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瓦利源于贾希利叶时期阿拉伯部落的庇护习俗。庇护和依附同时存在。阿拉伯人的庇护被称为“瓦拉”,自贾希利叶时期就它存在于阿拉伯半岛社会。《简明伊斯兰教法》将瓦拉译为一种依附权,瓦拉是某人因释放奴隶或因订
麦瓦利源于贾希利叶时期阿拉伯部落的庇护习俗。庇护和依附同时存在。阿拉伯人的庇护被称为“瓦拉”,自贾希利叶时期就它存在于阿拉伯半岛社会。
《简明伊斯兰教法》将瓦拉译为一种依附权,瓦拉是某人因释放奴隶或因订立结盟盟约所应得的依附权。麦瓦利是缔结瓦拉关系的人、瓦拉的承担双方。
阿拉伯学者们通常认为,瓦拉起源于阿拉伯游牧部落的风俗,但在更早的氏族、罗马希腊国家中已经有了类似的依附活动。米勒认为,阿拉伯人的瓦拉在法律层面来源于罗马,帕翠莎·克恩同意这个观点,提出伊斯兰瓦拉和罗马法律庇护制的诸多相通承接之处。
一、古代氏族接受外来人
“氏族”一词意为种类,氏族是由共同出身为纽带连接在一起的团体。氏族团体具有统一血缘,供奉同一神灵,他们之间互有继承权。氏族的关系比外戚更亲近。凡是达到同等文明程度的民族,他们的发展过程是相似的。
19世纪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摩尔根的学术生涯始以对美国印第安人的研究,他指出,这种经验对于全人类是适用的:人类从蒙昧时期,经过野蛮时代,抵达文明状态,人类的起源相同,经验相同,进步相同。
人类在野蛮时期后期和蒙昧时期都在部落氏族内生活,氏族制度是人类最古老、最普遍的制度之一,并对后续的人类进步产生影响。
游牧社会的庇护是部落对外来人提供保护、宗谱,部落由此获得新力量的常见方式。农业社会的庇护人通过提供原始生产材料,获得依附人的服务和物质回馈。
在原始社会形态,氏族是资源获取和分配的主要整合力量,而不是后来社会出现的阶级。无论是母系社会还是父系社会,总有新的人员因为某些契机加入原有的部落氏族。这种收养外人的习俗就是一种庇护。
被俘获的妇女和小孩通常能得到被收养的宽大待遇。收养外人不仅被赐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还被赐以本部落的部籍。男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自己的孩子。
人们聚集在某公共场所,酋长出来致辞,宣布被收养者、被收养的名字、收养的理由、收养者的名字及其所属氏族、赐给被收养者的名字,等等。
柏拉图说,亲属就是供奉同一个家神的团体。被收养的外人和其他成员供奉同一个神龛,证明了后天获得关系的合法性受到公众认可。一个人失去原生关系的流浪者,由此能够重获新生,同样,一个人丁不兴旺的氏族,能够通过收养外人再获生机。
在原始社会,私有制、封建等级这些概念还未出现,货币经济、阶级剥削尚未成型威胁氏族的主体管理。因而,部落收养的外来人并不是绝对低微的。被收养的外人与他的收养人之间是一种与瓦拉类似的庇护-依附关系。这印证了瓦拉并不是阿拉伯人的独创。
在任何蒙昧和野蛮的社会中,血缘亲属关系都是一个人社会身份的首先定位,亲属称谓之间代表了一种相互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的祖先构成他们的集体关系网络。收养外人创造的新亲属是人类氏族普遍的现象。
甚至摩尔根本人,因其对印第安人研究的巨大贡献,在19世纪被印第安某部落收养为部落新成员。被收养的外人在获得新集体的保护后,与原来的成员共享家族宗谱、共同祭祀、保卫集体安全,并在对方受到侵害时义务提供帮助、支持。
二、罗马的庇护制
罗马的政治体系由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罗马人称自己为“罗马民族”,他们的民族基于氏族产生。
摩尔根认为,在罗马人的政治方式和体系中,第一是氏族,具有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是库里亚,即若干氏族为了实行宗教上的政治和政治上的活动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体;第三是部落,若干氏族按照库里亚组织而结合的一种集团;第四,民族,联合诸部落而形成一个氏族社会的集团。
十个氏族是一个库里亚,十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这是一条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国家的逻辑线。
