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时期,针对旗人罪犯的刑法有哪些?有什么特点?

发布时间:2023-03-05 12:40:15 发布人:hao168

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时期的关外法制,是清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清入关前的社会背景比较特殊,导致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习惯法特色。女真部落在这一时期是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逐渐转型,随着社

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时期的关外法制,是清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清入关前的社会背景比较特殊,导致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习惯法特色。女真部落在这一时期是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逐渐转型,随着社会的变革,旗人刑事法律制度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

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对旗人犯罪的处罚主要是来源于传统的女真部落的习惯法,皇太极参汉酌金,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司法机构,对罪名和刑罚都加以规范化,使女真部落的习惯法逐渐向成文法,为清朝入关后在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一、努尔哈赤时期旗人刑罚的特点

刑罚具有野蛮性。努尔哈赤统治时期是满族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时期,法律十分欠缺,对于大小罪行所使用的处罚方式就是按照原始的氏族部落的习惯来进行处罚。这一时期刑罚的主要特点就是广泛使用以刺耳鼻为主的肉刑,有时还会使用割嘴、剜眼等刑罚,体现了刑罚的残酷和落后。

保护宗室特权。努尔哈赤规定,无论是谁,只要不尊重汗的亲戚,如果打了对方,就要处死。女真的氏族部落实质上就是以宗法制的家庭为核心的,具有浓厚的宗族主义色彩,因此出现了许多保护宗室贵族的特权。

这种特权不仅体现在审判上,即有关宗室的犯罪必须经过汗的最终裁夺,还体现在刑罚的处罚上,宗室触犯本应判处死刑的罪可以他种刑罚代替。例如,阿敦阿哥挑拨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与四贝勒交恶,讲有损国政的话,还讲其他贝勒的坏话,本应杀掉,但努尔哈赤只将其监禁起来。

近亲属的功劳可以免罪或抵罪。例如,天命五年,雍舜去看马,用骲箭射死人,依法审判,判处赔人的处罚,降参将职为游击。努尔哈赤念及其兄阿兰柱阿哥的功,赔人、降职的罪都免了。

又如,伊恩达胡齐隐匿户口,其弟巴班捏造谎言庇护,拟定伊恩达胡齐大罪、巴班死罪。努尔哈赤追念二人之父苏完马法、兄费英东的功,不定伊恩达胡齐大罪,免除了巴班的死罪。

天命八年,叟肯的弟额尔松额从牛录的畜群中,把他兄弟的马分开,带到境外,逃人的从那里赶去那马,给额尔松额定罪。布雅纳来削兄的十五两敕书的功。

官员犯罪免死并以它罪代替是常态。天命六年,噶哈、莽古为副将,在战斗中该进攻时不进攻,本应定死罪,努尔哈赤却没有判二人死罪,而是改成了降职。

天命六年,在进攻辽东城时,博尔晋夏没有把物资放在汗指定的地方,本应判处死罪,但努尔哈赤免除死罪,没收以大臣职位在辽东赏的全部东西;满杜来败走,本应判处死罪,但努尔哈赤免除死罪,没收财产,并革牛录额真职位。

包衣犯罪的处罚一般重于官员。包衣犯罪一般是身体刑,而官员犯罪一般是革职和没收财产等。在天命年间发生了包衣偷东西要被判处割耳鼻,而宗室贵族杀死人只需要判赔人和降职的现象。此外,官员犯罪往往法外开恩,例如,李都司动用私刑,本应革职并罚银,但努尔哈赤保留了其官职,只定了罚银的罪。

同罪异罚现象突出。例如,巴班盗骡,革游击职。和托盗骡,定罪,削敕书的功十五两。而天命七年,牛录一人因偷盗马鞍被处以腰斩。这种明显的同罪异罚现象主要是由于官员犯罪大多可以功劳或银两来抵罪,而包衣平民没有功劳可抵,且银两较少,无法抵罪;且定罪是根据习惯法,没有针对具体犯罪如何处罚的成文规定,刑罚最终由努尔哈赤一人定夺,定罪存在主观性。

