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河官通过谎报“无工之处”、决溢的类型以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16 20:57:18 发布人:hao168

清初便规定黄河若遇冲决,需立即向清廷汇报,时限为十日“若不及时申报,降二级调用。若本汛堤岸冲决后隐匿不报,谎报它处决口,需要加倍议处。”清前期对于如何奏报并没有内容上的实质性要求,多由河督自行撰写。如

清初便规定黄河若遇冲决,需立即向清廷汇报,时限为十日“若不及时申报,降二级调用。若本汛堤岸冲决后隐匿不报,谎报它处决口,需要加倍议处。”清前期对于如何奏报并没有内容上的实质性要求,多由河督自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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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七年(1650)十月

,总河杨方兴题报荆隆口堤决,其内容主要是汇报受灾的具体情况,此次荆隆口堤决主要分为两股,一股北行,一股南行,在汇报受灾情况的同时,也趁机襄做裹头,及时堵塞决口,并亲赴决口处会同督抚及管河道官员估算堵合决口的所需工程钱粮。值得注意的是,

此时总河跟巡抚往往是分开奏报的,可以看出河务与政务两者之间界限是相当明显的。

之后对于决口的奏报更为具体

,以乾隆十年(1745)阜宁陈家浦漫口为例予以说明。乾隆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南河总督白钟山上奏说明陈家浦的决口情况,其称七月初河势忽转为坐湾,大溜直射,两三日内该工外滩六七十丈,全行塌去。虽然经过抢护,但由于取土困难,加上西北方大作,导致黄水漫堤而过,堤身被雨淋浸日久,里外泡透,于二十日堤身坐蛰。

对此,白钟山不得不重新上奏,对陈家堡的位置进行了简要说明,其指出陈家堡在近海地域,位于云梯关以下五十余里,逼近海口,四周均是芦苇荡地,只有零星几户人家,在堤身坐蛰后便被接往高阜村镇及堤顶以上居住,并给搭盖席棚窝铺,让灾民暂时居住。

后经淮安府知府卫哲治查明“此番水到之处,间有被水人户及草房土墙水泡坍塌卸者,亦属无几,统于前报被雨秋灾案内,一体赈恤,并无一夫失所。”白钟山解释,认为在其上奏时,

还没有进行确查,不敢冒昧上奏,在确查之后才禀明具体情况

江苏布政使安宁通过自己亲身访查,重新奏报了决口的具体情形,其指出在决口之前,河员便四次请求河臣发帑,但只给了银数百两,才导致缓不济急。

河臣虽然也是河员出身,出于节省钱粮的目的才导致了此次决口,况且南河现在一年用银不过四十余万两,即便是刻意节省,也十分有限,一旦冲决,堵口加上赈济所需的费用要好几百万不止,尤其是河员向来都是用身家殷实之人,若是在钱粮方面收紧,往往导致观望不前,乾隆皇帝则指示安宁“所见甚是,知道了!”

署理两江总督尹继善也在之后参与了对于漫口的堵筑及灾民的赈济,尹继善表示高邮距离陈家浦有三四百里,在其奔赴漫口会同白钟山查勘,但考虑淮徐各属赈恤事宜,虽多次谆谆告诫当地署官,但并不放心,故奏请淮安一带就近督查指示。乾隆皇帝同意其做法,让其在“应视行查勘,尤应实力办妥。”

从此次陈家堡决口的奏报来看,奏报的内容并没有确定性的要求,主要包含了决口的位置、规模、民众受灾、经费情况,此次陈家浦大工于十月十一日合龙,共用料物、夫、土银一万七千九百五十一两零,按照销六赔四的原则,由道府共赔两分,厅、营、县共赔一分半,文武汛员共赔半分。

当然这里有个特殊情况要予以注意,如

乾隆二十六年(1761),中牟杨桥决口,因其复杂的决口情形,前后共决26口,其中以杨桥决口为最大

,对于此次决口的汇报,先是河东河道总督张师载奏报黄河汛水异涨,堤工先后漫溢,张师载只是介绍了抢险的具体经过,决堤处有祥符北岸二十一堡、兰阳南岸、曹县北岸十四堡二十一堡等处。

紧接着河南巡常钧也对此次决口再进行奏报,其内容大体与张师载的奏报内容相同,但侧重点是对于决口情形及受灾情况进行说明。而等到刘统勋到工,不仅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勘察,并通过绘制河图的方式向乾隆皇帝呈报进占情形。

对奏报内容的具体要求出现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因铜沛厅属韩家堂决口,但南河总督李宏在奏报的时候只是说明了决溢地点在韩家堂以及漫口六十余丈。乾隆皇帝则表示并未言明所有情况“至现在漫口或系南岸,或系北岸,及是否夺溜,河水趋归何处,其漫口地方居民人口有无伤损,田禾是否成灾,李宏折内并未声明。”

