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墉审案制造文字狱,写信举报,乾隆朱批:此人必须死

发布时间:2023-07-21 10:34:25 发布人:hao168

乾隆二十六年(1761)春天,江苏沛县有位五十七岁的老监生阎大镛,因不满官府摊派粮款、差役,愤而抗粮拒差,并大骂官员扰民。事后担心官府报复,离家出逃,但不久即被官府捕获人狱。阎大镛身为监生,非不晓道理

乾隆二十六年(1761)春天,江苏沛县有位五十七岁的老监生阎大镛,因不满官府摊派粮款、差役,愤而抗粮拒差,并大骂官员扰民。事后担心官府报复,离家出逃,但不久即被官府捕获人狱。

阎大镛身为监生,非不晓道理之愚昧百姓可比,所以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治。在官府对阎大镛进行审讯的过程中,作为总管江苏学子教化的学政刘墉也参与了此案的审理,他的注意力没有放在案件本身,而是放在这位不守本分的监生有无不法文字上。

经过认真访查,刘墉得悉阎大镛平日喜欢作诗,并从阎大镛家中搜出诗稿两张,还有他的祖父阎尔梅及伯父阎圻所著稿本,更重要的是,刘墉还获知阎大镛曾经焚毁过自著之书。

刘墉怀疑阎大镛所作诗稿定有悖逆之词,否则他为什么要烧毁呢?于是刘墉将查访到的情况一面通报巡抚陈弘谋,一面细心研读所获书稿,遇到他认为有问题的文字,直接封送乾隆御览裁决。

五月二十九日,乾隆接到刘墉的奏报及所呈徼获的书稿后,极为重视,当即给署理两江总督高晋及江苏巡抚陈弘谋发去严厉查办的谕旨,谕旨说:

“据刘墉奏,沛县监生阎大镛抗粮拒差,诬官逃走,旋经拿获未结一案,因其情形异常桀骜,随查出该犯诗稿二纸,并其祖阎尔梅、伯阎圻稿本,及阎尔梅犯罪时文移一本,粘签进呈,并查该犯家内无其诗稿存留,揆诸情理,必系悖逆之词,曾经销毁等语。

阎大镛以监生抗粮拒差,情属可恶,治以应得罪名已无可宽贷。至查出稿本名条,以朕看来,不过愚贱无知,尚无悖逆之语,如果牵连到其祖、伯等诗文,即以悖逆定案,却先置本案为轻罪,又不确切查清他烧毁灭迹之原由,这种做法不仅不足以服本犯之心,而且众人或转而怀疑办理苛刻,非朕用法平允务得实情之意。

况且烧毁一语也属于揣度之词,如果该犯平日果系居心悖谬,形之笔端,即使本人事先销毁,而天理定然不容,断不会令其毫无踪影,脱然漏网之理,不是有一二销灭不尽,即有留遗他处,使之旁出败露者。

此正案中吃紧关键,该督抚果肯实心办事,详细研审,自无不明之理,如果确实有悖逆本朝形迹,即应从严处。著将原折抄录并粘签稿本,交与高晋、陈弘谋,令其确切严讯,并悉心采访,及该犯诗文有无留遗在外之处,秉公推勘,按律定拟具奏。”

当时正值查处违禁书籍之初,阎大镛一案已经刘墉揭发,皇上追问,两江总督高晋等人如何敢不认真办理?故乾隆谕令到达江苏后,江苏巡抚陈弘谋立即会同高晋等开始对阎大镛进行拷讯,追查他所烧之书有无违碍字句。

在陈弘谋等人的拷讯下,阎大镛供称,他在三十多岁时确实曾经刻印过自己所著的《俣俣集》。由于他的母亲二十四岁丧夫后一直守节未嫁,沛县县志却没有把她列为节孝之人,而某些不该列入者反得滥觞,阎心中不满,就在《俣俣集》内《沛县志论》一文中,对县志记载不公进行了讽刺。

不久,有人将《俣俣集》举报给了当时的知县李棠,李棠随即派人将阎大镛拘至官府,大加申斥,并追缴和焚毁了书版和已印的刻本。乾隆七年李棠被革职返回老家山东,此事便没有扩大开来。

