侏儒其实是一种病,目前的发病几率在1/25,000。总之他们或多或少会因为自己矮小的身材,会被大众所排斥,嘲笑。但在古埃及社会中却是另一番景象,侏儒似乎并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相反他们的社会地位还较高,
侏儒其实是一种病,目前的发病几率在1/25,000。
总之他们或多或少会因为自己矮小的身材,会被大众所排斥,嘲笑。
但在古埃及社会中却是另一番景象,侏儒似乎并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相反他们的社会地位还较高,受到人们强烈的欢迎,有点像电影里的霍比特人或是矮人。
他们不仅心地善良,能歌善舞,甚至心灵手巧,无论是在宫廷宴会上逗人发笑的小丑,还是在手工作坊里的能工巧匠,都有他们的身影,甚至古埃及人以他们的形象制作神明。
这些神明甚至能保护他们,虽然有时他们也会被叫做邪灵,但他们只是爱恶作剧,这些也无伤大雅。
侏儒虽然是在生理上的缺陷,但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他们的智力相当也可以正常的生活,如果是在王室法老的家庭里面出生,他们更会受到尊重。
古埃及社会并不像你我想象中的那种绝对的王权,人分三六九等。
而是绝对的平权就连妇女也是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而侏儒也不例外。
古埃及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标准来强制人们一律平等。
这些法律法规约束的人们使得侏儒在社会中可以立足而不是受到歧视。
贝斯神像
邪灵或许是所有怪物中历史最悠久的。
从最早的时代开始,每次发生什么不好的事情,无论是糟糕的收成还是肆虐的瘟疫,人们都会怪罪到邪灵头上。
古埃及有一些喜欢恶作剧的邪灵,如侏儒神贝斯。
彼特里博物馆也收藏有一座贝斯神的雕像,1925—1932年发现于埃赫塔吞,属新王国第18王朝时期。
其模样和大英博物馆的贝斯像很不一样,但也是一个侏儒神。
此贝斯神上身长,下身短,而且似乎有些罗圈腿,有一副猫的耳朵,眼睛、牙齿和舌头都是安装上去的。
贝斯神在古代埃及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们不是很清楚,但它被崇拜的时间很长,直到罗马人统治时期,还在崇拜它。
开罗埃及博物馆收藏有一座罗马人统治时期的贝斯神像。
医学和魔法总是密切相关的
在古代妇科文献中,有关如何处理子宫脱垂的医学建议总是和防止流产的魔法咒语一起出现。
和美索不达米亚人一样,埃及妇女在分娩后也会被监禁起来,虽然在期限上更为仁慈,只有两周。
我们考古发现,从公元前1800年开始就出现了装饰着分娩保护神喜神贝斯和塔沃里特形象的头枕,它们大概在守护着产妇的身体。
我们还发现,从公元前1450年(大约在图坦卡蒙时代之前一个世纪)开始,就出现了表现母亲处于产后被隔离状态的泥塑与石像—一个裸女头戴华丽的假发、佩戴珠宝,躺在床上,身侧常常有一个孩子。
德尔麦迪那村的文献还记载,孩子的父亲享有陪产假,还会买一些特殊用品给妻子助产,其中包括一种以侏儒神喜神贝斯的形象为床腿的特制床。
但半个月期限一满,产妇和婴儿就会离开床,重新回到社会中,而家人们会适时为他们举行庆祝活动。
维系社会行政体制运作的法律——公平
古埃及铭文当中并没有记载将侏儒列为残疾或者是畸形的文字出现,说明古埃及人视之为正常人,只不过他们个子不高。
他们生活在古埃及这片土地上,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他们心灵手巧制作工具能不能够让我逗人发笑。
这不得不提到古埃及的法律。
当时尼罗河流域居民的农业、手工业和社会的实际状况,表明当时的社会不可能是个人恣意的统治,当时的社会秩序一定是在国王或者法庭执掌下的,而且这个体现是有庞大的规则支持的,体现正义和人性。
在古埃及的不同时期,行政结构有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和神权结合得很紧密。
在这个体系中,各个行政单位的长官是司法和行政权力合一的。
在司法中,他们直接体现着玛阿特所代表的正义,在其他方面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他们也遵循着玛阿特。
所有人
古埃及的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诺里法令中对于赛帝神庙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处理,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认为被带到国王面前的人都是罪犯。
在埃及人的观点中,平等是很清晰的概念,在宣判的时候,天平不会因为任何人(不论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如何)而倾斜。