此后,由南河总督高晋逐个细致查明妥善协助其经理,并将各情形即刻绘图具折覆奏,此次决溢情况的奏报基本成为今后大工奏报的范例,尤其是河图的绘制让皇帝对决口的位置及决口规模有了更为直观的感受。如乾隆四十六年,韩爃及国泰等人奏称黄河在山东北决,但具体的情况并未说明,乾隆皇帝对此让几人把实情奏明,并把国泰所奏山东省河图交予韩爃。

由于河工失事是有处罚的,如何奏报成为其规避处罚或者降低处罚力度的重要手段

。清前期对于失事处罚较轻,还能做到如实奏报,但清中期,随着处罚制度完善及处罚程度加重,不同地点决溢及不同类型的决溢所受到的处罚差别很大,那么如何在奏报时降低所受惩处成为河臣奏报时关注的重点,

其中奏报“无工之处”及谎报决口类型便成为降低处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清代河防主要是针对有工之处,而对于无工之处失事的处罚并不严重,

且由于平时修防时无工不储料“向系无工之处正杂料物不备”。河与堤相去较远,导致无工之处变为险工,常常是“人不及觉,觉不及防,往往溃堤为大患。”

故险情往往发生在无工之处,于无工之处漫决,自然无法完全归罪于河臣疏防,处罚较轻。

乾隆三十一年,南河总督李宏奏报铜沛厅属韩家堂漫溢过水六十余丈,便因韩家堂乃是无工之处,且考虑到乃是河水盛涨漫堤,与寻常疏防不同,李宏得以从宽免其议处。

除了无工之处不备物料之外,还因对于无工之处失事并没有议处的相关规定,防守官员为规避责任,往往更关注有工之处,对于无工之处则漫不经心,“一遇黄流冲突,辄以该处并无堤埝,人力难施,巧为脱卸规避。”

嘉庆年间,频繁用无工之处的借口来敷衍

,嘉庆皇帝也不得不指出“即无工处所,亦当一律防范,河形溜势,迁徙无常,历来漫口多在无工之处,皆因汛官平时大意,视为无关紧要,一经大溜奔赴趋,遂至措手不及。”令河督等通饬防汛各员弁,随时随处周编巡查,务必防守万全。

等到嘉庆二十五年(1820)仪封决口,上报漫溢之处仍为“无工之处”,导致嘉庆皇帝对此都提出质疑:“本年黄河水势,虽较向年为大。若谓漫堤缺口,尽系无工之处,其谁信之?”命吴璥到工后查明各处漫口到底是有工还是无工,不可回护,更不可刻意求,将无工之处作为有工之处。

道光皇帝也对河官谎报无工之处十分气愤:

“迨至失事,则又指为无工处所,冀图影射规避,纵有应行赔修工程,亦只先以帑项兴办,赔项终无缴期。在该河督等受恩深重,具有天良,或不致稍微沾染,岂能保工员之必无浮冒,国家经费有常,断不容以如许帑藏,供此漏卮。”

由此可见,清

廷已经开始意识到河臣通过奏报决溢地点为无工之处来逃避处罚

。但实际的情况仍没有改善,道光二十一年(1841)的祥符上汛三十一堡大工仍奏报为“无工之处”,山东道监察御史刘浔则上奏称根据其所闻,决口低点为张湾,并非三十一堡,请求由钦差确查。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牟九堡大工所奏决口地点仍报为无工之处,明显有推卸防守失事的嫌疑。也就是说,即便清廷明知河臣以此为借口逃避惩处,但由于法规层面的漏洞导致了清廷对此却束手无策。

除奏报“无工之处”外,河官往往还通过谎报决溢的类型减轻处罚

。黄河决溢可细分为溃决、漫决、盗决等几类,不同类型决口,其处罚方式也不一样,那么如何奏报可以减轻处罚也是河臣需要考量的,在奏报决溢的同时,尽量保全自己,尤其是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根据是否夺溜,工部在遵旨议奏:“黄河、运河堤岸冲决,河流迁徙者,照旧例处分,止于漫决,河流不移者,若在限年之内,令经修官赔修,如过年限,令防守官赔修,永为定例。”

而所谓河流不移便是正河尚未夺溜,夺溜与否也是对河官处罚的重要依据。也就意味着在修筑堤岸保固期限后,若发生大工,其赔修银两不由经修官赔付,而改为由防守官赔付,

所以河官往往在奏报之际通过谎报漫口类型逃避相关责任。

黄河决口主要以漫决及冲决为主,冲决所遭到的处罚更重,主要是由于冲决造成灾害更大,堵合所需时间及经费也更多,故处罚也较重。这导致河督在河督在奏报内容上经常会耍小心思,多以漫溢奏报“若于河工大不幸而遭决口,决口者,堤开口,大溜横冲直撞,其害于郡邑苍生也,广矣。有盗决、有故决、有修筑不坚而决、有防守不谨而决,例处极严,急宜讳之,大概总以漫溢具报。”

