的效果。”

因此,这一个案值得深入复盘,背后的共性问题更值得追问。比如,多个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都有法律援助服务,面对受害人的求助,是否及时启动了法律帮扶?是否为受害人提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离婚诉讼的具体路径?受害人是否采纳了相关建议?

当事人谢女士还披露,4月24日,她曾去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材料不全,她准备第二天带齐材料再去起诉,“没想到我根本就没有等到第二天去法院。”

事件就这样走向恶化。最新的消息称,据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于5月12日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指派有关人员对谢女士腹部伤情进行鉴定,谢女士腹部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标准。当事人还披露,其丈夫贺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拘,“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还在取证阶段。”

至此,此案由家暴已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罪案。哪怕最终进入司法,也已不是家事诉讼的离婚法庭,而是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伤情已达重伤,即便可以期待司法正义,亦无法弥补身心创伤。

反家暴如治病,最好的“治疗”是防病于未然,治病于未发。若已然“发病”,“对症下药”首先就应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再同步依法追责施暴人,让家暴立即止步。

被寄予颇多期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该在家暴已然“发病”时失踪。只有及时启动、有效施行、切实阻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真正成为家暴受害人的避风港。

值班编辑 康嘻嘻 李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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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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