从现在发现的一些关于诉讼案件的资料中可以看到,在古埃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形形色色的,比如有女儿状告父亲把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送给了他后来的妻子,也有合同内容是仆人把自己的财产卖给主人等。
另外,在诉讼中女子、仆人等都可以作为证人。
有研究结论认为,即使在托勒密时期,埃及也从来没有罗马的那种奴隶概念。
那些终生为他人工作的人和外国人,在法律地位上和其他人是相等的。
例如,在拉美西斯时代,两个女奴之间是可以买卖她们自己所有的财物的。
在这两个案件中,是他们的主人买了土地,但是文件中规定他们可以向外人出售它,这说明主人不能用优势地位来影响他们,这清晰地表明,主人的允许并不是必须的。
法律的权威:争议最终通过审判来解决
审判是争议最终解决的方式,这一概念在古埃及社会中扎根很深。
在古埃及的文学作品和有文字记载的资料中,发现了不少关于诉讼的记录。
上自对王权的争夺,下至普通琐屑事情的处理,基本上可以说有争议,就有审判。
对当时的埃及人来说,法律程序本身是非常重要的,注重法律程序对于穷人和其他的弱势群体来说,尤其重要。
在古埃及,穷人和其他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法律正义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目前也发现在个别情况下,有一些地方官员自行处理一些比较大的案件,而不把这些案件送交法庭进行处理。
比如在纸草德尔麦迪那上就发现一个工人偷窃了一些羊,失主搜查了工人的住所,发现了羊,这样的案件就没有交给法庭处理。
在古埃及,对于在法庭上胜诉的来说,一个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当时的埃及人就已经意识到,如果没有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话,个体所感知的正义就非常有可能大打折扣。
所以,争议的解决程序本身对于实现正义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一点上说,和现代的“正当程序”的概念非常接近。
古埃及人把埃及看成是由上、下埃及两部分组成。
法老应同时统治这个国家的两部分。
这种地理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地缘政治观念。
而且,在古埃及,人们对于法律的崇尚切实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第5王朝的时候,有一个关于俄赛里斯的传说。
故事说,埃及曾经有一个正义的国王叫俄赛里斯,他非常开明,也深受人民的爱戴。
但是他的兄弟塞托很嫉妒他并设计陷害他。
最后塞托的阴谋得逞,俄赛里斯被装到一只金柜里扔到了地中海里。
他的忠诚而聪明的妻子埃西斯终于找到了他的尸体,并抚养了他的儿子荷拉斯。
当孩子长大后,埃西斯教会了他所有的战术,并让人们帮助他报仇复位。
国家于是就分为两个部分,在叔侄之间展开了多次战争而不分胜负。
最后是神通过法庭审判来判明是非并决定了这场战争的结束,最后国家被分为两个部分,荷拉斯也就加冕成王。
这个传说反映出在当时的社会中已经普遍接受的观点,那就是争议最终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另外,在其他的古代社会中较少见的审判也可能出现在古埃及社会中。
比如关于篡夺王位图谋杀死国王的案件,后来也组建了特别法庭进行审理。
在其他古代社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几乎是立即处死的。
总论
在古埃及,包括侏儒在内的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研究所揭示的,尽管不存在统一的成文法典,但古埃及人已经创造了足够丰富多彩的法律文明,仅仅是上述的概括,只能勾勒古埃及法律的些许特征。
从古埃及最初的文明到现在,人类已经走过了若干个千年,从上古时期的法律印痕到现在法治的昌盛,似乎诠释着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和对捍卫权利方式的选择。
古埃及法律的演进过程也充分昭示了这一点。
权利的觉醒自原始人类就已经开始,用法律而不是用武力来结束纷争,这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无限可能。
从某种程度上说,诉诸法律是人类的本能。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力的声音。
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参考资料:
古埃及法的作用;古埃及法研究;2016.11;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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