高晋、陈弘谋审知此情后,认为阎大镛并没有将实情完全供出,他们认为,如果《俣俣集》只有《沛县志论》一文存在问题,自当采取抽换的办法,何必要全毁呢?而且李棠办理此案没有留下卷宗,说不定书内还有其他悖逆之句,李棠为息事宁人,遂将全书销毁。

然而严讯阎大镛,阎大镛坚决否认。为了彻底搞清《俣俣集》的内容,高晋、陈弘谋一面上奏请乾隆令山东巡抚阿尔泰派人将革职家居之李棠解来江苏质讯,一面派手下到民间认真访查遗存之《俣俣集》。

高晋、陈弘谋的手下官员竭尽全力,明察暗访,终于找到了两本遗留民间的《俣俣集》。总督巡抚连夜阅看,发现阎的文字,或讽刺官员,或愤激不平,或狂诞不经,悖逆显然,当即将情况及所获《俣俣集》奏报了乾隆。

六月二十五日,乾隆接到了高晋等人的奏报后,大为恼怒,当即在原折上批示:“如此情节可恶,自当照吕留良之例办理!”也就是要辗转牵连,大肆杀戮!

然而乾隆心里也清楚,阎大镛抗粮拒差案的发生,实因地方官为应付乾隆二十七年南巡而加派粮差所起,在他南巡之前骤开杀戒,究与盛世巡游一事不和谐,因此不愿意将事态扩大从而造成江南士林的紧张局面。所以,他在批发高晋的奏折后,很快又下发了一道禁止株连的谕令。谕令称:

“据高晋查奏阎大镛折内称,该犯刺讥愤激,甚至不避庙讳,并有狂悖不经语句。如此情节可恶,自当照吕留良之例办理,已于折内批示矣。后又将原书阅看,其悖逆尚不至如吕留良之甚,尽管他不避庙讳,犹可说是村野无知。

但该犯书内笔舌诋毁,毫无忌惮,如果将其姑容宽纵,则此等匪徒不知俊改,反因此次查办益肆其怨诽,允其所至,必将人于吕留良一派,该犯断不可留,著传谕高晋等,勘得确情,即将阎大镛按律定拟,速行完案。此外不必似吕留良之案辗转推求,以致株累”。

七月中旬,阎大镛《俣俣集》案审结,阎大镛被杀,家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连累。原知县李棠因已死去,故免其追究。当时高晋、陈弘谋等为急于将审判结果尽快报告乾隆,特用驿马四百里驰奏,受到乾隆的申斥。乾隆在七月十六日的上谕中称:

“今日高晋、陈弘谋所进奏折,由驿四百里驰奏,朕意现在正值时雨普降,恐河工或有冲刷,关系地方紧要之事,及阅之、不过审拟阎大镛一案及调补知府而已。此等事件,照常派人进呈,也不会迟缓,何必动用驿马?殊为不知轻重。高晋、陈弘谋著传值申饬。”拍马却拍到了驴蹄子上!两人原欲借此邀功,不料却碰了一鼻子灰!

阎大镛《俣俣集》案的发生实由刘墉举报而起,这是他得罪士林的重要一项。但刘墉举报阎大镛一案,除了他个人向乾隆邀功升官的个人因素外,这也是当时政治大气候使然。

就在刘墉这次出任江苏学政期间,即有浙江归安人沈大章私刻逆书陷害汤御龙案、鲍体权张帖邪言案(均在乾隆二十四年七月);浙江常山人林志功捏造诸葛碑文案(二十六年五月);江西余腾蛟诗词讥讪案(二十六年九月)、江西泰和人李雍和潜递呈词案(同月);甘肃成县人王献壁投词案(十月)、浙江临海训导章知邺笔记荒诞案(十二月)发生。

刘墉在地方为官二十余载,由学政、知府,摊升到一省的方面大员。前期锐意有为,整官场积习,清士林锢疾。秉承乾隆意占,查禁书,兴文狱,办会党,圣誊之下又蒙盛赞。后期宽缓用世,无为而治,深得士林拥戴。大才子袁枚以“月无芒角星相避,树有包容鸟亦知”题联相赠,颇合刘墉为官之变。

但是由此案也可以看出,刘墉为了升官也好,为了皇恩皇恩也罢,总之,他可以抓住一切机会来表现自己,这就是为官之道。到底是身在官场身不由己还是本性如此,这个就仁者见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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