女人地位低下。在天命年间,如果丈夫犯了重罪,妻子不去劝阻,就要对妻子判处相应的刑罚。例如,在夺取辽东时,雍舜隐藏财物,本应判为死罪,努尔哈赤听到此案,免雍舜死罪。以妻子不劝阻为由,杀了其妻。

努尔哈赤还在天命八年发布的敕令中规定,如果男人犯了盗窃罪,要女人脚踩赤红的炭,头顶灼热的铁锅,处以死刑。天命年间还有一种特殊的监禁,就是让犯罪的贝勒穿上女人的衣裙,连在一起,以此达到侮辱的目的。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女人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的。

二、皇太极时期旗人刑罚的特点

努尔哈赤与皇太极的统治时期同处于女真族从关外不断开疆拓土、常年战乱的时代,皇太极时期在对旗人犯罪的处罚特点上大体与努尔哈赤时期相同,同样具有近亲属的功劳可以抵罪、同罪异罚现象突出、包衣处罚同官员犯罪相比较重、女人地位低下等特点。

但是皇太极统治中期社会关系急剧变化,使崇德年间的法律具有了封建制的特色。除了以上特点外,皇太极时期对旗人刑法规定的新特点归纳如下。

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皇太极时期,随着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汗的权威逐步增长,逐渐由八王共治演化成皇权至上的封建君主专制政权。随着政权的集中,在法律上也需要相应的调整。

皇太极时期规定了犯上罪,为“十恶”之首,有犯上罪者会被处以死刑。犯上罪的具体内容包括:冲突皇帝仪仗、国丧不敬、毁皇帝宗庙等。这些规定都是清朝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君主专制转型的重要体现。

承袭明律。随着对明朝战争的不断胜利,皇太极在朝廷中招揽了许多汉族文人将领,由此社会关系发生了重要变革,学习汉制对于满族入主中原是十分必要的。皇太极提出“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并将明律中的一些刑法规定引入,使清朝的刑事立法逐渐规范化。

皇太极设置刑部和都察院,取代了传统的牛录和诸王贝勒共议制,执掌刑事审判权,并直接听令于皇帝。都察院还具有监察的职能,可以弹劾百官。刑部和都察院相互配合,又各有分工,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司法机关体系。

除了司法机关的变革外,皇太极还引“十恶”入律。“十恶”产生于隋朝,经过后世一脉相承,成为汉族法典的核心内容。皇太极将“十恶”规定引入旗人刑罚中,并表明“十恶”不可赦免,由此将应被处以极刑的几种重罪明确化,使罪与罚具有了可预测性。

处罚相对宽宥。刑部及诸王大臣拟定罪名时一般较重,这给了皇太极减轻处罚的空间,拟定的罪名奏上后,通常会在此基础上有所宽宥,判处死罪的情况较少。

崇德元年,“(众合硕亲王、多罗郡王、众大人议多罗白阳)定多罗巴彦贝勒罪:(因)多罗巴彦贝勒不能自主家事,上曾命女择配,二次皆听妻言违(之)旨。(众)诸王、贝勒及众大臣审明,拟巴彦贝勒妻死罪。奏上,上宥之。(复议白阳贝勒罪,罚银一千两。奏上,上又赦之。)”这表明若不是谋反叛乱、战败等重罪,存在赦免的情况,处罚相对宽宥。

崇德元年,“都察院众大臣疏劾,刑部郎位贪财淫妇……名下刑部,审郎位贪财淫妇俱实,拟死罪。奏上,宥其死罪,宥其死罪,追赃,罢职为民。”强奸、通奸在努尔哈赤时期是死罪,但皇太极却赦免了他,只罢了他的官,这表明皇太极时期的刑罚同努尔哈赤时期相比是较轻的。皇太极在称帝之初还有大赦天下之举,除“十恶”外均可赦免。

