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田轩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进一步固引导、强保障、破障碍,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进
文|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田轩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进一步固引导、强保障、破障碍,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来自顶层设计的保障。
“促进”和“发展壮大”是《意见》全文中最突出的两个关键词。为突出、把握好这一政策基调,《意见》提出了七大政策组合共31条。作为中国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微观市场主体,无论对于经济短期问题的缓解还是长期发展动力的塑造,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保持经济活力、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同时,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作为宏观政策效果最直接、最敏锐的阅卷人,是验证政策效果最关键的市场反馈力量。因此,对于此次《意见》的出台,我们不仅要读懂“促进”,更要在落实执行层面全面践行“促进”二字,从而切实推动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的“发展”、保障更高质量的“壮大”。因此,对于此次《意见》的出台,我们应从问题入手,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当前面临的“缺资金、缺信心、缺底气”三大主要问题,切实把握《意见》的精神、做好延展执行。
应对“缺资金”:短期集中力量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问题
从短期看,化解民营企业“缺资金”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的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A股2064家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全都为正,总额是1.4万亿,占营业总收入87.6%,其中应收账款占比超过100%的企业1109家,占比在50%至100%的企业550家。相对于资质较好的上市中小企业,非上市中小企业在面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时地位更加弱势,面临的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可能更为严重。2020年9月,我国开始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这为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客观上看,条例实施效力有限。我国在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治理机制尚存“三个不足”,即对账款拖欠治理不足;现有法规对拖欠行为的监管效力不足;执法机构能力不足。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会有力促进拖欠账款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缓解民营企业“缺资金”的问题。
应对“缺信心”:以政策、舆论之稳,营造守护企业家精神的宽容氛围
近年来,为了熨平疫情带来的疤痕效应,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的各类支持政策已经力度空前,包括减费降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易得性等,但从客观上看,市场的预期和信心似乎并没有实现牢固的筑底修复,宏观政策导向与市场预期和信心之间还是出现了一定偏差。这背后的核心原因,还是在于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预期和信心修复的节奏。
对此,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将加大对民营经济战略支持力度放在重要位置,彰显出国家对于安定民企信心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未来,需要在各项政策的执行落实中,切实贯彻《意见》精神,以政策之稳守护激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宽容氛围,将“提振信心”这一核心任务,在时间的纵向和政策执行的横向两个维度长期固定下来。
有研究发现,政策本身对企业长期投资和创新影响不大,因为企业家会调整自己来适应国家宏观政策。但是,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创新影响比较大。因为政策的不稳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家的长期投资意愿,而创新周期往往又很长,因此政策稳定预期对创新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反观我们近年来一些行业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很多都是由于政策缺乏稳定性导致的。未来,在《意见》的指引下,要将市场化思维更多、更好地融入改革过程中,通过建立完善程序化、市场化的政策执行体系,在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让市场各方尽快归其位、司其职。让市场经营主体在相对中性的环境中充分竞争、释放活力。
持续营造关心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守护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人间正道”,既需要来自中央的制度保障,也需要来自社会舆论环境的全方位悉心呵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舆论环境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一再被强调。本次《意见》的出台,再次明确“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和“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舆论环境作为大众观点的公开市场,是对一国、一地营商环境生态的直接反映,也深度影响着各项助企政策的实际效能。客观上看,由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社会上的确存在一些对民营企业地位、价值的不正确议论甚至是虚假信息的捏造传播,严重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与形象,影响了企业家对于创新发展的坚守信心。对此,在未来《意见》的落实过程中,要在舆论层面,着力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坚决向网络违法者“亮剑”,为企业发展“撑腰”。在利用主流传播渠道的覆盖优势,做好企业家精神的公众教育、讲好企业家故事的同时,立足事实真相平衡处理好支持与批评的声音,做好预期引导、权威定调,以科学的方法促进社会矛盾的缓和与解决,为营商环境的发展和稳定提供来自舆论层面的健康稳定情绪价值的支持。
应对“缺底气”:以法治之力,将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落于实处
稳固可靠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今年的全国两会,都强调了对于民企权利的法治保障。此次《意见》的出台,再次指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特别提出了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的监督模式,意味着国家层面对于民企权利保障摆脱行政过度干预模式的决心。
企业家作为社会创新的主体,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愿意全身心投入进行创新,那就是他们能够获得长期收益。而这种长期收益,需要得到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因此,在法制建设的维度,需要将法制的精神固化、贯穿民营企业合规管理的整个过程,杜绝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时所指出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的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安排,对于民营经济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升级完善。针对民营企业仍面临社会身份的不公平对待问题,要与时俱进调整对于民营经济的定位表述,在社会身份地位的公正性上,给予民营企业更加坚实的保障。同时,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可进一步通过国家力量予以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
总之,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撑起了经济的半壁江山。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制度创新的巨大成就也与民营企业的成长血肉相连。我们相信,随着中国市场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市场体制的日渐规范,以及我国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的不断加强,民营企业家能够逐渐从制度风险、法律风险等不确定性中走出来,将企业家精神释放在创新与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途中。
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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