这里举一例说明冲决与漫决在奏报时的区别,乾隆七年(1742)七月,江苏巡抚陈大受先是上报“古沟湖水冲决,高邮、邵伯、兴化盐城,俱被水患。”在紧接着的奏折中改为“古沟东坝漫决,水势奔腾,高邮、邵伯上下塘俱漫溢,田庐被淹,下河之兴化、泰州、盐城悉罹水患,邳州续又被水。”

由冲决改为漫决,很大程度是想降低朝廷对于任事官员的处罚,而乾隆皇帝也是考虑办理需人,并没有降旨责怪,反而引咎罪己“今年水势,诚异涨也,非河臣之咎,亦非汝督抚之咎,皆朕不德,不能感招天和,以致地方百姓连年被灾,但一切赈恤料理事宜,若不妥协,则汝等莫可辞其责矣。”

陈大受接连两次上奏,其奏报的内容大体不变,而对决口的描述却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不过是为了逃避处罚,得以在赔修后尽快官复原职。其实乾隆皇帝也深知这种弊端的存在,但对此并没有太多的办法,只能催促河臣尽快的赈恤办理。

故俗语有云:“凌汛漫决,河官无罪。”漫决主要是由于天气异常,暴雨连绵等客观原因导致了出现险情导致了决口,而冲决往往是抢护不及或马虎大意而导致,两者不可一视同仁。故在对两者处罚的时候差距很大,而这也是导致河臣谎报决溢类型的主因。

乾隆四十三年(1778)闰六月,河东河道总督姚立德上报祥符下汛时和驿平漫三十余丈,乾隆皇帝考虑到“该处堤工平漫,并未掣动大溜,且系黄沁骤涨,风势激撲所致,非人力所能预防”,所以姚立德被加恩宽免交部议处。但之后姚立德、郑大进两人又奏称仪封十六堡尤为紧要,“逼近大溜,掣溜湍急,刷宽七十余丈。”

乾隆皇帝对此大为震怒,谕旨:“是该处河堤,竟系开口夺溜,而该督等折前所摘事由,仅称平漫,殊属含糊粉饰。”将姚立德、郑大进二人交部严加议处。可见,河臣为降低处罚,可能会通过谎报决溢的类型以求降低处罚力度。

等到道光五年(1825),因近年来,河底逐渐淤垫,险工叠出,一旦失事,便请帑数百万,与从前的情形完全不同,即便照例参处,仍觉情重法清,仅仅摘去顶戴,工完开复。对此,琦善请求严定工员疏防处分。

此外,决溢规模及受灾范围的奏报也是清廷关切的重点,通过对决溢程度的奏报来预估所需物料及大体所需银两,也为后续赈灾进行统筹,其中口门宽度是衡量决口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如若赶上决口口门较宽,那么其堵筑的难度变会相对较大,河臣甚至会出现“畏难”的情况。

在做好裹头勘定完坝基后,便需要对口门的宽度需要查勘后汇报,即所谓“缉口”。如何缉口,《回澜记要》中有相对详细的描述:“漫口已成,择定坝基后,即须缉量口门宽若干,丈尺以便估计应需聊料物若干,两坝应各进若干占,或一日可进一占,或三日进两占,便可约定合龙时日。”当然,缉口也有具体要求。

首先,缉口不可以草率,若是测量过宽,则显得张皇失措,有所夸大,而若是测量过窄,那所预估物料便会不敷使用,且耽误时日过多。

《河防辑要》中记载了缉口的具题做法,根据口门大小做法不一,若口门宽度不超一百丈,便选择无风之日或微风顶溜时,用长二百余丈的丝管用小船渡过便可辑量,若超过二百余丈,便用几只大船排列于口门处,下锚定住,拉起风篷,使之不下淌,能于对岸浅水中钉提脑橛更为稳当,再用划船于坝头将弦线渡至大船,逐船缉量,以定丈尺,每出一两占即宜缉量一次,要做到心中有数,将缉口事宜交给专管官员。

通过缉口及时确定口门的宽度,再对所需物料及堵合时间进行大体估算。

康熙六年(1667)十月,河道总督杨茂勋奏报黄河漫决桃源县烟墩,但因其先是奏报刷宽一百五十余丈,后又称继续刷宽至三百余丈。

尤其是对于灾情的勘察,也需要地方官协同,可以说,通过更为规范的奏报,让清廷对于决口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更是通过河图的绘制让皇帝对于决口有更为直观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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