三、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时期旗人刑罚特点的比较

皇太极时期的罪刑规定趋于规范。在努尔哈赤统治初期,其法律绝大多数都是由努尔哈赤本人亲自制定的,对犯罪的立法仍然以氏族社会的习惯法为主,对犯罪的处罚比较原始,刑罚具有野蛮性。

随着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努尔哈赤颁布的某些谕令,已经初步具备刑事法律的性质。对于盗窃罪,他规定,“小人盗取大物,刺耳、鼻。盗取次等物品者,射十骲头箭。盗取小物者,打脸十次。”表明针对社会上经常发生的盗窃行为,努尔哈赤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式。

到了皇太极统治时期,刑事法律逐渐趋向于成文化。无论是罪名还是刑罚,都趋向于规范。在罪名上,除了继承努尔哈赤时期对盗窃罪、强奸罪和杀人罪这种常见犯罪的规定,皇太极还规定了“十恶”重罪,以及通敌、冲突仪仗、逃人及隐匿逃人、违令售卖武器与渎职等。

在刑罚上,努尔哈赤时期的生命刑有斩头、腰斩、戮尸等,身体刑是以刺耳鼻为主的肉刑,主要包括刺耳鼻、割嘴、剜眼、射鸣镝箭、打脸、鞭刑等,自由刑是监禁,包括耻辱式的监禁,财产刑有罚银、没收等。

皇太极时期死刑的数量大大减少,如果不是犯了叛国通敌等政治性犯罪,一般不会被处以死刑。在身体刑上,多使用鞭刑,较少使用刺耳鼻这种残酷的肉刑,即使有贯耳鼻等肉刑,也是针对包衣平民,宗室贵族常常以罚银、监禁等方式折抵肉刑。

皇太极时期的刑罚处罚相对宽宥。在努尔哈赤时期,很少有犯罪直接宽宥,不处以刑罚的情况。即便是汗的亲信,如果犯罪,还是会被处以监禁、罚银等刑罚。

而在皇太极统治时期,根据《盛京刑部原档》记载,有大量轻罪被宽宥,没有被判处刑罚。例如,正黄旗和硕额驸嫩杜棱在众官聚集时未至,刑部认为应罚银四十两,上命宥之。

又如,集众于大政殿时,蒙古固山额真伊拜之子额尔霍洛因事未至,且未告吏部为何外出,上命宥之。此种免于处罚的犯罪多是官员因事未能及时上朝,危害性较小,如果不是藐视皇权,没有处罚的必要。皇太极将此类犯罪宽赦,可以集中力量处理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轻罪宽宥”的刑罚思想也有利于安定民心,巩固统治。

皇太极时期诸王贝勒的特权被限制。努尔哈赤时期实行八王共治,重大事项需要汗与诸贝勒共议审判。皇太极改进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限制诸王贝勒的权力,维护君主专制。

皇太极即位后,曾出现三大贝勒共同执政的局面,国家权力一度由集中走向分散,为了使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皇太极从法律方面入手,废除了共议制,设立了刑部和都察院,取代了诸王贝勒对犯罪的审判权,刑部和都察院均由皇帝一人管辖。此外,都察院还具有监察的职能,负责监督官员的工作,遇有官员犯罪会及时纠劾,诸王贝勒的行为时常受到监督,权力被削弱。

四、总结

皇太极作为清朝入关承前启后的统治者,他的立法思想对清朝后世的法治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女真部落的疆土不断扩大,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努尔哈赤时期规定的刑罚制度显然不能完全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急需增添新的规定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

因此皇太极“参汉酌金”,在对天命时期习惯法继承的基础上,吸收明朝法律的规定,使国家机构的建制和对旗人刑罚的规定日趋成熟。皇太极颁布的《会典》更是推动了清朝法制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为后世《大清朝集解附例》的出现提供了充分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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