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交往和对外政治互动过程中,奥斯曼人主动吸收周边国家与民族的政治社会制度,并依照国家扩张和发展的需要,逐渐形成了奥斯曼帝国独具特色的一系列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对游牧民制度的改变和限制;行省制度和
在文明交往和对外政治互动过程中,奥斯曼人主动吸收周边国家与民族的政治社会制度,并依照国家扩张和发展的需要,逐渐形成了奥斯曼帝国独具特色的一系列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对游牧民制度的改变和限制;行省制度和蒂玛尔体系的实施;宽容的宗教政策和米勒特制度的实行;以及对独特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对游牧民制度的改变
在政治方面,奥斯曼帝国最初的政治制度起源于其部落组织和结构,在处理人与人、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关系方面主要靠游牧民的习俗和社会习惯法。然而,随着奥斯曼人的迁徙、扩张和对外交往,奥斯曼人如同其塞尔柱先辈一样,逐渐改变了游牧民制度。
(1)突厥人的游牧民制度
突厥汗国时期,国家的组织形式仍然是松散的部落联盟,几大部落贵族共同推举最强大的部落首领为可汗。可汗的职责就是保证部落不受外敌的掠夺和侵犯,维持部落内部的和平与安全,同时要发动对外战争,能够为本部落带来财富和利益。一个可汗权力和威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汗的军事能力及获得与积累财富的能力。各部落在汗国中的地位取决于它们自身的强弱大小。因此在对外征战中,各部落都想获得更大的胜利和更多的财物及人口,以此来壮大自己部落的力量。
可汗自身也特别崇尚武功,鼓吹尚武精神,以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地位。由于注重武功,突厥汗国对于商业、征税和外交则不甚擅长,常交由异族人来处理。为了管理地域广袤的领土,汗国被分为东西两个大区,由叫“设”的长官管理。西突厥沙钵罗咥利失可汗时,在全国分立十“设”来管理十个区域。作为行政和军事长官,“设”通常由可汗的直系亲属来担任,以利于操控军政大权。但由于各部落逐水草而居的特点,突厥汗国没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机构,各部落和被征服地区有较大程度的自治权。军队仍以部落组织为基础。贵族会议制度表明了各部落首领在国家政治、军事和汗位继承方面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由于国家体制的松散特征和实力原则,所以突厥的汗位继承毫无定制,受到可汗意愿、王子或亲王实力和贵族会议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汗位继承的无序往往导致内部纷争和争斗。
有关突厥汗国时期法律状况的史籍至今仍然缺乏,只能推测其“祖宗之法度”当源自于匈奴等游牧民族,或源于部落习惯,口授心传,习以为之。而有关突厥汗国的衰亡方面,有国内学者指出:“其过度依赖军事政府的政治文化及军制的缺陷显然是一个重要原因”,“它依赖于军事强人,如遇明君圣主,则有开疆立国;累有乱臣贼子,则又勤王倒王,内乱不休”,甚至进一步说这种状况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此不难看出,突厥汗国的游牧民部落体制缺乏制度的稳定性,对于军事首领的个人能力依赖性过强,不利于国家政局的稳定与制度的发展。
(2)对游牧民制度的废弃与限制
为了维护农业生产和统治秩序,奥斯曼人学习塞尔柱人的政策,对游牧群体的劫掠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便减少游牧民对农业生产的破坏,稳定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政治管理体制方面,奥斯曼一世时期的国家更像是一个部落联盟。而到了奥尔汉时期,奥斯曼人就已经开始采取中央集权化措施,逐渐开始废弃游牧民制度,加强对所属游牧民的控制,建立起非部落单位的新型军队,任命非奥斯曼人为维齐,并设立贝勒贝伊的官职等。穆拉德一世时期,奥斯曼帝国更是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设。到了巴耶济德一世时期,帝国进行了广泛的行政体制改革,以便加强对地方的直接统治权和中央集权。
