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书院案”新进展:二审法院驳回两名受害者民事上诉请求

发布时间:2023-07-17 19:40:06 发布人:hao168

7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豫章书院受害者代理律师处获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受害者民事上诉请求。今年4月28日,南昌豫章书院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禁止从

7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豫章书院受害者代理律师处获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受害者民事上诉请求。

今年4月28日,南昌豫章书院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一名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驳回了三名受害者提出的学费、精神损害等民事赔偿诉求。此后,五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有两名受害者对附带民事赔偿上诉。

4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图源:安源法院

二审法院驳回两名受害者民事上诉请求

萍乡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一名上诉人提出判令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四名被告人赔偿心理治疗费用135000元、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上诉请求,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他人收集的部分学生在豫章书院经历的自述、网络评论以及豫章书院简介、宣传活动等网络文章及网络图片,未提交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另一上诉人提出,判令吴军豹、任伟强、张顺三名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50000元的上诉请求,未提交证据。

关于一名上诉人提交的他人收集的与豫章书院相关的网络文章及图片,法院认为与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两名上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受害者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范畴;两名上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等,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回顾:一审宣判后异地重审,五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该案曾于2020年7月7日,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豫章书院校长任伟强等五人被判非法拘禁罪。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学费归还问题提出上诉。2020年12月,南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1年2月,江西高院指定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异地管辖此案。2021年7月9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新增七名受害者,本案受害者增加至十九名,均为豫章书院学生。

豫章书院原址。 新京报记者 李阳 摄

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军豹、任伟强等人曾于2013年共同出资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办学期间,吴军豹、任伟强等人对该校学生施行所谓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并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将部分学生带至烦闷解脱室进行禁闭,安排人员帮忙看守。每次禁闭时间3日至10日不等,非法剥夺了学生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张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并与被告人屈文宽参与轮班值守看管。被告人陈宾系教师,在看守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安排参与轮班值守。

今年4月28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军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5年;被告人任伟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5年;被告人张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3年;被告人屈文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3年;对被告人陈宾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赵露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大家都在看
Copyright © 2018-2020 郓城中悦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24501号-2 技术:ZYY时尚网
鲁ICP备20017431号网址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