王政时代,罗马人举行的商讨重大事务的人民大会被称为“库里亚大会”,成年的氏族成员按照库里亚聚集后投票,每个库里亚有一张集体票,众多库里亚的集体票构成罗马民族的最终决定。
法律裁定、官员选举和就职都需通过库里亚大会确定,投票者是家庭主人“父亲”,他们是公民的代表,平民、奴隶和门客没有投票权。
罗马最早的三个阶级是:贵族、门客和平民。在大量的平民存在且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庇护为减少社会流动和保障平民安全提供了一种可能:贵族庇护门客,奴隶或平民通过成为贵族的门客,获得一个合法的政治、宗教身份。同样,一个富有的平民如果想要合法经商、受到法律保护,他就必须成为某个公民的门客。
平民首先来源于被释放的战俘,其次,在罗马建城前后的动乱时代里,有不少人脱离本部落,到城市中闯荡冒险。另外,在氏族划分时,一些破落的氏族被排除出来。未经公开婚礼所生的子女和私生子一样,得不到家庭的认可,他们和无族籍的被释奴隶混杂在一起,很快构成一个庞大的平民群体。
塞尔维乌斯时代平民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和公民相差无几。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口占比很大的平民如果一直处于政治社会圈外,无疑是一个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只有将他们以某种方式连接到公民身份,给予一定的政治权力,才能避免他们对政治秩序的造成威胁。
罗马和雅典都要求每个外邦人为自己选择一个庇护人。通过成为门客,他和城市有了某种联系,在保护之下享有一个合法的宗教、法律身份。奴隶也有可能通过家庭获得合法的氏族身份,成为主人的门客。罗马的家庭包括外来的奴隶,奴隶能够以某种方式进入家庭。当然,门客获得的宗教、法律权力是部分的。
门客臣服于主人,为主人偿还债务、提供服务,为主人耕种土地、上交自己的劳动成果,从庇护中获得一个合法身份、主人的保护和部分自由。
主人为门客提供保护,将门客接纳入家庭,当门客处境困难时,主人周济他们、教育他们的子女,在门客去世而无直接继承人时,主人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共和时代的庇护人最主要的义务是给门客提供法律保护:作为家庭的法官,主人有权在家庭内部审判门客;当城市司法传唤依附人时,主人有义务为其辩护。主人掌握着门客的生杀大权,他们的婚姻必须经主人安排才合法。
庇护关系是稳定的,不可被轻易抛弃。古代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主人若错待门客,必遭诅咒,诅咒他——让他去死吧”。一旦成为庇护制的一方,无论是主人还是依附人都不能随意脱离,他们的后代将持续这种关系。
在罗马,对门客的解放是逐步完成的。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以地域和财产建立起新的政治制度,他模仿希腊尤其是梭伦的榜样设立新的人民大会,不分公民和平民的服兵役者都可参加,氏族为主的罗马政治秩序由此被改变。
改革推进了罗马从氏族向国家的过渡,无疑对门客是有益的。雅典的庇护由梭伦终结,亚拉士多德说“他结束了人民受奴役的状况”,而罗马庇护制的终结是渐进的。
罗马共和时代末期,庇护不再世袭。这时的门客被称为“自由人”,他和早期的门客一样受主人保护、服务主人,不同的是,自由人和主人的关系止于第二代、第三代。
后来,门客能够分到一块自己的土地,虽然仍旧是为了主人的利益劳作,但他们能拥有一块附属于自己的土地。再后来,每年的租税变成固定的,门客能够从劳作中获得回报,享受丰收的好处,门客们由此变得更加独立。在几百年之后,罗马早期的庇护消失了。
三、贾希利叶时期阿拉伯部落的瓦拉
古代阿拉伯社会的瓦拉是一种占有不同资源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双边交换。瓦拉是一种庇护,它起源于贾希利叶阿拉伯的部落习俗,瓦拉可以是一对一的,也可以是一对多的,和多对多的。一般来说,释放奴隶的动作自动产生瓦拉关系,除非有解除的特殊说明,而后天获得的瓦拉关系是一种双方自愿达成的互助互惠协议。
(一)接纳“外人”
贾希利叶时期阿拉伯半岛麦瓦利的构成,无论是否具有释放动作,均是由亲属引申来的、被部落后天接受的“外人”,他们依附于新的部落寻求庇护,在新的群体展开生产活动。
部落的边界首先划分出了部落内的“我们”和部落外的“他们”。同一个父系家庭的亲人、氏族的族人是自己人“我们”,其他社会群体的成员是外人“他们”。内外的处境在人一出生时就被自然决定了。