所有这些从游牧民体制向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体制的转变,极大地增强了奥斯曼帝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稳定性,成为大突厥民族中成功实现政治体制转型的部族,为奥斯曼帝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及帝国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成为奥斯曼帝国长期强盛的制度特色。
二、行省体制与蒂玛尔体系
行省体制和与其密切相关的蒂玛尔体系是奥斯曼帝国的一大特色。这种苏丹分封军事采邑的制度,实际上是在继承阿拉伯人和突厥塞尔柱人的制度基础上发扬光大的。
阿拔斯王朝时期,穆塔瓦基勒创设了外籍军事单位以后,其军事力量就开始衰退了,因为那些单位不利于军队风纪和团体精神的维持。穆克塔迪尔又开始采用包税的政策,把各省的赋税承包给各省的地方长官或军事首领,以便他们直接用税收发饷,不再由空虚的国库发饷。在布韦希人执政的时代,士兵们的补助金,是以小块的土地,而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这就播下了封建军事制度的种子。
塞尔柱人在以巴格达为中心向外扩张的同时,也吸收了阿拔斯哈里发帝国的既有的一些政治及社会制度。给士兵分配小块土地的补助金发放形式得以发展。后来,这种做法就逐渐演变为一种惯例,地方长官或军事首长,接受几个城市或地区作为年金,他们以绝对的权力统治这些地方,每年向塞尔柱的国王缴纳贡税。在战争时期,他们指挥由自己装备和供养的一定数量的军队。有人把大臣分为三级,省长分为两级。甲级省长是一般的省长职位,有绝对的权力,指挥军事,任命法官,监督司法,征收赋税,维护公安,保卫宗教,惯例警察,领导聚礼。乙级是特殊的省长职务,没有任命法官和征收赋税的权力。
后来,塞尔柱人的政权以伊斯兰教法及其相关的征税原则为指导,以“伊克塔”分封为基础进行运转。“塞尔柱克帝国是建筑在一个部族基础上的,塞尔柱克人的风俗习惯和组织形式,都是游牧民族所固有的老一套,这样建成的帝国,只有超群出众的人物才能控制。依照尼采木·木勒克于1087年所建立的军事封建制度,中央政府所赏赐的封地,第一次变成世袭的了。因此,这个制度立即就导致许多半独立国家的建立。这些分散的小王国,在辽阔的帝国的各个地区,取得了实质上的独立地位。波斯的大塞尔柱克王朝,则一直维持着名义上的宗主国地位,一直到1157年为止。”
奥斯曼帝国在继承阿拉伯人和塞尔柱人给将士分配土地的做法,并对伊克塔制度进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奥斯曼帝国独具特色的蒂玛尔制度。蒂玛尔实际上是苏丹分封给骑兵将士的采邑,将士获得采邑上面的分成制田租。蒂玛尔持有者只有提供士兵并带领士兵作战的权利,但没有头衔,没有司法权,也没有贵族身份。受封蒂玛尔领地的蒂玛利奥通常自己负责在辖区内征收税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民缴纳的什一税构成的。普通的蒂玛利奥要参与地方政务和军事的管理,监督司法,和平时期组织自己的家臣进行训练,战时为苏丹提供与自己领地规模相匹配数额的骑兵。
奥斯曼苏丹不仅将蒂玛尔领地赐予突厥人和其他穆斯林,而且还将其授予巴尔干被征服地区的基督徒领主及贵族,尤其在奥斯曼国家初期,巴尔干地区的许多基督徒贵族被苏丹授予了蒂玛尔领地,他们逐渐皈依伊斯兰教,并融入奥斯曼社会。为了加强对蒂玛尔持有者的监督和管理,苏丹每年都要派官员对各省的村落人口、土地和牲畜进行调查登记,编辑成册。这样,苏丹在宫廷里就可以清楚地掌握国内各地区蒂玛尔封授的实际状况,也便于对蒂玛尔持有者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土耳其博物馆中,保存得最早的登记册是1431年的,而有关记载表明这登记册可以追溯至14世纪。
蒂玛尔制度在巴耶济德一世时期得到迅速发展,不仅使国家的社会体制更加军事化,许多军事贵族应运而生,而且减化了宫廷向骑兵支付薪金的繁琐程序,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总结
从文明交往的结果来看,奥斯曼帝国创立了自己独特的社会制度,从基督教世界和周边邻国吸收了大量人才,创立了比较稳定的中央集权制度和相对平衡与多样化的军事制度,不断扩展着文明空间,在穆罕默德二世统治时期发展为地跨亚欧两洲的大帝国。奥斯曼人能够从一个较小的边远游牧部落发展为地跨亚欧的大帝国,这与其积极参与文明交往并在文明交往中借鉴和吸取其他文明的先进物质、技术和文化成果是密不可分的。正是在文明交往中,奥斯曼帝国从一个边陲小公国发展成为西亚地区的大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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