麦瓦利在当时就是这样一群跨边界人,他们离开血缘决定的原生环境,加入并依附和自己血缘本无关系的新群体。释奴原是战争时被俘虏,或被贸易贩卖至新部落的奴隶,而结邻、结盟、或结亲,是通过后天缔结盟约的方式,成为新部落的准成员。
个体被逐出原部落后加入新部落的情况也属于贾希利叶时期麦瓦利的一种。他们被称为“被逐者”驱逐仪式发生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部落首领当众宣布该成员被逐,他当即不再拥有本部落成员的身份。
同解除部落关系的被逐仪式一样,依附新部落也属于重要的社会事件,需要在公共场合宣布,即瓦拉缔结仪式。依附人通过吮吸庇护人的一滴血、或者二者共同将手插入盛有水、或灰土的器皿中,完成宣誓,代表着前者以麦瓦利的身份加入部落。
麦瓦利在新的部落内除获得保护和合法身份外,还获得要求血金和复仇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被复仇的风险。部落的成员之间互相负责,若其中一人被杀,其他成员有义务为死者复仇,或向凶手追缴血金。
对应地,当部落成员杀人或者犯下其他罪行时,其他成员要为他承担被复仇者杀害的风险,或为他缴纳血金。在恶劣的生存条件下,他们凭借互相负责的团体保护得以存活。
这种对“外人”的接纳说明了贾希利叶时期阿拉伯社会中麦瓦利的处境:他们是后天加入部落寻求庇护的“外人”,理论上,在依附仪式后,麦瓦利等同于部落其他成员,但是,跨边界而来的经历使他总是无法快速融入新部落的核心圈子,也许要在几代后那才成为可能。
这一点上来说,麦瓦利中的释放奴隶、战俘和自由身者,个体依附和群体依附,情况都是一样的。
(二)庇护共性
瓦拉是人类庇护习俗在阿拉伯古代社会的体现,它具有庇护习俗的三个普遍特征:1.长期的;2.双边互惠的;3.不对称的。夫妻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持的长期关系,但不是瓦拉;市场买卖是互利互惠的,但维时短暂;朋友之间,交换的东西和双方地位趋于相似,也不能互称麦瓦利。
麦瓦利和主人之间的瓦拉关系是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解除,尤其是依附一方。贾希利叶时期,瓦拉关系可以买卖转让,后来在伊斯兰初期被禁止了。
一个人如果是麦瓦利,那么他去世后,他的儿子依然是原主人的麦瓦利,他们继续父辈的瓦拉关系。同样,麦瓦利主人也能将自己的瓦拉关系作为遗产留给继承人。瓦拉具有法律属性,麦瓦利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高级野蛮社会的继承规则是:最先,死者的遗产由父系氏族的成员获得,后来,遗产由死者的同宗亲属获得;法律一步发展后,遗产由死者的子女获得。伊斯兰前的阿拉伯游牧民不给予妇女继承权,因为她们不参与战斗、不执行复仇、支付血金的活动。而麦瓦利主人在麦瓦利依附人去世且没有直接亲属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瓦拉是一种双边互惠合作,主人和麦瓦利依附人分别为对方提供不对称的服务。双方所提供的内容不同,各取所需,互相合作。他们的关系是直接的,不存在中间人。
当一些麦瓦利达到足够的经济、社会地位时,他们能够拥有自己的麦瓦利,即瓦拉的叠加:作为麦瓦利依附人的同时,又可以担任他人的主人。这种情况多发于麦瓦利数量已经大幅增加的封建国家时期。
约翰·纳瓦斯基于古典阿拉伯文传记文献的量化研究发现,大部分的“麦瓦利的麦瓦利”生活在伊历2-3世纪,主要分布在非阿拉伯人原住区域,仅占样本总数麦瓦利的10.5%。能够拥有自己依附人的麦瓦利,往往出身名门,事业有成,或本身依附于著名的阿拉伯人或著名阿拉伯部落。
根据他们的出身年代计算,这种瓦拉很有可能是后人继承的,他们在自己的名字中写出,以显身份尊贵。
麦瓦利人群的长期存在、持续发展是瓦拉被不断实践的一个过程。瓦拉建立在个人-个人,群体-群体,个人-群体之间,在历史进程中被不断强化、健全,形成一套上到统治者、下至普通民众的普遍实践。
它为非阿拉伯人加入阿拉伯社群、穆斯林乌玛,提供了一套可行、体面的方法。如果说麦瓦利是一种社会人群、社会身份,那么瓦拉就是它的牵引力,是生成麦瓦利的内在约定规则,而这种规则源于贾希利叶时期的庇护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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